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記錄

現場勘查記錄,是指客觀反映現場原始情況,記錄現場勘査結果的法律文書。法定證據之一。可作為分析研究案情,模擬恢復現場狀況,甄別言詞證據的依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相和現場繪圖三部分。文字筆錄可對現場狀況,實施勘查的全過程和結果,進行客觀、完整、系統地表述,但難以表現某些痕跡、物品的大小、形狀。照相能逼真地反映現場的原貌和痕跡、物品的具體形態和特徵,但不易準確表明痕跡、物品的具體間隔距離等。比例繪圖能準確表明現場周圍環境與現場內部痕跡物品的相互位置關係及間距,但難以反映痕跡、物品的具體特徵。三者互相配合,互為補充,客觀、全面、完整地記錄和固定現場的真實情況。

現場勘查通常指刑事犯罪現場的勘査。刑事案件發生後,偵査人員為了査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犯罪人,依法對與犯罪有關的人和事以及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所進行的現場訪問和勘驗檢査工作。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偵査措施,必須由偵査人員或在偵査人員主持下進行,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運用刑事科學技術手段在特定空間領域內進行。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現場勘査的主要任務是:査明事件的性質,以確定是否立案偵査;査明與犯罪有關的情況,包括有關犯罪活動的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情況,以確定偵査範圍;收集犯罪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時採取緊急措施。現場勘査的基本要求是:必須及時、全面、準確、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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