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人格(Crime and Personality) 是指強調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係,認為大多數社會行為既是情境性習得經驗的結果,亦是由人格相對穩定的遺傳因素造成的。遺傳在預先確定個體的犯罪傾向方面起重要作用,社會實踐使那些得自遺傳的犯罪的先決條件轉化為現實,成為特定的犯罪行為。
作者認為,兒童的道德觀念和對社會的適應能力通過學習獲得,學習過程是一種條件反射的建立。兒童能否以社會承認的方式行動,在本質上是通過影響的強度、訓練和形成條件反射的過程來實現的。良心即一種條件性情緒反應,良心的培養是通過從小形成的條件反射,即向社會性規範學習,形成道德性、社會性行為的條件反射進行的。內傾型者的大腦皮層興奮水平較高,易形成條件作用,行為受到控制而變得拘謹,更能適應社會。外傾型者的大腦皮層興奮水平較低,較難形成條件作用;神經過敏性高者,其自主神經系統不穩定,亦不利於條件作用的形成。具這兩種傾向者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易成為犯罪的危險分子。這表明,犯罪人比普通人缺乏形成良心的條件。作者的這一理論尚未得到經驗性的證實,具有突出遺傳作用的生物學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