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勤訴西安有線電視台收視賠償案

王忠勤訴西安有線電視台收視賠償案

王忠勤訴西安有線電視台收視賠償案,開創了以電視用戶起訴、法院判決來維護電視用戶合法權益的首例。

基本介紹

  • 名稱:王忠勤訴西安有線電視台案
  • 時間:1999年7月
  • 地點:西安
  • 原告:王忠勤
  • 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
案情介紹,法院審判,社會評價,

案情介紹

原告:王忠勤。
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
原告王忠勤與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在1998年4月4日確立了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契約關係。此後,王忠勤按時交納了98年度、99年度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各115元。1999年6月28日,西安有線電視台在其綜合頻道播放48集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以下簡稱《還》劇)第二部時,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廣告。其中第14集中,電視劇播放時間約為70分鐘,廣告約為27分鐘,總計播出廣告70條(含治療性病廣告一條);第15集中,播出電視劇時間約為70分鐘,廣告時間約為28分鐘,總計播出廣告73條(含治療性病廣告一條)。
據此事實,原告王忠勤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種商業廣告及治療性病廣告,並在《陝西日報》第一版顯著位置及該台《還》劇播出前刊登啟事,向其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沒收被告違法收入,賠償其本人在收看《還》劇期間受到侵害的費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訴此案期間的費用;向所有用戶免費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線電視節目。
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答辯稱:該案應由有關行政部門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原告與其之間無契約關係,不存在契約違約,侵權亦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請求。

法院審判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根據上述事實認為:被告於1998年4月4日發給原告《有線電視用戶使用證》,原告據此向被告交納了收視費,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電視收視服務契約關係,並已實際履行。被告本應依據有關部門規定及雙方契約提供合格的服務,卻在《還》劇中大量插播廣告及播出治療性病的廣告,延長了原告收視時間,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正常收視權,對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現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賠禮道歉、賠償其損失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還》劇中插播廣告,因該劇已經播放完畢,侵權行為已經消失,故其請求不予支持。對要求被告為其免費收看一年或半年電視節目之請求,無據可依,不予支持,但應酌情賠償因被告違規插播廣告期間給其造成的損失。對其要求為其他用戶免費收看電視節目之請求,因原告未受其他用戶委託,不予支持。至於被告辯稱該案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其行為不構成違約,該案應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之理由,由於原、被告屬平等民事主體,雙方發生糾紛,原告有權向法院起訴,故被告辯稱理由不能成立。碑林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12月15日判決如下:
一、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於晚間20時至22時在該台綜合頻道向原告王忠勤賠禮道歉三次(內容由法院審定)。
二、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忠勤因訴訟造成的損失707.60元。
三、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忠勤1999年6—7月電視收視費17.80元。
