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法規是指中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環境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式制定和發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行政法規
- 釋義:中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環境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式制定和發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環境行政法規是指中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環境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式制定和發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
環境行政法規是指中國國務院根據憲法和環境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式制定和發布的有關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環境法的淵源之一。制定和發布程式與一般的行政法規相同,通常分為三個階段,首先由有關部門提出法規草案,然後經國務院常...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實行行政首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任期內環境...
《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規目錄 法規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1998年中國政府將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負責對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建立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建立了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以加強部門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於1992年8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法規歷程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
2022年1月,雲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排頭兵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循環低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由天津市...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實際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旨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和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條例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6年12月14日通過;根據2001年12月7日第九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十四條市和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職責是:(一)貫徹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二)擬定並監督實施本行政區的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開發計畫;(三)監督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的環境污染...
第四章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五章 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
第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污許可的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建設和管理,提高排污許可線上辦理水平。排污許可證審查與決定、信息公開等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
⑤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水質標準、大氣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與此有關的各種操作規程。⑥關於設定環境管理機構,關於危害環境的法律責任以及處理環境糾紛及其程式等的法規。⑦在行政法、刑法、民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法規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此外,在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還包括有關判例。內容 ① ...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全面規劃...
第一條為保護、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實行區域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構建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促進生態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生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職責是:(一) 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標準的貫徹執行;(二)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城市總體規劃、國土規劃、旅遊區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
環境行政程式法是指規定環境行政主體作出環境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等內容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程式法地位 隨著現代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使環境行政程式法在環境行政法律規範中的地位不斷上升。環境行政程式法從程式上對環境行政行為的作出用法律加以制約,使環境行政行為的法制化成為一種現實。環境行政程式法在...
第十四條 總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需要,適時提出法律法規草案建議,制定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技術標準並及時修改或廢止,建立健全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相適應的環保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體系。第十五條 總局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
為保護阿勒泰地區生態資源和自然資源,促進生態與經濟社會持續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阿勒泰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阿勒泰地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生產建設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阿勒泰地區生態...
通常就環境法律和環境行政法規執行中的問題或者各部委從事環境管理工作中的一般事項作出具體規定。有權發布環境部門規章的是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直屬機構。環境行政規章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否則無效。發布環境部門規章須部委或直屬機構首長簽署發布令。
第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草原、農業、牧業、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
法律、行政法規對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統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推進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經濟...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並逐步改善。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省、自治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