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在2006.04.29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4.29
- 實施時間:2006.06.01
經2006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行為,保證貸款得以償還,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動車路橋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費),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用於償還本市行政區域內修建道路、橋樑、隧道的貸款本息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珠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交通主管部門)是珠海市機動車路橋通行費徵收的行政管理部門。珠海市路橋管理處(以下稱徵收機構)負責通行費的具體徵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價、財政、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領有統一機動車牌證的本市或進入本市的外地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本規定主動繳納通行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行費的徵收工作,不得拒絕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徵收機構的檢查。
第五條 通行費分為按年度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年費)和按次繳納的通行費(以下簡稱通行次費)。
通行費徵收標準按省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本市的機動車輛或在本市滯留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外地機動車輛應當繳納通行年費,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繳納,由車主自主選擇。一次性繳納全年通行年費的,在優惠期內按十個月優惠計征。
徵收機構應當每年提前向社會公布繳納通行年費的收費標準、時間以及優惠期限。
第七條 臨時進入本市的外地機動車輛應當繳納通行次費,通行次費實行單向徵收,憑票進入本市行政區域,進入一次繳納一次,七日內有效,每超過七日按一次徵收。滯留超過一個月的外地機動車輛按照本規定第六條執行。
繳費憑證應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第八條 通行年費由徵收機構設立徵收點徵收。
通行次費由徵收機構在依法批准設立的收費站點徵收;對經高速公路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輛的通行次費,徵收機構可委託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代收。
第九條 通行費屬於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徵收機構徵收通行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核發的專用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冒用和偽造。
通行年費徵收點和通行次費收費站點應懸掛收費許可證,並公布批准收費機關、審批文號、主管部門、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期限、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徵收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統計、票據管理制度和報表制度,做好通行費的徵收和管理工作,並定期公布通行費的徵收、管理、使用以及貸款償還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機動車輛免徵通行費:
(一)懸掛軍隊、武警專用號牌的車輛。
(二)懸掛“警”字號牌的警備車輛。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救護車、殯葬車。
(四)公共汽車。
(五)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免徵通行費的其他機動車輛。
環衛、市政維護、公路養護、孤兒院、養老院的專用車輛,經徵收機構審核同意可減半收費。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過戶、車輛報廢和核發機動車輛檢驗合格手續時,應當核實機動車輛通行年費的繳納情況,對未繳納通行年費的,告知其及時補繳。未繳納通行年費的車主應當及時辦理補繳手續。
第十三條 新購車輛在本市入籍、外市車輛轉入本市,應當持《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辦理繳費手續,按入籍本市的初次登記時間起計征。
第十四條 需改變通行費徵收標準或停止徵收通行費的車輛,由車輛所屬單位或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發放的有關證明,於10日內到徵收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一)車輛改裝、變更以及過戶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二)車輛停駛、轉籍、報廢、被盜的,經徵收機構查驗後,從當月起停徵通行費。
(三)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扣押的車輛,由車主持扣押和解封證明,提出書面申請,經徵收機構查驗後,辦理停徵或重新徵收通行費手續。
凡逾期辦理上款規定手續的,未繳納通行費的按欠費處理;已繳納通行費的,辦理有關手續前的部分不再退還。
第十五條 通行年費憑證損毀或遺失,車主可以持《機動車行駛證》到徵收機構辦理補發手續;通行次費憑證遺失不補。
第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確保本規定的實施:
(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輛繳納車輛通行費年(次)費情況進行稽查,被稽查的機動車輛駕駛員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
(二)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徵收機構要求核實繳費車輛的資料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路面執法時,發現未繳納通行年費的車輛應當告知徵收機構前來處理。
(四)市屬各部門,各區、鎮(街道辦)政府有責任檢查、督促所屬各單位、企業使用或僱請的本籍、外籍機動車輛按時繳交車輛通行年費。
(五)各收費站所在地派出所要切實維護轄區內收費站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沖卡逃費和暴力抗法、毆打收費站征費或稽查人員、使用假牌證、擾亂收費秩序的違法行為。
(六)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徵收機構應當加強營運車輛信息互通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平台,使徵收機構隨時掌握營運車輛變動信息,保障征費工作做到應徵不漏。
第十七條 交通執法人員應當重點在交通稽查站、收費站(點)出入口、運輸站(場)、停車場、客貨集散地、大型建築工地以及住宅小區內稽查機動車輛的車輛通行費繳納情況。
第十八條 對沒有繳納通行年(次)費企圖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車輛,收費站征稽執法人員應當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將車輛拖離繳費通道並責令駕駛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
對在運輸站(場)、停車場、客貨集散地、大型建築工地以及住宅小區內經取證查獲沒有繳納通行年費的機動車輛,交通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查處,不能及時處理或者影響交通暢通的,可以責令駕駛員將車輛開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十九條 交通執法人員稽查時,應當佩帶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委託徵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繳納通行年費的,責令其補繳,並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費額2‰的滯納金。
(二)不按規定繳納通行次費的,責令其補繳,並可處以50元的罰款。
(三)冒用、塗改、偽造、轉借通行年費憑證的,收繳冒用、塗改、偽造、轉借的通行年費憑證,責令其補繳,並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繳納通行費,駕駛車輛強行通過收費站點的,責令其補繳,並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未繳交車輛通行費而被責令到指定地點停放的車輛,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個月內仍未補繳車輛通行費的,交通主管部門可對滯留的車輛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沖抵車輛通行費、滯納金等相關費用,餘款歸還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交通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損壞收費設施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並責令其照價賠償或在規定時間內修復。
第二十三條 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徵收通行費。市物價、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通行費徵收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收費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珠海市異地車輛路橋隧道費徵收辦法》(珠府[1995]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