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

2014年11月4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以環辦〔2014〕95號印發《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該《辦法》共18條,由環境保護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
  • 印發機關: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 文號:環辦〔2014〕9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的通知
環辦〔2014〕95號
機關各部門:
《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已經部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
2014年11月4日

辦法

環境保護部培訓質量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培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培訓質量評價機制,提高培訓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培訓工作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培訓質量評估,是參訓學員對培訓班實施過程和實際效果作出的即時評價。
第三條 按照“誰主辦、誰評估”的原則,由培訓主辦單位負責組織或委託承辦單位開展培訓質量評估。
第四條 機關各部門舉辦的培訓班都要開展培訓質量評估。
第五條 培訓質量評估包括對培訓質量的總體評估和每次教學活動質量的課程評估。總體評估包括培訓設計、培訓實施、培訓管理、培訓效果等評估內容;課程評估包括培訓實施、培訓效果等評估內容。
第六條 每項評估內容由若干個評估指標組成,其中,培訓設計的指標為目標設定、課程設定、時間安排,培訓實施的指標為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師資水平、資料質量,培訓管理的指標為組織管理、後勤保障,培訓效果的指標為促進工作、個人收穫。
第七條 評估指標分為很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太滿意、不滿意5個評價等級,學員測評時應對每一項評估指標選擇其中一個等級進行定性評價。
第八條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組織學員完成測評後,對每一項評估指標在5個評價等級中的得票數進行累加,分別記為D1、D2、D3、D4、D5,權重分別為5、4、3、2、1,每一項評估指標的加權得分(S)計算方式為:
第九條 評估指標加權得分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滿分為100分。各項評估指標加權得分的算術平均值為測評的最終平均得分。
第十條 培訓質量評估採取問卷調查的方法(見附表1、2,有條件的單位可設計成機讀卡樣式或通過網路線上填寫),總體評估在培訓結業時組織全體參訓學員完成,課程評估在每次課後及時組織全體參訓學員完成。學員參與率一般不得低於90%。
第十一條 主辦單位應於培訓班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提交培訓總結報告,並附培訓質量評估結果(見附表3、4);同一主題多個期次的培訓項目,可以在當年最後一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一份培訓總結報告和各個班次培訓質量評估結果。逾期未提交總結報告或未附評估結果的,不得繼續舉辦後續培訓班次。
第十二條 培訓質量評估最終平均得分、單項評估指標加權得分偏低的,主辦單位要及時會同承辦單位認真分析查找原因,採取針對性措施加以改進。
第十三條 同一培訓項目總體評估最終平均得分連續兩次低於70分的,不得繼續舉辦,不再列入環境保護部年度培訓計畫。
第十四條 同一課程的評估最終平均得分連續兩次低於70分的,不再繼續開設,或對授課教師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課程評估最終平均得分高於95分的,優先推薦該課程和授課教師進入全國環保系統選學平台課程庫和培訓師資庫。
第十六條 各部屬單位培訓質量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部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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