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訴楊某甲等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9月01日在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孝民初字第627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9月01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孝民初字第627號
原告武某。
委託代理人楊某乙,山西仁睿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白某,山西汾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某與被告楊某甲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後,依原告武某的申請,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市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孝義公司”)為本案的被告,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及其委託代理人楊某乙,被告財保孝義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白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某訴稱,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許,我駕駛冀A×××××、冀A×××××掛沿本市新榆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驛馬鄉白家莊村交叉路口時,與被告楊某甲駕駛的無牌時風三輪車相撞,發生發生致楊某甲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楊某甲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出於人道主義,為被告楊某甲墊付了87203.91元。事故車輛在被告財保孝義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54042.74元,剩餘的33161元屬於多墊付的,故請求被告楊某甲予以返還。
原告針對其主張提供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過程及責任認定情況。
2、保單一份,證明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3、匯款憑證四張、醫療費票據一張和住院押金兩張,證明原告墊付的事實。
4、錄音資料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楊某甲之子楊成秀對賬經過和佐證墊付事實。
被告財保孝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提供證據,庭審中辯稱,一、對於事故發生事實、責任認定意見、原告在我公司投保無異議;二、本案屬於不當得利,保險公司不是不當得利主體,原告與被告只是保險契約關係,應該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質證過程中,被告財保孝義公司對證據1、2無異議,對其它證據以與本案無關為由不予質證。
綜合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本案如下事實:
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許,原告武某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冀A×××××、冀A×××××掛沿本市新榆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驛馬鄉白家莊村交叉路口時,與被告楊某甲駕駛的無牌時風三輪車相撞,發生發生致楊某甲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楊某甲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原告武某墊付了被告楊某甲的醫療費用。
10月25日,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2013)第132622號道路交通故責任認定,認定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甲負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甲的傷情尚未進行司法鑑定,無法確定其實際損失,也就無法確定被告楊某甲應否返還原告33161元,故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9元,由原告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建國
審判員付俊珍
審判員任文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閆文靜
民事判決書
(2014)孝民初字第627號
原告武某。
委託代理人楊某乙,山西仁睿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甲。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負責人:劉某,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白某,山西汾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武某與被告楊某甲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後,依原告武某的申請,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市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孝義公司”)為本案的被告,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某及其委託代理人楊某乙,被告財保孝義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白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武某訴稱,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許,我駕駛冀A×××××、冀A×××××掛沿本市新榆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驛馬鄉白家莊村交叉路口時,與被告楊某甲駕駛的無牌時風三輪車相撞,發生發生致楊某甲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楊某甲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出於人道主義,為被告楊某甲墊付了87203.91元。事故車輛在被告財保孝義公司投保交強險。我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54042.74元,剩餘的33161元屬於多墊付的,故請求被告楊某甲予以返還。
原告針對其主張提供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發生過程及責任認定情況。
2、保單一份,證明事故車輛的投保情況。
3、匯款憑證四張、醫療費票據一張和住院押金兩張,證明原告墊付的事實。
4、錄音資料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楊某甲之子楊成秀對賬經過和佐證墊付事實。
被告財保孝義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提供證據,庭審中辯稱,一、對於事故發生事實、責任認定意見、原告在我公司投保無異議;二、本案屬於不當得利,保險公司不是不當得利主體,原告與被告只是保險契約關係,應該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質證過程中,被告財保孝義公司對證據1、2無異議,對其它證據以與本案無關為由不予質證。
綜合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本院確認本案如下事實:
2013年10月13日8時30分許,原告武某持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駕駛證駕駛冀A×××××、冀A×××××掛沿本市新榆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驛馬鄉白家莊村交叉路口時,與被告楊某甲駕駛的無牌時風三輪車相撞,發生發生致楊某甲受傷住院,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楊某甲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原告武某墊付了被告楊某甲的醫療費用。
10月25日,孝義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2013)第132622號道路交通故責任認定,認定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甲負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甲的傷情尚未進行司法鑑定,無法確定其實際損失,也就無法確定被告楊某甲應否返還原告33161元,故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武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29元,由原告武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建國
審判員付俊珍
審判員任文婉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閆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