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城鄉規劃監督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遵守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協助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預拌混凝土、預製構件、供水、供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物業管理等服務提供單位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第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標校核、規劃檢驗、規劃檢查等工作制度,規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管理,預防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發生,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辦事視窗、部門官方網站公布辦理規劃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至規劃條件核實階段的規劃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調查處理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後的規劃違法行為,並負責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政府管轄區域以外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鎮人民政府負責
依法調查處理鎮人民政府管轄區域內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使用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規劃違法行為。
第七條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依法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違法部分進行強制拆除。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報告。
(二)調閱或複製相關檔案、資料。
(三)要求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
(四)進入相關現場進行勘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採取的其他方式。
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不得妨礙或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九條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目的、要求的不同,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可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情況。
(二)規劃許可、規劃檢驗、規劃條件核實情況。
(三)建設項目遵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情況。
(四)城鄉規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附圖、附屬檔案進行建設。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及附圖、附屬檔案進行建設。
(三)未依法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工程建設或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的使用期限仍未拆除。
(四)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批准檔案方式進行規劃許可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批准檔案進行建設。
(五)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批准檔案規定的有效期限仍然開工建設。
(六)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七)擅自改變規劃條件核實合格的道路、橋樑、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配套公共設施、規劃使用功能等內容。
(八)進行與規劃許可無關的其他建設。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相關單位或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未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建設項目的規劃平面布局、規劃標高、外部輪廓、層數、高度、面積、風貌、配套公共設施等內容。
(二)擅自改變已取得規劃許可的道路、橋樑、管線等建設項目的規劃線位、規劃標高等內容。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改變規劃使用功能,是指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記載的住宅、商業、辦公等使用功能作其他用途。符合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規劃設計條件或城鄉規劃確定的其他強制內容的內部功能布局調整不屬於改變規劃使用功能。
第十三條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鎮人民政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互相協助,共同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設項目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國土、測繪、建設、房屋、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發現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鎮人民政府認為建設項目規劃違法行為屬於尚可採取補辦規劃許可手續的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在案件調查或作出決定前徵求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鑑定意見,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規劃鑑定意見。
第十八條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拆除影響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主體結構、使用安全,或拆除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主體結構、使用安全。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或地理環境難以進行拆除。
(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行拆除存在需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協助確定的重大、複雜問題的,可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技術參考意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專業機構應當及時出具書面技術參考意見。
第十九條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且不能拆除,具有下列不宜沒收實物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一)難以分割使用或無法單獨確定權屬的。
(二)沒收實物影響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管線其他部分使用的。
(三)屬於擅自改變規劃使用功能等違法行為不適宜沒收實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行為按照規定處理終結後,可依法予以辦理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核實、竣工驗收、權屬登記等後續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2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