四、駁回原告王忠勤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不服判決,提出抗訴稱:(1)本案不屬人民法院受案範圍;(2)一審判決已超出本案審理範圍;(3)抗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契約違約;(4)抗訴人的行為屬行政法調整範圍,應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5)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所做判決法律依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予以改判。
被抗訴人王忠勤答辯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忠勤與西安有線電視台屬平等民事主體,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抗訴人西安有線電視台認為本案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之主張,與法相悖,不予支持。抗訴人西安有線電視台提出其收取的是收視、維護費,而非節目點播費,其在收取收視、維護費後,按時、按質、按量輸送了28套電視節目信號,已完成契約約定義務,使用戶享受了正常的收視權,沒有限制、剝奪、強制被抗訴人王忠勤在什麼時間、收看什麼節目內容的主張,符合事實,可予以採信。本案中,收視人的正常收視權,是由有線電視台是否正常輸送電視節目信號確定的,而收視節目內容的選擇權,完全掌握在收視人手中,什麼時間看什麼節目,完全由收視人自己掌握,並未受任何人的限制。王忠勤完全可以在尊重其他收視用戶收視時間的基礎上,自由選擇收視時間、收視內容,享受自己所應接受的服務。王忠勤以西安有線電視台插播廣告過多、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未向法院提供被侵權而遭受損害的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其請求西安有線電視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之訴,證據不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未審查損害事實是否客觀存在,即侵權是否成立的關鍵問題,卻以被抗訴人未依契約提供合格服務,延長了王忠勤的收視時間,侵犯了王忠勤的正常收視權,對王忠勤身心造成了損害為理由,判決抗訴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故原判第一、二項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原判對於因西安有線電視台違反內部行業管理規定插播廣告行為,而判令給王忠勤酌情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廣播電影電視部1997年2月19日廣發編字(1997)7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廣電總局發出的《關於堅決禁止隨意插播、超量播放廣告的緊急通知》屬於行政性的內部管理檔案,系非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具備法律強制性,不能作為民事訴訟中主張民事權益的依據,故原審判決第三項,將上述檔案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適用法律不當,亦應予以糾正。原判關於王忠勤要求免費收看一年或半年電視節目之請求,以及王忠勤要求為其他用戶免費收看電視節目之請求的判決正確,可予以維持。此外,抗訴人西安有線電視台在播放電視節目時,雖沒有對電視劇節目內容進行刪節、修改,沒有侵犯王忠勤的人身權利和完整欣賞電視節目的權利,但其在播放《還》劇中確實插播廣告過多,給收視用戶收視電視節目造成了諸多不便,惟考慮到,其能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及確未對王忠勤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故未讓其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此,法院已責令抗訴人西安有線電視台嚴格遵守有關行政管理規定,同時,亦向其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其儘快制訂相關行政法規,規範電視插播廣告行為,以及切實加強管理,嚴格履行其行政監管職責。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於2000年8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一)、維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1687號判決第四項,即:駁回王忠勤要求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為其他電視用戶免費收看半年或一年電視節目及賠償其不能確定為訴訟支出的長途電話費、特快專遞費用等請求。