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
獎勵辦法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玉溪科技創新、科技套用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玉溪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分突出貢獻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以下簡稱科技進步類),並按不同類別分別劃分獎勵範圍和評審條件及標準。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1名;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其中特等獎每年授予項目數不超過1項,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0項。
第三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突出貢獻類
第四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成績突出的,即指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並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實現產業化,取得極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突出建樹的,即指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第五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並仍在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第二節 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六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授予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引進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或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生態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在軟科學研究中,對理論、學說、方法、手段、過程提出新觀點,作出重要貢獻,並對經濟、社會、生態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
第七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主要完成人;
(二)引進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作出貢獻的候選人,應當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在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在科技成果引進、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在我市重點產業實現產業化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三)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候選人應當是相關科學論著的主要作者,應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八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生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九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候選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我市重點產業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通過技術創新,改造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同行業領先水平以上;
(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輻射能力,提高了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較大的作用。
第十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評定獲獎項目的等級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技術創新、引進項目(小發明除外):
特等獎: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並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帶動面大,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和行業技術升級有極其重大作用,取得了極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一等獎:國內首創,或國內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先進技術,並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帶動面大,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和行業技術升級有重大作用,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二等獎: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先進技術,並在技術上有創新,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帶動面較大,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和行業技術升級有較大作用,取得了較為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三等獎:引進、消化、吸收國內先進技術,並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綜合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或接近省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程度高,有一定帶動作用,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對產業結構最佳化和行業技術升級有一定推動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的。
(二)重大工程項目:
特等獎:聯合、協作攻關,在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極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極其重大意義的;
一等獎:聯合、協作攻關,在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
二等獎:聯合、協作攻關,在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了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
三等獎:聯合、協作攻關,在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或接近省內先進水平,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意義的。
(三)軟科學及其它基礎研究項目:
特等獎:在科學理論上有重大發展,學術上為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極其重大影響的;
一等獎:在科學理論上有創見,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創新,學術上為國內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或有關部門採納和廣泛引用、套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有重大影響的;
二等獎:在科學理論上有創見,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較大創新,學術上為省內領先水平,為學術界所公認或有關部門採納和引用、套用,較大範圍內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
三等獎:在科學理論上有創見,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創新,學術上為市內領先水平或接近省內先進水平,為學術界所公認或有關部門採納和引用、套用,一定範圍內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建設有一定影響的。
(四)社會公益項目:
特等獎:在技術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已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極顯著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極其重大意義的;
一等獎:在技術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已在行業內得到廣泛套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
二等獎:在技術和方法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省內領先水平,已在行業內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明顯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
三等獎:在技術和方法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市內領先水平或接近省內先進水平,已在行業內一定範圍套用,取得了一定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對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負責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工作。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獎勵辦公室設主任1 人,副主任1 人,辦公室成員3 至5 人,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
(三)確定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具體人選及項目;
(四)對完善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指導性、政策性的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 獎勵委員會設委員10 至15 人,由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組成。主任委員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擔任,委員人選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十五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當年評審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 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由獎勵辦公室從已經認定資格的專家、學者中提出具體人選,報獎勵委員會審定後聘任。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本人有參與完成的項目,其委員在該項目的評審時應迴避。
第十六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評審本專業範圍內的玉溪市科學技術獎;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玉溪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十七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學科、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的水平和動態,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綜合部門的管理人員;
(二)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仍然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參加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58 歲。
第十八條 參與玉溪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對候選人和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程式及報送材料要求
第十九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組織推薦: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關部門;
(三)中央和省屬單位;
(四)中央和省駐玉單位;
(五)各軍警駐玉部隊;
(六)經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玉溪市有關行政、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行政主管機構負責,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推薦。
第二十條 推薦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必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玉溪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
(二)科技成果評價證書;
(三)推廣、套用及經濟、社會、生態效益證明;
(四)項目的技術總結、工作總結及其他相關的研究、試驗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玉溪市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組織在國外或在市內外資機構作出重大科技發現、技術發明和科技成果,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薦參與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不得被推薦參與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
(一)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許可證,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
(二)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有爭議,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技術上沒有重大創新、突破,無明顯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純工作總結以及一般性的業務分析總結;
(四)主要內容已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未授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其完成的項目或工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重新推薦參評。
第二十四條 被推薦參與玉溪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公民、組織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二十五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項目進行受理和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二十六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獎勵辦公室按專業分類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向獎勵委員會匯報評審結果。
第二十七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審定、表決規則:
(一)獎勵委員會和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 三分之二 以上多數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二)玉溪市科學技術獎採取計算機輔助評分,實行百分制計獎,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按計算機輔助評分表進行實名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作出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二十九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審理、審核制度,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 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三十一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對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等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者,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辦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跨地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審核。
第三十四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的,由獎勵委員會提交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
第三十五條 異議自公布之日起60 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審核;一年之內異議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審核;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獎
第三十六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授獎。
第三十七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報請玉溪市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不低於20 萬元。其中獎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屬獲獎者個人所得,其餘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技術研究經費。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獎項由玉溪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0 萬元,一等獎5 萬元,二等獎3 萬元,三等獎1 萬元。
第三十八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獎勵項目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特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 人,單位不超過9 個;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1 人,單位不超過7 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9 人,單位不超過6 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7 人,單位不超過5 個。
第三十九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十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八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獎狀及榮譽證書。
第四十二條 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的,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參與玉溪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機密的,取消其參與評審活動的資格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的人選從獲得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的獲獎者中產生;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其餘獎項的項目從獲得玉溪市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類獲獎項目特等獎和一等、二等獎中產生。
推薦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具體人選及項目由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當年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下達的指標進行推薦。
第四十五條 未經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玉溪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科學技術獎。
有關審批、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2001年4月2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玉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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