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契約,不參加行銷團隊,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其本質特徵是破除層級結構,不隸屬團隊。
2020年11月23日,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進行了規範。行業期盼已久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終於“破冰”,數百萬保險代理人將迎新政策“大禮包”。
特徵
整體上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具有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契約,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行銷團隊。
在傳統考核機制下,保險公司按保費計提的佣金只有部分給到基層保險代理人,部分被所在保險行銷團隊的團隊長以“人頭費”分享,部分預留作為團隊發展津貼。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下,相當於砍掉了“團隊”這箇中間環節,基層代理人可以直接與保險公司約定一個佣金比例,售出保險產品後分享全部佣金提成,不用再被抽走一部分。
在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看來,這對於基層保險代理人有利,可以分享更多的收益。但對於效益好的團隊長來說,在傳統模式下,主要收入來自其發展的基層代理人隊伍所收取的“人頭費”。此次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發展保險行銷團隊,所聘請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人員也不得超過3人。這意味著,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只能靠一單單保費提成賺取收入,而無法發展隊伍收“人頭費”。
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的獨立保險代理人,其“獨立”一是體現為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根據通知內容,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將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其“獨立”更側重於破除保險行銷的層級關係,暫未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也就是說,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依然只能與一家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公司簽訂銷售委託代理契約,不能跨機構代理業務。
影響範圍
覆蓋1776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3.2萬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900萬個人保險代理人、300萬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
保險公司
包括但不限於:
(1)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定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2)依法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
(3)幫助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辦理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工商登記,支持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社區商圈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並幫助爭取享受個體工商戶或小微企業等方面的稅優政策。
根據《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依法承擔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全面落實執業登記、銷售能力資質分級、培訓教育等監管要求。比如,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能力資質,並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並實行差別授權;建立專管員制度,定期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門店(工作室)加強業務指導、開展常態化排查,切實防範異常行為和案件風險等。
業內普遍認為,傳統保險行銷員在我國壽險業中仍具有重要地位,對行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短期內獨立代理人制度不會對市場形成大的衝擊。
國內壽險公司高管表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不隸屬於團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行銷隊伍納新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相對於個人,保險公司有專業輔導和培訓能夠幫助新人快速了解行業。監管機構也要求保險公司需適當給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一定支持與指導。
對於普通保險代理人來說,團隊模式的優勢相對明顯,如底薪、培訓,以及團隊成員之間的相互激勵等,對提升業績有很大幫助。如果個人能力強,能夠勝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為保險公司增強客戶細分定位,為高端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綜合看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有利於催生一批高端的、精英級別的新型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公司帶來穩定的優質客源。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高代理人留存率,降低保險公司管理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有利於保險行銷體制變革。但短期內傳統保險代理人模式仍是主流。
另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表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比普通保險代理人,不受太多組織利益關係束縛,但都是受基本法考核,按照基本法發工資並接受對應的考核,賣的產品都一樣。對於之前沒有個險團隊的新興保險公司可以嘗試,但對於已有多年組織模式發展歷史的公司,想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比較困難。
保險經紀公司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實施場景是以“以客戶需求為導向”,自主經營,沒有多層級的組織架構,同時又必須滿足培訓、運營、IT、產品、客服等方面的支持體系需求。在業內看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實施將為組織制度較為寬鬆的保險經紀公司帶來一波增員紅利。
保險經紀公司人士表示,單在產品方面,作為實施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試點的保險公司,仍舊只允許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本公司的產品,難以實現產品“個性定製”的初衷。相對於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在產品上更加多元化。同時,保險經紀公司已不再僅僅局限於簽產品,大型保險經紀公司會給業務員賦能,幫助業務員提升專業素養、多渠道獲客。
另一位保險經紀公司分管業務的高管表示,隨著保險的普及,客戶對於保險的選購更加理性,不僅看重產品更看重金融服務。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給公司和平台帶來的影響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否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專業、長久的服務;保險公司或者中介平台是否以“培養給客戶帶來價值的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為目標。
在產銷分離以及監管的調控下,培養以“專業服務”為導向的獨立個人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將有助於行業生態的淨化。但當前看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更適合在北上廣等大城市推廣。中小城市更適合以組織模式發展,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先吸納一定數量的代理人進入市場,積累前期保費,之後才能在這些代理人當中選拔精英。
保險代理人
整體看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的推行有利於行業行銷制度改革也有利於保險公司整合行銷隊伍。作為基層保險代理人,他們也有不同看法。
某保險公司代理人團隊總監表示,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對團隊會有一定影響,但影響不大。背靠大樹好乘涼,相比之下,獨立個人代理人面對風險時需要個人承擔,很多合規的部分由保險公司轉嫁到個人代理人身上。
國內大型壽險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險代理人是典型的28定律,20%的代理人賺走了80%的錢,而80%的代理人只能賺取最基本的生活費,絕大多數代理人生存狀況堪憂。當前看來,獨立保險代理人的願景十分美好,但具體實施仍要跟公司的基本法相匹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對個人的專業要求更高,可以過濾一大批以“拉人頭”為生的代理人,長遠看來能夠讓保險回歸保障本源,為保險代理人樹立更好的職業形象。但另一方面,客戶可能更看重獨立個人代理人所屬平台,自主經營的售後服務仍然要依託公司,和之前沒有業績就沒有錢賺,不交社保的區別不大。
某中小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如果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的推廣能夠真正促進代理人團隊的扁平化管理,或許能夠提升代理人的留存率。相比獨立個人代理人,自己更喜歡傳統代理人模式。賣保險,氛圍很重要。參加公司的培訓和交流會能夠更好的激勵自己,加入一個氛圍好的團隊能夠提升歸屬感,也更能幫助自己成長。
市場定位
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簽訂委託代理契約,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
(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
佣金,不得發展保險行銷團隊。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開展保險代理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所屬保險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業形態
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
管理機制
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屬性定位
強調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自主展業、不隸屬團隊的本質特徵。同時嚴格條件標準。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學歷、誠信、專業素養、培訓等方面的標準要求高於傳統個人保險代理人。
基本條件
首先,應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品行和社會徵信記錄;其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有創業意願和事業心,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和業務拓展能力等。
(一)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通過保險基本理論和保險產品知識專門培訓及測試。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寬至高中學歷。
(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誠實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貪污、受賄、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具有承擔經營風險的意識,有較強的業務拓展能力和創業意願。
注意事項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獨立執行不得發展保險行銷團隊,不能變相成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但可以聘請少數人員(不得超過3人)從事協助投保、出單、售後管理等輔助性工作。另外,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於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業務規範
(一)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二)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
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三)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按照保險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可以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開設門店(工作室)。
(四)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所聘請輔助人員可以協助出單、售後服務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允許或要求其從事保險推介銷售活動,不得對其設定保費收入考核指標。輔助人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人。
(五)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遵紀守法、合規展業,嚴禁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相關規定
2020年12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助力國家穩就業保就業工作,推動保險行業高質量轉型發展,銀保監會發布《
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作為規範性檔案,是《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檔案,對其“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