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記錄,是指客觀反映現場原始情況,記錄現場勘査結果的法律文書。法定證據之一。可作為分析研究案情,模擬恢復現場狀況,甄別言詞證據的依據。包括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相和現場繪圖三部分。文字筆錄可對現場狀況,實施勘查的全過程和結果,進行客觀、完整、系統地表述,但難以表現某些痕跡、物品的大小、形狀。照相能逼真地反映現場的原貌和痕跡、物品的具體形態和特徵,但不易準確表明痕跡、物品的具體間隔距離等。比例繪圖能準確表明現場周圍環境與現場內部痕跡物品的相互位置關係及間距,但難以反映痕跡、物品的具體特徵。三者互相配合,互為補充,客觀、全面、完整地記錄和固定現場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