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環比指數是指各期依次以其前一時期為基期而編制的指數,說明某一現象的逐期發展情況。計算季、月指數時,用上年同期為基期,稱為
年距環比指數 。它說明本年內各季、月和上年同季、同月相比的發展情況。編制環比指數數列,是為了反映某種社會經濟現象的逐期變動程度,當各時期採用不變權數時,各環比指數的連乘積等於
定基指數 。
在環比指數中,每一期的比值都是以前一期作為基期。這種指數的好處在於可以更多地體現出近期的信息,而不是遠期的信息,而且它能體現出一年一年的變化。此外,這一指數還體現出了變化的比率。在表1中,第三年到第四年的變化率要小於第二年到第三年的變化率。
表1 從定基指數到環比指數的轉換 年份
定基指數
環比指數
100
100
110
125
130
關係 定基指數根據各個時期商品價格同某一固定時期的商品價格對比後編制的指數。其特點是基期固定。定基指數說明現象在較長時期內的發展情況。它與環比指數的關係,即定基指數等於環比指數的連乘積。利用這種聯繫,可以把定基指數換算為環比指數,或把環比指數換算為定基指數。這種關係對個體指數來說永遠存在;對總指數來說,只有在各個時期都採用不變權數時才存在。
在不需要加權或通過同度量因素綜合計算的情況下,等於各個時期環比指數的連乘積;在需要加權或通過同度量因素綜合計算的情況下,一般不等於各個時期環比指數的連乘積。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直接編制定基指數難度較大,國家規定,在不直接編制定基指數的條件下,各種定基指數一律根據環比指數推算。
編制定基指數還是編制環比指數,要根據統計分析研究的具體要求而定。一般地說,要反映某種社會經濟現象的長期動態,應編制定基指數;如要反映某種社會經濟現象的逐期變動,則應編制環比指數。
如果按同一不變權數加權,定基指數和環比指數間具有下列關係。
各環比指數的連乘積= 定基指數兩個相鄰的定期指數之商=環比指數
年距環比指數 年距環比指數是指同上年對比計算的指數。用於研究價格每年遞增或遞減的變化,屬於環比物價指數。例如全國零售物價總指數,以1979 年價格為100,則1980年為106.0,1981年為102.4,1982 年為101.9,1983 年為101.5,1984年102.8,1985 年為108.8,1986 年為106.0。由此可醒目地顯示出,自1979年至1986 年八年間全國零售物價總指數每年的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