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內傾型與外傾型

犯罪內傾型與外傾型是以犯罪人人格特徵劃分犯罪類型的一種方法。最早提出人格類型劃分的是精神分析學家榮格(1875-1961年)。他把人的性格分為內傾型與外傾型兩種類型。認為內傾型的人是一種可能導致以自我為中心以及圍繞個人內在世界的主觀知覺與認識占優勢的人格類型;外傾型的人是一種朝向外部世界並以此決定對外界事物的態度、評價和興趣的人格類型。

兩種人格類型不同,其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亦有差異。內傾型犯罪人不善交際、冷漠、敏感、自卑感強,多實施預謀性、報復性犯罪;外傾型犯罪人善於交際、外露、興趣廣泛,易於衝動,喜歡刺激、冒險,多實施激情性、暴力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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