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許可證制

環境管理許可證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向環境主管機關申請,經批准領取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活動和經營的制度。其類型一般有: 規劃許可證、開發許可證、生產銷售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我國已在一些環境管理領域實行許可證制。如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口,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等。環境許可證管理機構負責許可證的申請、頒發,監督檢查許可證的執行情況,處罰持證者違反許可證規定的義務或限制條件的行為,並規定申訴、賠償的程式、範圍、標準。

主要內容可分為三方面:1、環境計畫的管理:環境計畫包括工業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計畫、流域污染控制計畫、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以及環境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宣傳教育計畫等;還包括在調查、評價特定區域的環境狀況的基礎區域環境規劃。2、環境質量的管理:主要有組織制訂各種質量標準、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監督撿查工作,組織調查、監測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以及預測環境質量變化趨勢。3、環境技術的管理:主要包括確定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防治技術路線和技術政策;確定環境科學技術發展方向;組織環境保護的技術諮詢和情報服務;組織國內和國際的環境科學技術合作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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