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鼎,男,漢族,1966年5月出生,大學學歷,學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89年9月參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2021年10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王金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金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6年5月
- 畢業院校:長安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1989.09--1990.11 遼寧省公路工程定額站科員
1990.11--1993.11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養護科助理工程師
1993.11--1997.01 遼寧公路路貿公司業務經理、廣告公司經理
1997.01--1998.03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養護科副科長
1998.03--2004.07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養護科科長
2004.07--2006.02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副局長
2006.02--2009.04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兼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副局長、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
2009.04--2009.06 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副局長(正處級)兼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副局長、省高等級公路建設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
2009.06--2011.07 遼寧省交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局局長
2011.07--2012.08 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2012.08--2013.03 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副廳級)
2013.03--2018.07 遼寧省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8.07--2021.04 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
2021.04 免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4月,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王金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8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金鼎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經商辦企業;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王金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金鼎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金鼎利用擔任遼寧省交通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局局長、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遼寧省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主任、遼寧省交通廳公路管理局局長、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22年1月25日,省紀委監委通報五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問題。2013年至2020年,王金鼎在節假日及其父母去世等期間,收受13人所送人民幣、美元、歐元、金條,折合總計52.02萬元。王金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7月,王金鼎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有:遼寧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原黨委書記、主任王金鼎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等問題。2013年至2021年,王金鼎在節假日以及操辦其父母喪事期間,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等13人所送禮金、金條折合總計52.02萬元;與家人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前往境內外多地體檢、旅遊,相關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王金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7月,王金鼎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1年12月,王金鼎因犯受賄罪,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