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體溫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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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體溫計》是2001年12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標準。

2002年4月1日,《玻璃體溫計》標準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編制進程,起草工作,適用範圍,

編制進程

2001年12月4日,《玻璃體溫計》標準發布。
2002年4月1日,《玻璃體溫計》標準開始實施。

起草工作

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醫用儀表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鮑正樑、李謙、崔韻秋
本標準首次發布於1979年、第一次修訂於1989年3月。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體溫計(以下簡稱體溫計)的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使用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具有測溫留點結構,感溫液為汞或其他金屬液體的醫用溫度計;該產品供測量人體,動物(獸用)的體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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