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統計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
(二)建立健全全縣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根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與國家統計標準,審核本縣各部門的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本省、本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本縣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
(四)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縣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
(五)根據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國家統計資料庫體系的規定,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縣的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體系;制定全縣各部門統計資料庫網路的基本標準和運行規則。
(六)負責全縣統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七)負責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檢查、指導、監督各鄉、鎮政府、企事業單位統計工作。
工作守則
為了貫徹中共中內十五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推進我局工作作風建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逐步實現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建立一去文明、求實、創新、廉潔、自律、高效的職工隊伍,促進各項工作的開展,依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希共同遵守執行。
(一) 堅持政治理論業務學習、會議制度。全體工作人員除依時參加局的會議和政治業務學習。每個星期五下午做為政治業務學習時間,會議由辦公室組織;每周一由局長主持召開局長碰頭會,總結通報上星期的工作和下步工作構想安排,討論研究需局長辦公會議解決的問題。局裡組織的會議和學習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要依時參加,實行點名制度,未經請假,擅自未參加者,視為無故曠工,通報批評教育。堅持工作人員上下班考勤獎罰制度。堅持考勤登記制度。考勤登記工作由局長指定專人負責,月終將出勤情況統計並予以公布。辦公上下班時間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辦公中途未領導同意者不得擅離崗位,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為曠班一天。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得連續超過十一天,或一年內曠班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處理。
(二) 建立值班值日制度,制定輪值人員安排表,按輪值表安排人員輪流值日,值班員要做好電話記錄、會議及各項工作通知的上傳下達、考勤登記監督、辦公室門窗的關、開等情況的檢查監督。
(三) 堅持請假、銷假制度。因病因事均應請假。假期因局長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長批准。
(四) 堅持文明辦公制度,全體工作人員要講文明禮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忠於職守、廉潔高效、對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要積極主動完成,不得藉故推諉。要保持辦公室的整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檳榔汁、亂扔紙張廢物,嚴禁穿拖鞋、背心、短褲上班。
(五) 堅持輪流下鄉蹲點制度。機關幹部下鄉蹲點是密切黨民眾關係的好形式,全體工作人員都必須從組織部門和局裡的安排輪流下鄉蹲點。蹲點的同志,要積極主動幫助聯繫點抓好縣委、縣政府布置的各項農村中心工作,幫助民眾脫貧致富,不得給聯繫點添麻煩、幫倒忙。
(六) 根據國務院《職工條例》規定,一個連續無故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無故曠工30天的當作自動離職處理。關於探親假、婚假、產假(人流)、結紮手術假、喪假及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 堅持獎罰兌現制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要給予獎勵,對違反紀律的錯誤行為要給予批評教育,甚至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處置。
(八)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該予以獎勵;(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受到國家和省表彰的;(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作用的;(3)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4)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源有突出成績的;(5)防止或者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九)要堅持制度的檢查落實。局長全面抓,分管局長按分管的工作範圍具體抓好各項制度的檢查落實,對分管的每個工作人員執行情況及時進行通報,要充分體現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任何人違反制度都要堅決按規定處罰。
執法程式
一、為保證統計執法檢查做到規範化、合法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海南省統計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我局統計違法案件執法程式。
二、對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要依法進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三、局成立統計執法領導小組負責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統計制度的行為,要根據《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海南省統計管理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予以糾正。其具體形式為責令限期改正、查詢、立案調查。立案調查的程式為立案、調查、複審、聽證、處理、結案。
五、責令、查詢一凡是本年度第一次遲報統計資料,由各統計專業人員填寫《統計報表催報書》並負責送達。凡不辦理統計登記或變更統計登記、無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任用未取得《統計證》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單位,由各統計專業人員填寫《責令通知書》並負責送達。送達證明應由統計執法專職人員統一保存、歸檔。各統計專業人員要及時反饋責改後的情況,對愈期不改正的和對二年內三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統計執法專職人員立案查處。二各統計專業人員對基層報表指標數值有疑問時,應及時傳送《統計檢查查詢書》,對未按期答覆的,要及時反饋,由統計執法專職人員立案查處。
六、立案一受理案件線索的範圍 1、公民、法人舉報的統計違法行為。 2、業務部門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 3、各種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 4、上級機關或其他部門轉辦的統計違法案件。 5、縣委、縣政府領導交辦的統計違法案件。 6、其他形式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二對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要進行初查,初查結果報分管領導批准後,區別情況做出處理。 1、經檢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或情節輕微構不成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不再調查,了結此案,並填寫《統計違法案件線索結案表》。 2、認為統計違法事實存在,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進行立案調查。三需要立案的案件,要填寫《統計違法案件立案審批表》,報局長批准,重要複雜、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立案時,要經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批准。四立案的案件要在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要經海南省統計局批准,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五辦案人員與被查單位或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要申請迴避。被查單位對辦案人員提出的迴避要求,應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迴避。
