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弗洛伊德學派

新弗洛伊德學派弗是洛伊德古典精神分析理論對犯罪的解釋——潛意識論,受到許多批評後,後繼者們對其學說進行了重大的修改,特別是在美國,精神分析理論與社會學、心理學互相滲透,從而使這種理論有了更大的發展。新弗洛伊德學派即系對f這些形形色色的新理論的統稱。這種發展集中體現在下述幾名學者的學說中:瑞士精神分析學家榮格的“外傾——內傾”理論。榮格不把弗洛伊德命名為“力比多”的東西局限在性慾上,而認為“力比多”是一切行動本源的能量。他根據生命力所流動的方向,把人類的態度分為“外傾型與內傾型”兩個方面,認為生命力外流占優勢的屬外傾型,這種人注重外在世界,好活動、爰社交;生命力內流占優勢的屬內傾型,這種人重視主觀世界,常沉浸在自我欣賞和幻想中。違法少年和犯罪人多為外傾型的人。

希利的情緒障礙理論。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由於“不能得到滿足的願望與欲求的表現”。有些青少年如果存在長期的深刻的情緒問題,就有可能通過違法犯罪來求得代償性的滿足。較為重要的情緒問題有:愛遭到拒絕、或得不到愛,產生寂寞的感情;因自我表現、自我滿足在幼兒時沒有達到而產生的異常願望;青春期的衝動和願望受到妨礙而產生的深刻的感情;對家庭不和、父母的品行不好、生活條件差產生的的不滿情緒;不適應^家庭學校等方面的活動而產生的自卑情緒;幼年時曾作過違法活動而產生的內疚情緒等。阿伯拉罕姆遜的“雙親影響”論認為:造成犯罪的原因可以追溯到雙親(特別是母親)對子女早年的表現態度,母親的個性和所處的環境因素對子女的行為有直接影響,如從小失去母愛的人就很容易犯罪。他認為,所有的人都具有一種犯罪的傾向,但人們對這種傾向衝動的心理抗力程度和所處的環境的好壞,可以制止或促使犯罪的發生。阿德勒的“自卑感”理論。阿德勒認為,人的基本欲望不是而是克服自卑感和“保存自己”的欲望。認為兒童克服自卑感,可以通過獲得成就和爭取優勝的強大力量來完成。但是如果在家庭中存在異常的條件,如嬌生慣養或受到忽視等,就會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適應感或自卑感,這一點已為大多數違法犯罪者所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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