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李某甲不當得利糾紛案

王某訴李某甲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4月28日在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孝民初字第163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4月28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孝民初字第163號
原告王某。
委託代理人李某乙。
被告李某甲。
原告王某訴被告李某甲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原告王某於2014年4月28日提出對被告李某甲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李某甲的撤訴申請,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對被告李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650元,減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王某承擔。
審判員唐海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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