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基價格指數與環比價格指數

定基價格指數是在一個價格指數數列中,每個指數都以同一時期為基期計算的價格指數。

解釋
價格指數根據基期的不同,分為定基價格指數與環比價格指數。
中國通常以某一年為基期來計算。其特點是無論計算期如何變動,其基期固定不變。編制定基價格指數的目的在於觀察物價變動長期趨勢及其規律。
式中為基期和某個計算期的商品價格;為某個計算期的商品成交數量。
環比價格指數 在一個價格指數數列中,每個指數都以計算期的前期為基期而計算的價格指數。其特點是基期隨計算期的變動而有規律的變動。編制環比價格指數的目的在於觀察物價的逐期變動趨勢和程度。以前期為基期(月指數為上月、季指數為上季、年指數為上年)的價格指數稱環比價格指數;以上年同期為基期(月指數為上年同月,季指數為上年同季)的價格指數稱年距環比價格指數。
關係 定基價格指數和環比價格指數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如果不需加權或按同一不變權數加權,各個時期環比指數連乘之積必然等於定基指數。在不需要加權時,其數學關係是:
需要加權而權數相同時,只是分子分母同乘一個固定的權數,上述等式關係依然存在。同理,環比指數也可通過定基指數相除求得。
在環比的每個指數採用變動數加權的情況下(除特殊條件外),一般不存在上述數學關係。
中國直接編制各種定基價格指數有較大困難,因此一般根據環比價格指數來推算定基價格指數。
定基價格指數與環比價格指數定基價格指數與環比價格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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