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縣國土局

璧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規劃計畫耕保科、土地利用科、地礦科、房政科、住房改革保障科、財務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璧山縣國土局
  • 設定:八個科室
  • 職責: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等
  • 領域:機關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職責
主要職責: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綜合治理、科技、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人口與計畫生育、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考核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職責
主要職責:協調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仲裁調解等法律事務;組織對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地質礦產、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案件。負責信訪穩定工作。
(三)規劃計畫耕保科職責
主要職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工作;承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基本農田的劃:定、調整工作;承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查及報批管理工作;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的拆遷、安置、補償管理工作;組織調處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安置重大爭議。
(四)土地利用科職責
主要職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土地供應、土地資產、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市場的管理;承擔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管理工作: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承擔農村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地礦科職責
主要職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地;承擔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業權市場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
(六)房政科職責
主要職責: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管理房地產市場;承擔商品房預售許可的管理工作;承擔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登記和發證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地籍、房籍專業測繪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審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承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組織調處城鄉土地房屋權屬、城市房屋拆遷爭議。承擔住房住用安全、城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承擔全縣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七)住房改革保障科
主要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房地產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擬訂並組織實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管理。
(八)財務科職責
主要職責: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房改售房資金、物業維修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工作;承擔行業綜合統計工作;承擔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房屋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土地、礦產資源。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負責占用基本農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用途管制工作;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復墾,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工作,負責土地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管理。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統一管理全縣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工作;負責土地徵用、劃撥的審查報批;負責全縣土地整治開發的管理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土地、公房資產;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等有償使用的管理;負責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負責外資企業用地的管理;負責對授權的其他國有資產的管理。
(五)負責全縣城鄉土地、房屋權屬確認和登記發證的統一管理。
(六)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察行業的管理,審查地質勘察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審查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的評全結果。
(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察和評估工作;監督、監測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保護地質環境;確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痕跡保護區。
(八)負責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典當管理等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資質的管理。
(九)負責全縣住房解危解困、廉租房、集資合作建房工作的規劃、計畫、協調、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全縣物業管理,審查物業管理企業資質,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各類房屋的使用、白蟻防治和拆遷的行政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的核收、徵收、解交;負責房改資金的歸集、管理;負責房管資金的核收、徵收和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對國撥地勘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全縣地籍、房籍測繪的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對全縣土地、地質礦產、房屋執法情況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各種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決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房屋的行政訴訟。
(十四)負責全縣土地、地質礦產、房屋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檔案、綜合統計;負責宣傳及職工培訓的組織指導。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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