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文襄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北京
- 出生日期:1960年5月11日
- 職業:企業家
- 畢業院校:清華大學
人物簡介,個人榮譽,社會事業,人物評價,
人物簡介
王文襄,男,漢族,民革黨員,清華大學研究生,1960年5月11日生於北京。
王文襄曾經任黑龍江省政協常委、黑龍江省青年聯合會副主席、哈爾濱市人大代表、省工商聯常委、民革黑龍江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副主委、黑龍江省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黑龍江省青年商會副會長、哈爾濱市房地產開發及住宅建設協會副會長、哈爾濱市物業管理協會副會長、信恆集團董事局主席等職。
王文襄先後榮獲“中國經濟人物百名傑出”“黑龍江省勞動模範”、“黑龍江省五一勞動獎章”、“ 黑龍江省經濟風雲人物”、“黑龍江省光彩企業家”、“黑龍江省十大傑出創業明星”等榮譽稱號。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文襄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文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文襄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個人榮譽
王文襄同志先後榮獲“中國經濟人物百名傑出”“黑龍江省勞動模範”、“黑龍江省五一勞動獎章”、“ 黑龍江省經濟風雲人物”、“黑龍江省光彩企業家”、“黑龍江省十大傑出創業明星”等榮譽稱號。
成就他所創建的信恆集團現有14家全資子公司,分別涉足房地產開發業、配套服務業、熱電供應業、商業流通業等領域。集團總資產12億元,2001年至2004年累計納稅7400萬元;累計向社會捐款600多萬元。現在,信恆集團已成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大型企業集團。
社會事業
王文襄曾經熱衷於社會公益事業。在1998年的抗洪救災中,捐款、捐物150萬元人民幣,並在杜爾伯特重災區捐資參與興建了三所希望國小,其中一所被命名為“文襄希望國小”。信恆集團被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綜合開發辦公室評為1998年度綜合開發企業“抗洪救災標兵單位”, 2000年6月,當得知黑河市要重新修建璦琿歷史陳列館,以警示後人,不忘國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他一次就捐款10萬元人民幣。2000年6月,王文襄以個人名義向哈爾濱市平房區平心鎮中心國小捐款5萬元人民幣,以資助貧困學生上學,向哈爾濱市老幹部活動中心捐資8萬元,2005年初,王文襄獲悉哈爾濱市眾多貧困大學生求學過程處境艱難時,他當即決定捐資100萬元建立“大學生信恒基金”,為貧困大學生雪中送炭,為社會分憂解難。幾年來,累計共向社會捐款600多萬元。
雇兇殺人事件
2004年6月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王文襄賠償黑龍江省東西方公司建築公司經理鐘益師近1000萬元,王文襄遂對鐘益師產生不滿。此後雙方互相舉報偷稅犯罪,關係進一步惡化。
2008年12月,鐘益師又因房地產更名等事由將信恆集團起訴至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雙方矛盾激化,王文襄遂產生綁架鐘益師的念頭。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王文襄與其秘書白鵬預謀,白鵬又向其友於毅提出綁架鐘益師之事,於同意。遂由王文襄提供資金,白鵬、於毅購買了卡簧刀、電警棍、尼龍繩、膠帶、桑塔納轎車等作案工具,多次跟蹤、踩點,以便掌握鐘益師的活動規律。
2009年5月18日9時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華彩藝鄰小區地下停車場內,於毅和白鵬將鐘綁架後將其放置於桑塔納轎車的後備箱內,駕車至哈爾濱市南崗區紅旗鄉一廢棄磚窯,見鐘益師死亡後便購買汽油焚屍。這期間,白鵬、於毅將鐘益師隨身攜帶的4000元人民幣盜走。焚屍後二人將繩索、刀、車輛等作案工具丟棄,桑塔納轎車及牌照被公安機關繳獲。
案發後,被害人家屬因長時間找不到被害人,但其車輛卻一直停放在地下停車場,遂調取了小區監控錄像,錄像中詳細記錄了兩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過程。被害人家屬迅速報警,警方立即成立特偵組,組織警力進行偵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定於2009年12月8日審理此案。
被判死刑
審理查明:王文襄泄憤報復指使他人實施暴力 。
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12月,被害人鐘益師為法定代表人的黑龍江東西方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西方公司),以拖欠工程款為由起訴被告人王文襄為法定代表人的黑龍江信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黑龍江信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恆集團公司)。信恆集團公司敗訴並給付東西方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000餘萬元。被告人王文襄與鐘益師自此結怨。此後兩人互相舉報偷稅犯罪,積怨日深。
