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
巨觀管理,使人口發展與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口規劃管理,是指對本市
行政區域內的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進行規劃管理。
第三條 人口規劃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分布、最佳化結構,歸口管理、提高素質的方針。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常住和暫住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是人口規劃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人事、勞動、
公安、計畫生育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人口總量管理
第六條 人口總量規模及其增長實行計畫管理。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珠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七條 人口總量計畫管理的原則:
(一)反映城市人口發展的客觀規律;
(二)貫徹執行
國家控制人口增長的政策,嚴格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保持人口合理規模;
(三)人口增長必須建立在經濟發展和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上,以促進人民生活改善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人口素質,調整和最佳化人口結構(包括學歷、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年齡等結構),合理配置社會勞動力,使人口發展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五)適應本市城市特色、資源,社會承載能力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八條 城市人口平均密度控制目標不得超過8000人/平方公里。
第九條 人口總量計畫主要包括人口機械增長計畫和人口自然增長計畫,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計畫指標控制、政策控制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辦法,保證計畫的貫徹落實。
第十條 人事、勞動、公安、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下達的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嚴格進行人口管理,負責辦理相關的招調、聘僱、入戶及控制人口出生等業務。規劃國土、城建、環保等部門應當將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作為城市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規劃國土、城建、環保等部門應當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土地使用功能、居民住宅開發規模、住宅區人口密度等嚴格管理,使城市建設規模和布局與人口規模和分布相適應。
第三章 常住人口機械增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人數及分項指標實行指令性計畫控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突破。
第十三條 常住人口機械增長計畫由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常住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目標和人才需求量大小,編制全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分縣區、分部門的年度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印發《珠海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卡》。人事、勞動等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本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的規定,對本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嚴格管理,對有合法證件,能落實工作單位、住房者可以在市下達的指令性計畫指標內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優先審批調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人員、高級技師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本市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對要求調入本市的中專以下(不含中專)文化程度的一般幹部、普通工種工人和中級以下(不含中級)技工應當從嚴審批。
第十五條 人事部門負責執行本市調入幹部的年度計畫,按照調入幹部指標和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各單位幹部的調入手續。
第十六條 勞動部門負責執行市外招調工人的年度計畫;按市計畫分配的勞動用工人戶指標辦理本市各單位的工人及個體用工手續,並對全市的勞動用工實行監察。
第十七條 嚴格實行計畫指標管理。各單位遷入外地人員,必須向人事、勞動等部門提出申請。市人事,勞動等部門應當按照人口發展年度計畫會同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產業規劃和申請單位的實際需要,下達入戶指標。禁止私自招調未經批准和無入戶指標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口發展年度計畫審批入戶(含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婚遷、隨遷、政策性照顧和購買商品樓宇的遷入等)。
第十八條 進入本市工作的人員應當符合本市的政策規定,並經過人事或者勞動等部門的考試或者實際工作水平的考核。
第十九條 對本市城鎮農村富餘勞動力,各縣(區)、鎮應當有計畫地進行培訓,優先安排本市富餘人員就業。
第四章 暫住人口機械增長管理
第二十條 暫住人口增長人數應當與本市企業生產和社會生活需要相適應,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指導性計畫。
指導性計畫包括暫住人口機械增長總量計畫和暫住人口勞動力增長計畫。
第二十一條 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暫住人口機械增長控制目標和外來勞動力需求大小,編制全市暫住人口機械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分縣區、分部門的年度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下達暫住人口機械增長指標。
第二十二條 外地來本市務工、務農或者從事其他職業的暫住人員,應當持有效證件並向勞動部門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用工單位不得使用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來勞動力。
第二十三條 凡進入本市的外來勞動力一般應當具備高中學歷和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資格,農業季節工除外。
第二十四條 工商部門對外地個體經營者申請營業執照,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以監督,嚴格把好發照關;有合法證件、合法固定居所、明確門店地點的方能發照,嚴禁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特區二線管理,防止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職業的人員進入本市。
第五章 人口自然增長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人口自然增長應當按照計畫生育的政策進行管理,其管理重點是調控人口出生數量。
第二十七條 人口出生數量實行指令性計畫控制,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計畫生育部門制定人口自然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口增長總量平衡計畫。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級人口自然增長計畫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九條 市計畫生育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於計畫生育的法律和政策,執行和落實計畫生育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檢查年度計畫生育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第三十條 市計畫生育部門負責計畫生育年度統計工作,定期將出生人數的性別、地區分布等資料報送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計畫生育計畫執行情況,及時協調人口機械增長規模,綜合平衡人口總量增長計畫。
第六章 人口指標卡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納入常住人口機械增長指令性計畫管理範圍的遷入人口,包括接受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和歸國留學生,調入幹部、工人及各類技術、管理人員,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幹部等人員,擬轉為常住人口的暫住人員以及其他機械增長的常住人口,均實行《珠海市常住人口機械增長計畫指標卡》(以下簡稱《指標卡》)管理。“農轉非”遷入的,應當同時具有“農轉非”計畫指標卡。
第三十二條 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製《指標卡》,並根據市人口發展年度計畫指標,將《指標卡》分發給分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指標卡》一式兩聯(存根聯和戶口指標憑證聯),由分管部門按一人一卡審批。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指標卡》的檢驗和回收工作,定期將回收的《指標卡》送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人口機械增長收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遷入本市的常住人員應當按照《珠海市城市增容費徵收辦法》交納城市增容費。
第三十六條 進入本市的暫住人員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交納城市配套服務費,主要用於加強人口日常管理和社會治安的經費支出。
第三十七條 城市增容費和城市配套服務費由市政府委託公安機關代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