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玉溪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是2014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全市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4〕20號)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為基本方針,堅持政府主導與居民參加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玉溪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具有玉溪市戶籍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在戶籍所在縣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納,多繳多得,並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摺(卡)或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等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每年記入個人賬戶的補助、資助金額之和不超過本實施細則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七條 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後,省財政給予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在此基礎上,對選擇1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參保人,每增加繳費100元,給予10元的繳費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所需資金省級財政承擔50%,市、縣區級財政各承擔25%。
第八條 對重度殘疾人,從本實施細則實施之年起,由省財政按照2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對三、四級殘疾人由縣區財政按100元的繳費檔次,逐年分別給予不低於50元、30元的繳費補助;對五保供養戶由縣區財政按不低於100元的繳費檔次逐年給予全額代繳。
對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月支付養老補助,支付標準與月基礎養老金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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