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濤(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

王昌濤(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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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昌濤,男,漢族,1970年10月出生,山東鄆城人。1993年畢業於山東農業大學,農產品加工與貯藏專業,本科,1993年9月參加工作,199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2024年1月,王昌濤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昌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山東鄆城
  • 出生日期:1970年10月
  • 畢業院校山東農業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公開通報,

人物履歷

1993.09--1999.01,山東省鄆城縣技術監督局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1999.01--2001.01,山東省鄆城縣技術監督局綜合室主任
2001.01--2001.11,山東省鄆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綜合室主任
2001.11--2004.12,山東省定陶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4.12--2008.02,山東省鄆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稽查隊副隊長
2008.02--2009.02,山東省巨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稽查隊副隊長
2009.02--2011.06,山東省巨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06--2015.03,山東省鄆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5.03--2016.12,山東省鄆城縣玉皇廟鎮黨委書記
2016.12--2021.07,山東省鄆城縣潘渡鎮黨委書記
2021.07--2021.08,山東省鄆城縣潘渡鎮黨委書記、鄆城縣財政局局長
2021.08--2021.12,山東省鄆城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2021.12--2022.01,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22.01--2023.07,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黨組成員,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縣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5月18日,據菏澤市紀委監委訊息:鄆城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王昌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菏澤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7月,經查,王昌濤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明目張胆,肆無忌憚,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違規使用公車;組織原則缺失,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將壓煤村莊搬遷建設工程作為以權謀私的工具,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昌濤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菏澤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菏澤市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昌濤開除黨籍處分;由菏澤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15日,東明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王昌濤受賄一案。案件由東明縣人民法院院長李繼亮擔任審判長,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趙華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昌濤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東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昌濤利用擔任山東省鄆城縣潘渡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某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公司選擇、工程中標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昌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昌濤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通報

2024年9月,山東省紀委監委公開通報第二批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腐敗問題典型案件,其中有:鄆城縣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縣長王昌濤嚴重違紀違法案。2019年至2021年,王昌濤在擔任鄆城縣潘渡鎮黨委書記、潘渡鎮壓煤村莊搬遷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接受山東某工程諮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請託,個人決定山東某工程諮詢管理有限公司為潘渡鎮壓煤村莊遷建項目招標代理公司;接受青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鄆城分公司、鄆城某建材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實際控制人請託,通過招標代理公司向評標專家打招呼等方式,幫助請託人公司承攬鄆城縣潘渡鎮壓煤村莊搬遷建設項目16個標段中的12個標段,先後多次收受牛某某等人所送錢款總計1190萬元。王昌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7月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4年1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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