(二)、撤消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1687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即: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於晚間20時至22時在該台綜合頻道,向原告王忠勤賠禮道歉三次(內容由本院審定);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一次性賠償王忠勤,因訴訟造成的損失707.60元;西安有線電視台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王忠勤1999年6月至7月電視收視費17.80元。(三)、駁回王忠勤要求西安有線電視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及為其免費收看1年或半年電視節目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王忠勤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西安有線電視台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社會評價

西安有線電視台敗訴:應該
2000年第五期《新聞記者》雜誌
編者按去年6月,西安有線電視台首播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在播出過程中,因大量插播廣告而引起觀眾的不滿。7月中旬,西安有線電視台用戶王忠勤將西安有線電視台告上法庭,要求西安有線電視台向包括他在內的幾十萬有線電視用戶賠禮道歉,並賠償他被侵權費用每集20元及訴訟費用,所有用戶免費收看一年或半年的有線電視節目。今年3月3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西安有線電視台向原告王忠勤賠禮道歉,並向其賠償因此次訴訟造成的損失70..6元,賠償其一個月的收視費17.8元。這起全國首例用戶與電視台收視糾紛案的判決,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為此,本刊特編髮兩篇視角不同、觀點各異的文章,以便使讀者能從不同的角度觀照、思考此案。
近年來,在有些地方,電視節目濫插廣告,觀眾意見不小,但又無可奈何。西安市民王某起訴西安有線電視台在節目中違規插播廣告一案,經法院一審認定西安有線電視台侵權成立,判決向原告賠禮道歉三次,並賠償經濟損失700餘元。標的不大,卻備受關注,因為本案開創了以客群起訴、法院判決來維護客群合法權益的首例。
恐怕任何人包括西安有線電視台自己都不會肯定濫播廣告的行為是正確的。可以說,自從80年代前期廣播電視業和廣告業大發展以來,國家廣電管理部門就十分注意維護電視節目的完整性,制止播放廣告干擾節目的行為。早在1985年,國家工商局、廣電部等部門就下達通知規定“節目進行中,不得中斷節目播出廣告”。1988年廣電部和工商局又聯合發出通知規定“電視台不得中斷節目播映廣告,或在節目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1993年10月,廣電部在《關於不得在電視新聞節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廣告的通知》中指出這樣的做法“損害了電視新聞的整體形象,也侵犯了觀眾收看電視新聞節目的正當權利”。1996年9月,廣電部通知嚴禁轉播中央電視台節目時以任何形式中斷節目。1997年國務院發布行政法規《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並且在第五十條規定了相應的罰則。1997年3月,廣電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規定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保持節目的完整,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播放電視節目,不得在電視畫面上疊加字幕廣告。每套節目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15%,18:00至22:00之間不得超過該時段節目總量的12%。廣告應健康文明,禁止播出色情或性暗示內容廣告,禁止播出治療性病的廣告。1999年8月,廣電總局發出《關於堅決制止隨意插播、超量播放電視廣告的緊急通知》,重申電視台播放電視廣告必須保持電視節目的完整性,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以及時間限制的規定,並且對於嚴重違反規定者,補充了處罰及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而西安有線電視台置國家的行政法規和規定於不顧,據法院查明,從1999年6月28日開始,每晚8:05時播放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時,不時中斷節目,插播商業廣告及治療性病廣告,其中第14集時間共約70分鐘,插播廣告達70條約27分鐘,內有治療性病廣告1條。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上引的國家法規和規定,其侵害客體首先是國家對於電視廣告的管理秩序,理應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這是不成問題的。
