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考試,概念,考試介紹,考試依據,報考條件,科目設定,組織實施,成績管理,實施辦法,合格標準,評價條例,考試時間,工作內容,考試大綱,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案例分析,資格培訓,
資格考試
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英文名稱: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考試介紹
考試依據
人事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
報考條件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
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
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定
共設4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組織實施
人事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共同成立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與管理,考務工作由人事部
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成績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定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合格標準
從2007年至2012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考試合格標準都是: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2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9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90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72
這是按卷面分的60%劃定的,至於今後,還是要以當年通知為準。
評價條例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已經2009年8月12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
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三條 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 評 價
第七條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 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三)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
第九條 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
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範。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並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後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
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第二款所稱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主要包括
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等措施。
環境影響報告書除包括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主要包括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採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第十四條 對已經批准的規劃在實施範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五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
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於二分之一的,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
第十九條 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評價方法的適當性;
(三)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的合理性;
(六)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
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並重新審查的意見: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五)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
(六)未附具對公眾意見採納與不採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採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
(七)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一)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範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並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 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採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第四章 跟蹤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並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實施後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預測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之間的比較分析和評估;
(二)規劃實施中所採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三)公眾對規劃實施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四)跟蹤評價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 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應當採取調查問卷、現場走訪、座談會等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並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採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後,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採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划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 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規劃編制機關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規劃審批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編寫而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對依法應當附送而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或者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批准的。
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並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嚴重失實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考試時間
5月25、26日。
具體安排如下: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
上午
| 9:00—12:00
|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
下午 | 2:00—5:00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
上午
| 9:00—12:00
|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
下午 | 2:00—5:00
|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
工作內容
(1)規劃分析;
(2)環境現狀調查與分析;
(3)環境影響識別與確定環境目標和評價指標;
(4)環境影響分析與評價;
(5)針對各規劃方案,擬定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確定環境可行的推薦規劃方案;
(6)開展公眾參與;
(7)擬定監測/跟蹤評價計畫;
(8)編寫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篇章或說明。
考試大綱
相關法律法規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1)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2)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相互關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掌握環境的含義;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關規定;
(3)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蹟、人文遺蹟、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4)掌握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5)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6)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8)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範的有關規定;
(9)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範圍及評價要求;
(2)掌握對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3)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4)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質量責任主體的有關規定;
(5)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式和審查時限;
(7)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內容;
(8)熟悉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並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9)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採納的有關規定;
(10)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規定;
(11)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查小組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3)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
(14)熟悉推進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編制與報批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時限;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1)熟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範圍;
(2)熟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1)掌握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後評價的有關規定;
(3)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3)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範圍;
(2)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
(3)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
(4)了解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5)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
(6)熟悉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7)熟悉建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受的處罰;
(8)熟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受的處罰;
(9)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準則。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
(3)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4)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六)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主要內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熟悉企業應當優先採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2)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3)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掌握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9)了解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築物和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築物與交通幹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6)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的有關規定;
(9)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10)掌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1)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設定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後,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清潔生產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
(3)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採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4)了解農業生產者應採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5)了解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採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6)了解建築工程應採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了解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發展循環經濟應遵循的原則;
(3)熟悉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的規定;
(4)熟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5)熟悉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關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定、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熟悉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5)了解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6)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的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熟悉能源和節能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節能政策的有關規定;
(3)熟悉國家對落後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4)熟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規定;
(5)了解工業節能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了解已經沙化的土地範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和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熟悉森林的分類;
