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管理辦法》在2004.10.1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0.13
- 實施時間:2004.11.01
經2004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的管理,進一步擴大對俄經貿合作,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以下簡稱互貿區)內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部門、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互貿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位於琿春邊境經濟合作區3號小區內的中俄互市貿易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居民在互貿區內,進行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的商品交換活動。
第四條 互貿區是中俄邊民從事互市貿易的特殊區域,兩國邊境地區居民可進入互貿區從事互市貿易。
第五條 中俄邊境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在互貿區內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第六條 琿春中俄互市貿易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統一領導和管理區貿區的職能機構,實施對區內相關事務的管理、協調和服務。
第七條 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編制互貿區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互貿區日常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負責互貿區內國有資產、土地、建設、房屋產權等方面的統一管理;
(四)負責互貿區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投資項目的審核、管理工作;
(五)上級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海關、檢驗檢疫、邊防檢查部門在區內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入出境事務的管理。
第九條 互貿區分別設立中俄邊民專用進出口通道,由公安、邊防檢查部門監管。邊防檢查部門負責俄羅斯邊民進出互貿區的檢查管理工作。中國公民可在指定通首自由出入互貿區。
第十條 公安部門派駐互貿區的機構負責互貿區內的治安管理,依法保護中俄居民、企業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互貿區實行封閉管理。進出互貿區的人員和物品在邊防檢查部門和海關的監管下由指定通道進出。
第十二條 持我國政府簽發的有效簽證的俄羅斯居民,在其護照和簽證有效期內,或者免簽證來華團體旅遊的俄羅斯居民,在其護照等身份證件有效期內,且在華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的,可自由進出互貿區。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俄互免簽證協定的有關規定,實施對俄羅斯居民的各項管理工作,對需要在互貿區停留30天以上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進入互貿區;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實行許可證和認證管理的商品,按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進出互貿區的物品,必須通過國家指定的陸路邊境口岸入出境,執行國家統一的邊境貿易管理規定,海關依據《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56號)實施監管。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部門對由俄羅斯進入互貿區的物品在口岸進行入境登記,放行入區後,在區內進行檢驗檢疫;俄羅斯企業、經濟組織和邊民從互貿區帶出的物品,由檢驗檢疫部門在區內實施檢驗檢疫並簽發放行憑單,在口岸驗證後方可放行出境。
第十七條 互貿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機構,開展貨幣的兌換、存儲、進出口結算、信貸及人身、財產保險等業務。
第十八條 中俄兩國企業、經濟組織和邊民在互貿區內進行商貿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 在互貿區內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兩國邊民的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平等保護。
第二十條 進出互貿區和在區內開展經營及管理活動的部門、企業、經濟組織和兩國邊民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