但是西安有線電視台濫播廣告行為還侵害了另一客體,這就是通過違反它同觀眾之間事實上存在著的契約約定的方式,侵害了觀眾的合法權益。這裡的關鍵是確定有線電視台同觀眾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關係。有線電視台不是行政部門,它同觀眾之間不存在任何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而是一種平等的關係。有線電視台播放的節目不是紅頭檔案,沒有任何強制性,收看電視屬於生活消費,可以看也可以不看,這是一種自願的關係。但是觀眾看有線電視是要付費的,比如王某不僅向西安有線電視台支付了一筆價值不菲的“初裝費”,而且每年度都要繳納一定的收視費,1998年度至1999年度的電視收視費為115元,才能獲得收視有線電視節目的權利,所以又是一種有償服務的關係。這就是一種典型的民事契約關係。契約的標的表現為播放和收看有線電視節目這一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有線電視台是電視節目的播放者,是服務者;觀眾是收看者,是接受服務者亦即消費者。兩者的關係受民法、契約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後兩者都屬於民法部門法)的調整,作為一種民事關係,雙方主體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任何一方都不擁有凌駕於對方之上的特權。有線電視台公示自己創辦宗旨、節目設定、收費辦法等等,作出要約和承諾,用戶按照要求支付費用,契約即告成立。有線電視台發給王某的那張《有線電視使用證》就是雙方契約成立的依據。依契約的原理,契約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作為一方主體的西安有線電視台,它的義務即為運用自己的電視設備和技術,向另一方主體觀眾王某提供事先約定的電視節目這一服務,它相應也擁有向電視節目收看人王某索取服務報酬的權利;對王某來說,在接受有線電視台提供電視節目服務的同時,則負有向其支付服務報酬即收視費的對應義務。在契約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依照先前約定的契約標的、數量、質量或價款和酬金等條款要求,全面、實際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都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王某付費後,基本義務已告履行完畢,就有權在一定期間正常享受到對方播放電視節目的服務。作為“對價”,西安有線電視台就必須依照服務契約的約定和要求,按時、足量、保質地向王某播放電視節目。任何一個違反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契約要求的行為,都將被認定為違約,並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和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西安有線電視台並沒有無故取消或中止事先承諾播放的電視節目,只是在節目中插播了較多廣告,而節目與廣告的比例顯然不會在契約中約定,那么又怎么說它違約呢?根據契約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契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契約法第七條)。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情況下,契約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不得低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經行政法規授權,主管行政部門已就電視廣告的時間安排作出明確規定,所以有線電視台在這一點上對觀眾承擔的義務還不是自己承諾的,而是國家規定的,當它同觀眾成立契約關係時,已經理所當然地包含在契約內容之中了。所以它濫播廣告,不僅是違規行為,也是對觀眾的違約行為。
由於播放廣告時間是一項法律規定的義務(法定義務),所以有線電視台的行為不僅違約,而且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即侵權。那么西安有線電視台究竟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呢?依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一般根據受損方的選擇確定。《契約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指出: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也規定,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民事責任包括了違約和侵權兩種,為兩者的競合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和選擇。法院以有線電視台侵犯觀眾王某的“收視權”,判令被告承擔責任。