七、調查一統計違法案件立案後,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報分管領導批准。調查方案包括: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和措施等內容。二執法檢查人員收集證據時,必須出示有效證件,並且須二人以上。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案件的根據。取證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三調查人員製作調查筆錄,必須用鋼筆、簽字筆書寫,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後簽字,並註明“以上記錄屬實”的字樣。被調查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對調查筆錄更改時,可以允許,但要註明原因,不退還原件。四收集證據應取得原件、原物,如果不能,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或讓被查單位出示證明材料,並蓋單位公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情況下,經主管局長批准,要採用登記保存的方法,並在7日內做出處理,當事人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五調查終結後,調查組應寫出調查報告,並填寫《統計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審批表》。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案件名稱、立案依據、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責任人、違法事實及性質、處理依據及處理意見、調查人員簽字、報告時間等。六調查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不與無關人員談論案件的查處情況,不泄露被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事宜。
八、複審一調查終結後,執法檢查隊應將全部案件材料統計局辦公室複審。二統計局辦公室應在十五日內完成對案件的違法事實、違法性質、調查程式、處理依據的審查。三統計局辦公室在複審中認為需要補充調查時,可以退回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也可以自行調查。認為依據的法律適用不當,可以要求調查人員重新處理。複審意見和調查意見不一致時,由局長辦公會最終決定。四統計局辦公室複審後,應寫出複審報告,連同案件材料報送局長審批。
九、聽證一罰款金額二萬元以上、當事人提出要求聽證、並在告知後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的,應組織聽證會。並在聽證七日前填寫《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職務。執法檢查隊要填寫《聽證申請移送單》交統計局辦公室。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不到會,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以迴避。二聽證會由專職統計執法人員主持,當事人(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調查人員、非本案調查人員(一般為三人)參加。局長要填寫《聽證主持人指定書》,設書記員一名。聽證會對證據進行核查,不討論處罰的具體情況。聽證會要製作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蓋章。三聽證結束後,要提出聽證會意見,並填寫《聽證意見書》,報局長辦公會討論並做出決定。
十、處理一專職統計執法人員應對統計違法案件認真審閱,並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局長辦公會應對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罰金額等嚴格審議,並做出處理決定。局長辦公會討論違法案件處理意見時,案件承辦人員、複審人員應列席,承辦人員應認真做好會議記錄。二做出處理決定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根據處理決定填寫《統計違法案件處理決定書》(一式兩份)。並向當事人講明違法事實、理由、適用法律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否則,行政處罰不能成立。三對決定給予行政處分、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撤銷晉升職務的,承辦人員要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通知書》(一式兩份)、《送達書》,移交行政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將《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通知書》回執在規定的期限內送交我局備案。四對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承辦人員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及時送達被處罰單位。被處罰單位應在《送達回證》上籤字。拒絕簽字的,應由送達人員兩人共同簽字,並註明原因、送達時間、地點及在場人,留下《行政處罰決定書》即視為送達。五送達時,要向當事人說明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六十日內向瓊中縣人民政府或海南省統計局提出行政複議,三個月內向瓊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向當事人交待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期限的,此處罰決定無效。六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予以履行,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履行的應在決定生效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到期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收處罰款。
十一、結案案件處理完畢,承辦人員應寫出結案報告,填寫《統計違法案件結案審批表》,報主管局長同意後結案。
十二、立卷歸檔根據誰辦案誰立卷的原則,承辦人員應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卷歸檔。案件檔案應具備以下材料的原件:一批准立案的根據。二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三被調查人的檢查材料或對核查事實的意見。四被調查單位領導意見。五處理決定。六結案報告。七其他與本案有關的重要材料。
十三、統計違法行為如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一般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特殊情況需要給予處罰時,要報海南省統計局批准。 瓊中縣統計局政務公開制度
第一條 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一)對外實行“九公開” 1、公開行政職能、行政管理方式、行政執法範圍、職責範圍和許可權; 2、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及其法律、政策依據; 3、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行政處罰項目及其收費標準、收費依據; 4、公開辦事對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以及應辦理的手續; 5、公開局辦事指南、辦事時限、辦事程式、社會服務承諾事項及服務標準、辦事結果、為民辦實事項目及執行落實情況; 6、公開工作人員身份,實行亮證服務; 7、公開辦事紀律、責任追究內容及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 8、公開幹部選拔任用、公務員錄用、評選先進、機構改革人員分流以及民眾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9、公開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二)對內實行“六公開” 1、公開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特別是家庭財產收入、家庭成員就業情況; 2、公開幹部任免、交流、考核獎懲的情況; 3、公開單位內部財務收支、預算外收支、上級下撥專項經費使用及債權債務情況; 4、公開單位涉廉費用,包括大宗物品採購、基建維修、汽車修理及接待費、會議費、電話費、差旅費、禮儀慶典費、贊助費等情況; 5、公開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及計畫生育情況; 6、公開幹部職工關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條 政務公開形式和要求 1、實行對外政務公開的內容,根據具體情況通過永久性政務公開欄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公開。對內公開的內容通過臨時性政務公開欄、板報、會議、檔案、簡報等形式進行公開; 2、印製可供隨時取閱的辦事須知、辦事指南等,公布部門職責許可權、辦事依據、辦文時限、辦事程式、收費標準、監督投訴處理辦法; 3、機關公務人員實行掛牌上崗,並擺放有姓名、職務、職責的桌牌。 4、實行首問責任制。民眾來辦事,第一接見人能解決的必須負責解決,不能直接解決的,將其帶找到主管人員; 5、設立民眾舉報信箱,確定專人負責管理民眾來信來訪來電的收集、登記、交辦、反饋、歸檔等工作; 6、制度性、政策性的內容實行長期公開,經常性工作做到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做到逐段公開; 7、聘請若干來自鄉鎮、企業、部門、社會、民眾方面的特邀政務公開義務監督員,並定期召開會議,聽取監督員對本單位推行政務公開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