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機會

犯罪機會(criminal opportunity)是指有利於實施犯罪活動又不易被發現的客觀環境和條件。通常由三要素構成,即適合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易受侵害客體(對象)的出現。對某個具體的犯罪機會而言,三者缺一不可。對犯罪行為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對預謀犯,具有促使犯罪實施的意義;對機會犯,則有誘發犯罪實施的意義。

可按不同標準分類:(1)根據與犯罪種類的關係,可分為一般機會與特殊機會。有利於多種犯罪實施的機會稱一般機會,如社會的解體與混亂,嚴重自然災害的出現等;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實施構成機會的,稱特殊機會,如金錢外露是盜竊、搶劫的機會,財會制度不嚴是貪污的機會等。(2)根據是否被預見,可分為預料機會與偶然機會。事先被犯罪人預見的為預料機會,即預謀犯的犯罪機會;事先未被犯罪人預見的為偶然機會,即機會犯的犯罪機會。(3)根據持續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持續性機會與瞬間性機會。在實際生活中,持續存在的犯罪機會較少,瞬間即逝的犯罪機會較多。犯罪機會只有通過行為主體才能發生作用,不同主體對犯罪機會的出現抱不同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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