依法理,違約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違約方無非是向對方繼續履行契約,採取補救措施,或是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對於守約方的人身及精神損失,根據契約法,違約方沒有賠償的義務。但如根據侵權法的規定,行為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則必須賠償受損方的全部損失,不僅包括財產,亦包含人身和精神損害。本案中的原告,不僅從被告處彌補了自己的經濟損失,而且還要接受被告的親口道歉,其權益得到了較完全的保護。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方曾經提出這一爭議應由行政手段解決,不存在違約、侵權等問題。這是把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混為一談了。我國電視台都是直接隸屬於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行政部門是電視台的設立者,在基層甚至實行“局台合一”,但是這並不等於電視台也是行政部門,具有行政職能,照此說來,播放節目豈不成為一種行政行為了,這顯然是荒唐的。有許多違法行為,往往既侵犯了國家管理秩序,又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那就必須既接受行政處罰,又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常見的。比如交通事故責任人,既要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罰,又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在經營活動中進行欺詐的,既要受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罰,又要按照《消費者權益法》的規定,給消費者以雙倍的賠償,等等。行政處罰不能夠抵銷民事責任,在今天這應該是常識。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有線電視所收取的費用十分低廉,遠遠低於它的播放成本,所以不能認為它同觀眾之間存在民事契約關係。無論是商品還是服務契約,收取的價款是高於還是低於成本並不影響契約關係的性質,好比“跳樓大拍賣”仍然是商品銷售而不是“發揚風格”一樣。這裡還需要說一下大眾傳播媒介經營活動的一個特點。學術界已有不少人指出,大眾傳媒實際上是兩次銷售:第一次是賣給客群,第二次是賣給廣告主。有線電視向觀眾提供有償服務,同時也就組成了一個擁有相對穩定客群的傳播網路,它賣給廣告主的不只是時間,而且包括了這個網路,定量的概念就是收視率,收視率的基礎就是觀眾數。廣告價格與收視率成正比。電視台向觀眾收費雖然不高,但實際上可以說是拿了觀眾數向廣告主收取了更多的廣告費。所以觀眾能夠以比較低廉的費用收看有線電視節目,就得作一點犧牲,就是看一些原本並不想看的廣告(當然看廣告有時會有意外收穫又當別論)。換句話說,觀眾對電視台既付了錢又付了看廣告的時間,而時間也是金錢。但是這種犧牲是有限度的,觀眾的利益和電視台的利益要有相對的平衡,平衡的尺度就是國家的規定。所以電視違規濫播廣告就構成了對觀眾權益的侵害。
此案意義遠遠超出其爭議標的。主管部門的檔案早已肯定了觀眾收視電視節目是一種權利,為此三令五申對播放廣告作出適當限制,然而收效並不明顯。法院是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任何權利只有擁有切實可行的司法手段才可算是真正的權利。作為權利主體的客群,如果總是消極被動地盼望侵權方的自覺反省與覺悟,恐怕是不行的。以此案為起點,誰再要違規濫播廣告,誰就會成為自己觀眾的被告,誰還敢為所欲為呢?歷來居於優越地位的大眾傳媒,與人對簿公堂,自然於顏面不甚好看,但對於不斷改進自己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恐怕並非壞事。重要的是,從此改變一下根深蒂固的等級觀念,給自己一個準確定位,虛心接受自己客群的直接監督,方是定紛止爭的根本所在。(黃挽瀾 秦澤)
西安有線電視台敗訴:欠妥
2000年第五期《新聞記者》雜誌
西安有線電視台在播出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時插播大量廣告,因而引發的全國首例用戶與電視台收視糾紛案及其一審判決,作為業內人士,我們十分關注。對於消費者因電視台超量播出廣告而引起的不滿和憤怒,我們也完全能夠理解。確實,設身處地,自己作為一個觀眾,在觀看電視節目時,面對無休無止的廣告,我們也會忍無可忍。正是基於這一原因,同時也由於身處有線電視行業,因此,對此案的一審判決我們不想過多地評論。但是,作為業內人士,我們想提出的是,在這一收視糾紛案的背後,實際上隱含著某些深層次原因。就此,我們想談一些自己的看法,或者說提供另一個角度,來觀察和評論這起案例。
眾所周知,在我國,有線電視的出現和套用要比無線電視晚了將近30年,是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後才逐步發展起來的。剛開始時,它起到的不過是一個擴大了的錄像點的作用,換成另一種說法,就是將街頭的錄像點移到了家庭里。觀眾不用出家門就可以看到長篇言情、武打等錄像片。當時在不少地區,有線台還被稱作為有線電視站,基本上是沒有什麼自製節目的,都是靠播放從各種渠道獲得的海外電視連續劇過日子。由於這種從非正式渠道得來的片子成本低廉,因此,幾乎不用做什麼廣告,僅僅依賴收視費就能維持生存並略有贏餘。
