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田法簡稱“班田收授法”。日本大化革新後至公元10世紀實行的土地制度。公元646年(大化二年)革新詔書頒布後,將豪族土地和依附於豪族的部民收歸國有,成為公地、公民。繼又仿照中國唐代的均田制,實行班田法和租庸調製,公元652年(白雉三年)頒行。公元701年(大寶元年)制定的《大寶律令》具體規定:年滿6歲的良民,男每人授口田2段(每段相當於1].9公畝),女減三分之一。
官戶奴婢的口分田與良民同,私人奴婢為良民的三分之一。每隔6年授田1次,身死退田。政府向受田者徵收租、庸、調和徭役。奈良中期以後,因土地兼併日劇,貧富分化突出,授田法逐漸難以施行。公元792年(延曆11年)京畿只對男子授田。公元834年(承和元年)將授田改為12年進行1次,後又改為20年、50年進行1次。隨著莊園制的發展,至10世紀班田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