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學技術局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試行)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玉溪市科學技術局計算機網路的安全運行,促進科技信息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雲南省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規定》、《中共玉溪市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市國家保密局關於玉溪市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是為玉溪市科技信息交流和玉溪市科學技術局履行科學技術行政管理職能而建立的計算機網路。旨在利用先進實用的計算機技術和網路通信技術,與國際計算機網路互聯,實現全市科技系統的計算機聯網、科技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並向公眾發布科學技術的相關信息,以促進玉溪市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和玉溪市科學技術局各處室、事業單位以及縣區科學技術局的計算機管理。
第四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的建設在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玉溪市科學技術局各處室、事業單位及縣區科學技術局負責本處室(單位)欄目的建設。
玉溪市科技情報研究所信息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網路中心)具體負責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第二章 網路運行管理
第五條 玉溪市科學技術局區域網路的主幹光纜、主伺服器、主交換機、路由器等一級設備由網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接入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的計算機單機,由本處室(單位)使用、管理和維護。網路中心確定上網技術規範和指導上網。系統的專業維護,由網路中心的專業人員負責。
第七條 各處室(單位)應指定1~2名具有一定電腦套用基礎的人員,擔任網路信息員,具體負責本處室(單位)的信息發布工作。
網路信息員負責本處室(單位)用戶帳號的保密工作,防止他人盜用。用戶上網賬號和密碼不得轉借他人。
第三章 網路安全管理
第八條 網路中心應通過建立健全制度,運用必要的技術手段,保障網路安全運行。
網路中心實行管理人員值班、信息監視和備份、病毒檢測和網路安全漏洞檢測、病毒預警機制、賬號使用登記和操作許可權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九條 各處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處室(單位)負責人對本處室(單位)的計算機運行環境及信息安全負責。
第十條 任何處室(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功能、數據和程式進行刪改;
(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
(三)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信息發布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對通過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向公眾公開發布的信息。
第十二條 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准,未經保密審查同意的信息不得上網發布。
保密審查、審批實行處室(單位)領導責任制,提供信息或上網發布信息均由處室(單位)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處室(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玉溪市科學技術局計算機信息系統製作、複製、發布、查閱和傳播涉及以下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為加快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網站主頁的更新速度,保證內容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網站主頁面由網路中心負責技術維護,二級頁面具體內容由相關處室(單位)指定專人維護。
第十五條 網站信息的組織與發布,實行處室(單位)負責制,責任到人。各處室(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欄目的信息發布,主頁面欄目的信息發布由網路中心統一負責。
第十六條 網站信息鼓勵原創,轉載信息必須註明出處,並注意對信息著作權的規避。
第十七條 信息發布具體要求:
(一)欄目要有專人負責,要求設定網路信息員。
(二)發表的信息內容要真實、健康,文責自負。
(三)欄目信息應科學組織、及時更新與維護,重要科技信息要及時上網。
第十八條 對網站欄目信息的維護與更新情況實行評價制度,並建立相關獎勵機制。網路中心每月將對網站欄目信息的維護與更新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公布統計結果,不定期地組織網站建設評比,對網站建設成績突出的處室(單位)和個人由玉溪市科學技術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將按國家、雲南省和玉溪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8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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