九十年代初,隨著各地有線電視主幹網的建成和聯通以及聯網用戶的增多,有線電視的發展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其特徵是可收視的頻道大量增加:一方面,無線電視信號的傳送紛紛通過有線網路,大大提高了圖像質量;另一方面,有線電視開始自辦頻道、自辦節目,從而引發和加劇了有線電視和無線電視以及各類節目之間的競爭,並在這種競爭中進一步豐富了電視節目,使觀眾得到了更多的實惠。也正是從這時起,有線電視的規範化管理開始納入主管部門的視野。1990年11月16日,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了《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次年4月20日,又發布了《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1994年2月3日,廣播電影電視部將原《暫行辦法》中的“暫行”二字取掉,頒布了《有線電視管理規定》。該規定第十四條明確指出:“有線電視台可向有線電視終端用戶收取有線電視建設費、收視維護費。”至於能否做廣告,並沒有在《規定》中涉及。而廣播電影電視部1997年2月19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中涉及廣告發布主體時,自始至終用的詞語都是“電台、電視台”。按照通常的理解,這裡的“電視台”,既指無線台,也指有線台,這一指稱包含了二者,二者都可以發布廣告。也就是說,根據“凡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去做”的這一法律原則,有線台做廣告是理所當然的。
當然,從法理上講清和解決了這一認識問題,並不等於從感情和直覺上解決了這一問題。也許,有些觀眾會提出這樣的質問:“我們不是每月交給有線台收視費嗎?而無線台並沒有收取收視費呀!”這一設問暗含的意思是:有線台既然收了收視費,就不應該再做廣告;無線台沒有收取收視費,所以可以做廣告。應該指出的是,觀眾的這一觀點是可以理解的,但實際情況並不盡然。
首先,應該對“收視費”這樣一個簡稱加以必要的說明和澄清。“收視費”的全稱叫“有線電視收視維護費”。也就是說,人們日常簡稱的“收視費”,實際上是指有線電視收視的“維護費”,而非節目費。這一“收視維護費”主要用於有線電視網路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而且,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這一網路並不僅僅用於傳輸有線電視自辦頻道的節目信號。以上海地區為例,中央電視台、上海電視台、東方電視台、上海有線電視台、上海衛星電視中心、上海教育電視台以及今年春節前夕落地的內蒙古、雲南衛視節目信號都是通過這一網路傳輸的。這些節目信號正是由於通過有線網路的傳送,才使圖像和聲音質量有了可靠的保證。換句話說,有線電視台所收取的收視維護費實際上也包含了為維護無線電視的正常傳輸和播出而要投入的費用。因此,觀眾把這筆賬全部算在有線電視台身上,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在很大程度上,有線電視是在代人受過。所以,法院在判決時,也應該充分考慮這一特定的因素。
其次,對“收視費”的具體使用不妨略加剖析。以上海有線電視台為例,每月向終端用戶收取的收視維護費是8元。這8元中的80%,即6.40元都是用於網路的維護、更新和改造。目前,上海有線電視聯網用戶已接近300萬,我們還在進行有線電視雙向網的改造。到今年年底,預計可完成100萬戶的雙向網改造。這一雙向網投入使用後,可以接入網際網路服務、證券(股票)交易系統、影視點播系統、遠程醫療系統、綜合信息查詢系統、智慧型化小區系統以及實現區域高速數據通訊聯網,從而大大方便市民的生活、學習和工作。當然,這一雙向網改造投入的資金是相當大的。另外,這8元中的20%,也就是1.60元是用於購買和製作節目以及維持有線台日常開銷的,這其中還要扣除營業稅、附加稅以及附加費。順便提一句,上海有線電視台是企業化管理,實行自收自支,並且,現已自辦了6套節目,即影視、新聞、體育、音樂、戲劇和財經。為了適應和滿足觀眾的需要,還正在醞釀、最佳化和重組頻道資源。4月17日,重組後的新聞財經頻道已經正式亮相。下半年,經過重組後的生活頻道也將與觀眾見面。而這些都要投入大量的費用。其實,姑且不論這8元收視費中只有20%用於節目製作,即使8元收視費百分之百用於節目,也是遠遠不夠的。這裡不妨以英國廣播公司(BBC)為例。BBC是不做廣告的,其費用完全依賴收視費並按彩色電視機用戶和黑白電視機用戶分別收取。彩色電視機用戶每台每年費用為91.5英鎊,目前英鎊和人民幣的比價大約為1比13,換算成人民幣大約為1190元;黑白電視機用戶每台每年費用為30.5英鎊,換算成人民幣大約為397元。而且,它的收視費全部用於購買和製作節目。用我們的眼光來看,其收視費顯然高得驚人,大約分別為上海觀眾收視費的150倍和50倍,而二者之間的收入水平顯然沒有那么大的差距。當然,國民收入水平不同、傳媒運作方式不同、立法對不同傳媒的要求和限制不同,不能簡單類比,引證這些數據只是想為讀者和觀眾在衡量和判斷問題時儘可能多地提供一些參照物而已。
