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瑟斯頓所提出的七種平等的基本能力是:
瑟斯頓的七種基本心理能力是根據其中的六種能力的相關計算而成。各種心理能力並不是彼此獨立的,它們之間有一定的相關量。例如,推理(R)與語詞流暢(W)的相關為0.48;數字運算(N)與語詞理解(V)的相關為0.38;語詞流暢(W)與語詞理解(V)的相關為0.51。這似乎說明在群因素之外還存在著一般因素。瑟斯頓修改了關於各因素之間獨立性的看法,提出二階因素(Second order factor)的概念,即在彼此相關的第一階因素的基礎上,再度進行因素分析,但此時分析的不再是各種測驗間的共同因素,而是各種因素間的共同因素。
他認為斯皮爾曼的G因素可能是這種二階的因素,它在推理因素、語詞流暢因素和語詞理解因素中有較大的負荷,而與記憶因素、空間知覺因素和知覺速度因素只有較小的關係。但是,在評價一個人的智力時,分析特殊能力更有用。他說:“我們不要老是說智力,而是要說與這件事有關或無關的智力。”瑟斯頓在1941年根據上述七種基本能力編成的“基本心理能力測驗”( Primary Mental Abilities Test,PMAT)是著名的智力測驗之一,他證明確實存在著七種基本能力。
評價
斯皮爾曼和瑟斯頓都修正了自己的學說,二者趨於接近。斯皮爾曼的二因素說現在可以稱為“一般因素--群因理論”,而瑟斯頓的群因素說現在可以稱為“群因素-一般因素理論”。
瑟斯頓所提出的七種基本能力,已經成為心理學工作者研究智力結構的重要資料。在現代智力因素理論中,他的群因素論起著承前啟後的重要作用。自從群因素學說提出後,智力因素研究轉向對智力的深入的因素分析,此後形成兩種傾向:一種是構造包括普遍因素和各種基本能力在內的智力等級體系,另一種是在獨立的智力因素之上建立智力結構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