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矇騙檢查
1993年大學畢業後,王廷偉就到了中國兵器裝備集團公司(簡稱兵器裝備
集團)工作。2004年12月,33歲的王廷偉就當上了集團資本運營部
主任。4年後,他到集團下屬的南方資產公司任
總經理。
2009年底,國資委到
兵器裝備集團進行檢查。王廷偉擔心“有些賬目”敗露,便組織一些“知情者”或不知情的下屬、朋友統一口徑,通過倒簽委託協定等方式將賬面做平,希望躲過一劫。可是,2010年,審計署對兵器裝備集團2009年度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時,發現了5起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線索。
2010年5月20日,
北京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關於對王廷偉等人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立案偵查的通知》。7天后,王廷偉在
家中被控制。
案情大白
1 貪污罪:與公司簽假協定“洗錢套現”700萬
在王廷偉貪污的過程中,王廷偉
妻子的好朋友、時任
光大銀行安貞支行行長助理的王某,“幫了大忙”。
王廷偉所在南方資產公司的存款在王某所在的支行,10
億元左右的資金
流量占到該行存款的一半。
王某證實,2006年五六月份,王廷偉說想從公司支出一筆錢用做
獎金,讓她幫忙給找兩家公司,將錢“運作一下”。隨後,她就找到了做進出口生意的
表弟劉某和開咖啡館的
表哥王某某。兩位表親覺得(王廷偉)可以正常上稅,而且和王某關係比較好,就答應了。很快,兩位表親就以各自公司的名義,與王廷偉的公司簽訂了投資諮詢協定,協定內容是這兩家公司提供諮詢服務、南方資產公司將支付相關的諮詢費用。很快,這兩家公司分別收到了王廷偉公司支付的“諮詢費”30萬元和70萬元。隨後,作為行長助理的她,按照王廷偉的要求,陸續通過
轉賬等方式將“諮詢費”套現,給了王廷偉。
2007年12月,王廷偉再次找到王某,說公司掙了很多錢、想再支出600萬元。王某又找了光大銀行的一個客戶以及表弟劉某的一個朋友,通過這兩家公司分別轉出了300萬元。
王廷偉通過這種方式先後套現了700萬元, 這些錢,除了給老領導
報銷一百五六十萬元、
交稅款約35萬元、給“幫忙公司”按2%提取好處費等,全部用於自己的日常開銷及購買
理財產品。
2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中介沒服務“拿走”1.2億
2006年底,某
保險公司公開配售股票,中標單位均不少於2000萬股。但是,有意向參與的南方投資公司並不知道“2000萬股”的數額。
王廷偉稱,當時,某位老領導介紹了投資人危某來幫忙,他沒來得及核實危某的身份,就讓其參加了。危某稱,已經跟保險公司談妥,南方資產公司只能獲得1000萬股的配售額度,但危某有辦法再增加1000萬股,條件是其中500萬股的收益歸危某。但是要買下這500萬股,危某手頭只湊出了2600萬,於是南方資產公司墊資了6800萬。後來,這500萬股賣了2.8億,刨除管理費等危某淨賺8000多萬元。
2008年又有一家保險公司實施配售。當時王廷偉的老領導又為其介紹了周某。周某自稱已經通過關係拿到1000萬股配額,條件是其中的400萬股的收益給他。後來,周某因此而獲益約4000萬。
事後,周某自述,他沒有在證券類公司從業的經歷,也沒有證券類從業資格,只是通過妻子的關係聯繫了該保險公司的高層,並提供了自己編寫的諸如“南方公司在××保險公司戰略合作者中的優勢地位”等材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南方資產公司無需經過中間人的參與就可獲得所申購
股票額度,而在中間人實際上未提供真實諮詢服務的情況下,南方資產公司仍向中間人支付了1.2億元諮詢費,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王廷偉作為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2006年公司業績比較好,於王廷偉是就把班子的3名成員叫來,表示要給他們發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90萬、20萬、20萬。後來,這3名副手分別找了相關公司,以諮詢費名義套現,共拿走了128萬元“獎金”(王廷偉事發前,他的3名副手已將“獎金”退出。)
作案動機
南方資產公司是隸屬於兵器裝備集團的一家投資公司,涉足私募基金、特種裝備、汽車零部件等多個領域,王廷偉掌握著大量實權。根據兵器裝備集團的規定,南方資產公司總經理的年薪由基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三部分組成,其中基薪是定死的,績效要根據考核結果分期支付,中長期激勵的方案則一直沒有制定。然而,面對公司節節攀升的業績,王廷偉有他的不滿。
王廷偉供述
顯示,按照集團規定給南方資產公司班子成員發放獎金比較吃虧。於是,他便想出了找個公司簽協定、以諮詢費套現的方式,“給為公司作出貢獻的副職一些獎勵,還能為很器重他的集團老領導報銷一些費用”。
一位時任集團高管的人士證言顯示,從2006年底至2010年初,其曾多次拿著“一些為南方資產公司業務而支出的餐費”,讓王廷偉報銷。
坦白輕判
一中院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王廷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與四家公司簽訂虛假協定的方式,以諮詢費的名義將公款總計700萬元據為己有;2006年底又擅自以發放“特殊獎金”的名義,通過簽訂虛假
契約的方式,將公款128萬元私分給公司三名高管;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在公司
投資過程中,因其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公司損失1.2億餘元。
法院認為,王廷偉分別構成了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但是鑒於貪污款大部分追回、並能主動交代私分國有資產的“同案”等,
法院從輕判決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