再有,觀眾對電視廣告的議論、對個別電視台超量播出廣告的不滿甚至訴諸法律,都說明了觀眾對電視的關注和厚愛,而這種關愛程度又遠甚於其他傳媒。譬如,同為傳媒的報業,也是既收費又刊登廣告,有些報紙刊載的廣告甚至達到了全部內容的二分之一以上。但迄今為止,似乎還沒有聽說有哪位讀者將報紙告上法庭的。而且即使有人起訴,相信法院也不會受理。因為在人們看來,買報紙要付費,看報紙要附帶看廣告,天經地義。其實,看有線電視要收費和買報紙要付錢,道理是一樣的。因為二者都是以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來銷售產品,而刊登、播放廣告便是一種補償。當然,一般而言,恐怕沒有誰會樂意主動收看廣告,這從各家收視率調查公司所做的收視曲線中可以一目了然。每逢電視劇結束出現廣告或是一檔比較精彩的綜藝節目中間插播廣告時,就可以很明顯地看到,收視曲線大幅下降,形成一個十分明顯的波谷。但是,廣告作為經濟生活的潤滑劑,又是不可或缺的,同時它也是維持電視節目再生產的必備前提。在目前的運作態勢下,觀眾要想看到更豐富、更精彩的有線電視節目,就必須作出一點犧牲。問題是,電視傳媒應該嚴格自律,嚴格按照廣電總局的規定來規範自己的廣告發布行為。同時,還要從觀眾的收視心理出發,藝術地製作和編播廣告,並不斷地根據反饋及時改進,以讓觀眾逐漸接受。
另外,還必須指出的是,有線電視的觀眾動輒以數十萬計,一旦法院作出不利於有線電視台的判決,很可能會引發連鎖訴訟和集團訴訟。儘管每個人要求賠償的標的不大,但集腋成裘,足以令任何一家有線電視台在一夜之間破產。以上海有線電視台為例:若參照此次法院對西安有線電視台的判決每戶賠償725元,那么300萬用戶就要賠償21.75億元!當然,這反過來也要求有線電視台更加要依法運作,因為一著不慎,就有可能毀於一旦。但同時,法院在判決時似乎也不得不考慮到這個因素。(上海有線電視台 蔣俊新)
《光明日報》對此案的披露
西安有線電視台綜合頻道從1999年6月28日晚8:05分黃金時間開始播放48集電視連續劇《還珠格格》第二部,每晚兩集,次日中午10點左右又進行重播,每集約為75分鐘。此劇廣受歡迎,但因插播廣告過多而引起許多西安市民的不滿。市民王忠勤不久前狀告西安有線電視台大量插播廣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賠償。7月23日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更在社會上引起關注。
據王忠勤詳細記錄,7月6日晚《還珠格格》在第15集中共插播廣告83條,第16集中插播廣告共78條;7月7日晚《還珠格格》在第17集中插播廣告共89條,第18集中插播廣告共77條,第19集中插播廣告85條;片頭一般插播“特約播映”單位廣告8條,有的10條;片頭主題曲一般插播廣告為10條;廣告時段統一為7個時段,在所記錄的廣告時段中,插播廣告最多的時段是第18集中第7時段廣告共插播廣告20條;在每集中,插播廣告的全部時間和實際播放電視劇的時間僅相差10分鐘左右。《還珠格格》成了“還珠隔隔”,王忠勤說道:“讓人真的搞不懂西安有線電視台是在插播廣告還在插播電視劇?!”
王忠勤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電視台播放《還》劇在片名開頭和主題曲中間插播廣告是可以理解的,但在電視劇中間一而再,再而三地插播廣告,實屬對我本人及對西安有線電視台幾十萬用戶合法權益的侵害,儘管當地部分媒體和社會各界對電視台這種作法表示氣憤並提出批評,但電視台仍我行我素。
王忠勤狀告西安有線電視台的理由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其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其中《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受到損害時,有權進行投訴、申訴、起訴和要求賠償;第9條在經營者承擔的義務中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徵得消費者同意,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王忠勤認為,電視台的做法實際是屬於“強行服務”範圍。
其二,1997年9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42條: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廣告,不得超過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同時,在廣電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中,其中第4條規定:“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轉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其三,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我省《關於加強醫療、藥品、保健品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27條:利用電視、廣播宣傳預防、治療性傳播疾病的醫療廣告,不得在黃金時間播出,並應控制播出次數。西安有線電視台在每晚黃金時間8:05分插播性病廣告顯然是違規的。在《還》劇第二部播放當中,出現了一些敘述詳盡、圖文並茂的性病廣告。王忠勤說,西安市一位崔先生六歲半的女兒每晚忠實地守候在電視機前“追星”,但有一次女兒看完電視後,問:“什麼是菜花狀”,驚得崔先生張口結舌。