(2)掌握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徵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3)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採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4)熟悉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築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採礦產資源的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掌握礦產資源開採的有關規定。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由國務院批准的徵用土地的範圍。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產建設項目(活動)開辦(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和結束後應採取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範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了解本條例的適用範圍;
(2)掌握修建橋樑、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衝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四)《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六)《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範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1)掌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範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範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一)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了解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2)熟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3)了解需切實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
(4)了解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1)熟悉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化學品污染管理、深化重點領域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要求;
(3)了解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1)熟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目標;
(2)熟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有關要求;
(3)了解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有關要求;
(4)了解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的有關要求。
(四)“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節能減排的主要目標;
(2)了解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的有關要求;
(3)熟悉加強工業節能減排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範和推廣套用的規定;
(5)掌握嚴格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求。
(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熟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
(2)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的保護措施;
(3)了解各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熟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七)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熟悉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總體任務和具體任務。
(八)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1)掌握主體功能區的劃分;
(2)熟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開發原則中關於保護自然的有關規定;
(3)了解推進全國主體功能區的主要目標;
(4)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最佳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5)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禁止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則。
(九)關於推進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品質的指導意見
(1)了解本指導意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2)掌握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的防控重點;
(3)了解加大重點污染物防治力度的有關要求。
(十)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
(1)熟悉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2)了解《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施行後廢止的相關產業目錄;
(3)了解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原則;
(4)熟悉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措施;
(5)掌握《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熟悉當前產能過剩、重複建設問題較為突出的產業和行業;
(2)了解抑制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的政策導向及環境監管措施。
(十二)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環境保護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2)熟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要求。
(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掌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一)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1)熟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
(2)了解本辦法的適用範圍;
(3)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十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列入本名錄的危險廢物類別;
(2)了解列入本名錄危險廢物範圍的原則規定。
技術導則與標準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套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正確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標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標準體系
(一)環境標準體系的構成
(1)熟悉環境標準的分類及各自的特點;
(2)熟悉我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體系構成及其套用範圍;
(3)了解國家頒布的主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環境標準之間的關係
(1)了解國家環境標準與地方環境標準之間的關係;
(2)熟悉環境功能區和環境質量標準之間的關係;
(3)了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間的關係;
(4)了解綜合性污染物排放標準與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之間的關係。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一)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1.總則
(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式;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3)掌握資源利用合理性分析的內容;
(4)掌握環境合理性分析的內容;
(5)掌握環境影響因素識別及評價因子篩選的原則;
(6)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的劃分、依據和調整原則;
(7)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的確定原則;
(8)熟悉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的確定原則;
(9)了解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選取要求。
2.工程分析
(1)掌握工程分析的基本要求;
(2)熟悉工程分析的方法;
(3)熟悉工程分析的內容。
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1)掌握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基本要求;
(2)熟悉環境現狀調查的主要方法;
(3)熟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的內容。
4.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熟悉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基本要求;
(2)掌握常用的環境影響預測評價方法;
(3)熟悉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的內容;
5.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社會環境影響評價包括的內容;
(2)了解篩選社會環境影響評價因子的要求;
(3)了解社會環境影響分析的要求。
6.公眾參與
(1)熟悉公眾參與的要求、對象和形式;
(2)了解建設項目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
(3)熟悉公眾反饋意見的出來要求。
7.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熟悉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社會論證的要求。
8.環境管理與監測
了解環境管理與監測的主要內容
9.清潔生產分析和循環經濟
(1)熟悉清潔生產分析的重點;
(2)了解循環經濟分析的內容。
10.污染物總量控制
(1)了解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原則;
(2)熟悉提出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建議的要求。
11.方案比較
(1)熟悉同一建設項目多個建設方案比選的要求;
(2)熟悉方案比選的重點;
(3)了解不同比選方案及推薦方案評價的要求。
12.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總體要求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的總體要求。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1.評價工作等級與評價範圍
2.大氣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3.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調查
4.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5.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6.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熟悉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確定原則與要求。
7.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掌握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的主要內容。
8.附錄
了解附錄中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附圖、附表、附屬檔案的要求。
(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1.評價等級
掌握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
2.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
3.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
4.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
(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1.總則
2.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
3.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級
4.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掌握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不同評價工作等級的評價技術要求。
5.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6.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7.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8.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
熟悉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的基本要求。
(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1.總則
2、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範圍
3.聲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4.聲環境影響預測
4.聲環境影響評價
(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1.評價工作等級及評價範圍
2.工程分析
3.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現狀評價
4.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5.生態影響的防護、恢復及替代方案
(七)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
(八)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九)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風險識別
3.風險計算和評價
4.風險管理
(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生態影響類
1.適用範圍
熟悉規範的適用範圍。
2.總則
3.驗收調查技術要求
三、環境質量標準
(一)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三)地下水質量標準
(四)海水水質標準
(五)聲環境質量標準
(六)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
(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三)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九)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十)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十一)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十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十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技術方法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技術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把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工程分析
二、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三、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因子的篩選
四、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五、環境保護措施
六、環境容量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七、清潔生產
八、環境風險分析
九、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案例分析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正確解決環境影響評價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二、項目分析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
五、環境風險評價
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七、環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資格培訓
培養考生全面系統的掌握環境保護與管理方法,熟練地運用環境科學與生態學的基本原理與技能、熟悉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培養能夠在鄉鎮企業、政府和教育科研機構從事環境保護特別是環境保護的技術、管理、教育和科研工作的專門人才。通過系統的學習,考生將具有較強的對環境進行監測、評價、規劃管理和信息化管理的能力。
報讀條件
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品行端正、身體健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報讀專科,報讀本科需要先報讀 專科開始。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含大專)或在讀大專生可以報讀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