2008年12月間,被害人鐘益師再次起訴信恆集團公司。被告人王文襄對此更加怨恨,曾與其秘書被告人白鵬談論並詢問白:“讓你綁架個人你能不能做到?”授意白鵬一個人做不了此事、“得再找人”,以及“錢不是問題”等。被告人白鵬允諾,並聯絡與其通過網路相識的被告人於毅,於毅積極表示參與。
2009年2月,被害人鐘益師因契約糾紛又將信恆集團公司訴至法院。此間,被告人王文襄先後向白鵬支付數萬元錢款,促白購得用於尾隨鐘益師的無照車輛、作案使用的尖刀、繩索和膠帶等物。被告人王文襄還告知白鵬有關被害人鐘益師的具體住址,與白鵬討論作案地點的選擇等。
2009年5月18日9時許,被害人鐘益師從自家下樓步入停車場內,被告人於毅持其準備好的繩索上前套住鐘的頸部,並與被告人白鵬共同將鐘益師摔倒,於、白二被告人分別採取勒頸、捂嘴等手段,促被害人鐘益師失去反抗能力。嗣後,二被告人將鐘扔棄在汽車後備廂內,白鵬又以膠帶封住鐘益師嘴部等處,駕車與被告人於毅駛往哈爾濱市南崗區一磚廠。途中,被告人白鵬、王文襄經簡訊、電話聯絡,王獲得“事已辦妥”的訊息。白、於在磚廠廢棄磚窯的10號窯洞內,見被害人鐘益師已經死亡,遂焚屍滅跡。被告人白鵬、於毅盜得鐘益師隨身攜帶的人民幣4000餘元,共同揮霍。5月22日,被告人白鵬、於毅來到海口市與被告人王文襄會合後,王再次給白近2萬元人民幣。後三被告人被警方捕獲。 法院認為:三被告均系故意殺人犯罪主犯
針對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所採信的證據,哈市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文襄不但主觀上具有教唆他人實行犯罪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具有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教唆行為。
被告人王文襄教唆他人犯罪,即應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考慮到其提起犯意,授意和催促被告人白鵬、於毅具體實施犯罪、完成犯罪意圖,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法應當嚴懲。
被告人白鵬、於毅是犯罪的具體實行犯,二人犯罪行為的結合直接造成被害人鐘益師的死亡後果。白鵬糾集他人與其共同犯罪,於毅在犯罪中首先使用繩索套住被害人頸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之主犯。
另查明,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47293.45元。根據致害的原因比例,被告人王文襄應當承擔全案經濟損失的50%;被告人白鵬、於毅各承擔全案經濟損失的25%。三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王文襄、白鵬死刑 於毅死緩
被告人王文襄為泄憤報復而指使白鵬、於毅實施暴力,且在共同犯罪中殺死一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主觀惡性極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嚴懲。被告人白鵬有暴力犯罪前科,經教不改,又糾集他人共同實施暴力犯罪,其罪行極其嚴重,亦應依法嚴懲;被告人於毅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直接實施具體加害行為,其罪行亦屬極其嚴重,考慮到於毅確係被糾集而參與犯罪,其雖為主犯但與被告人王文襄、白鵬尚有區別,在量刑時應予考慮,對被告人於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另外,被告人白鵬、於毅又犯盜竊罪,數罪應並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文襄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白鵬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於毅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三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4萬餘元。
黑龍江原政協常委王文襄雇兇殺人被執行死刑
新華網哈爾濱9月1日電(記者梁書斌 程子龍)記者從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受社會廣泛關注的王文襄、白鵬故意殺人案,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終結,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1日依法對王文襄、白鵬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