綜上所述,王忠勤提出訴訟請求:西安有線電視台向我本人及西安市幾十萬有線電視用戶賠禮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西安有線電視台的違法收入由貴院依法沒收或由政府部門妥善處理;西安有線電視台應賠償本人在收看《還》劇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費用,要求每集賠償20元,並應賠償本人在投訴此案期間的所花費用。
西安有線電視台廣告部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承認在《還珠格格》續集中插播的廣告確實多些,但這也是無奈之舉。電視台自收自支,要生存確實離不開廣告;再說購買《還珠格格》的播出權也花費了很大一筆資金。他們表示今後插播廣告,一定要掌握好一個度,要充分考慮到觀眾的承受能力。
為了打這場官司,王忠勤購買和學習了許多法律書籍。對打贏這場官司,他充滿了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套用法學研究所專家在【案例的選擇與編寫】中談本案
例14:王忠勤案(本案因以前已經採用,故沒有入選)。本案開創了以電視用戶起訴、法院判決來維護電視用戶合法權益的首例。“正常收視權”也從“形成中權利”通過法院判決變為一種新的法律權利,其意義非同小可。
該要點提示,我沒看明白。看了整個案例後還是沒明白。上網查了幾篇文章才明白。“正常收視權”根據原告原廣播電影電視部1997年2月19日廣發編字(1997)7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以及國家廣電總局發出的《關於堅決禁止隨意插播、超量播放廣告的緊急通知》中關於禁止隨意在電視節目中插播廣告的規定總結髮展出來的一種權利。“形成中權利”是近幾年民事訴訟理論研究中提出的一個概念,就是說尚沒有被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屬於規範出髮型訴訟。起訴所主張的權利,要有法律依據。如,我們起訴對方侵犯姓名權,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99條關於姓名權的規定,侵犯肖像權,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第100條,侵犯著作權,依據的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而正常收視權,找不到法律規定,上述兩個檔案只是行政性的內部管理檔案。這些非由法律規定的權利,很可能因為有人通過訴訟等途徑主張而推動立法將其納入法律規定,確定為權利,因此稱之為“形成中的權利”。如日照權,在日本就是通過訴訟確認的。這么一解釋,大家就明白了,因此,編寫人應當對“正常收視權”、“形成中權利”這些民法等相關法律中沒有規定的概念作一簡要介紹,有利於讀者的理解。
人民日報:依法維權豈能“算了吧”
不久前,在報上看到兩則訊息:
陝西西安市民王忠勤因不滿電視台濫插廣告,而將西安有線電視台推上被告席。西安碑林區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法律給了王忠勤一個公道。
一名男乘客在飛機落地前用手機通話,機組人員未能發現。一位女乘客立即投訴機組安全防範工作差,指出男乘客的行為嚴重影響乘客的生命安全,機組對此負有責任。
以上兩位公民依法維權的行為,使人不禁擊掌叫好。
時下,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律意識已經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在生活中也有一些人明知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認為“事情不大”、“損失不大”、“又不是我一個人的事”,抱著“算了吧”的心態,隨意放棄了法律賦予的權利。比如,有人買到了假貨,在氣憤的同時,又安慰自己“算我倒霉”;有人在超市購物,被疑為偷拿了東西時,為證明清白,反而對遭遇的搜身等不法行為給予“配合”,事後也無非是罵幾句解解氣。真正像王忠勤那樣敢於向司空見慣的濫插廣告侵權行為“叫板”,像那位女乘客“管閒事”、對機組的“不作為”提出投訴的人,還是少之又少。
但凡持“算了吧”心態的人和事,大都表現得比較“平和”。然而“一團和氣”背後,危害可謂大矣!試想,倘若每一位公民都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算了吧”的心態,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願意、不屑於、不敢於說“不”,依法維權又從何實現?那么,法律豈不成了“聾子的耳朵———擺設”嗎?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實施需要全社會人人參與。作為公民,大家首先要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懂得自我保護。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運用學得的法律知識,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莫輕言“算了吧”。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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