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犯罪人格結構是指犯罪人的個性傾向和個性心理特徵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使犯罪人格成為一個整體結構。犯罪人的
個性傾向是犯罪人進行犯罪活動的基本動力,也是犯罪人格中最積極、最活躍的因素,它決定著犯罪人對社會的態度,對認識和活動對象的趨向和選擇。犯罪人的個性傾向性本身包括非分的
需要、不良興趣、錯誤的信念和
價值觀、世界觀等。犯罪人的
個性心理特徵是犯罪人格中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犯罪人的能力、
氣質、性格等多種心理特點的獨特的結合。因而,它較集中地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面貌的獨特性、個別性。
主要因素
犯罪人格結構的理論應該建立在科學的人格理論的基礎上。犯罪人格結構是構成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的人格結構,而不是決定犯罪行為的犯罪人特有的
人格結構。實際上,要具體列出犯罪人格結構的一切特徵是不可能的。關鍵是要揭示犯罪人格結構中助長犯罪行為的人格特徵,特別注意這些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心理特點。所以,應該強調犯罪人格結構的下列主要因素:
(1)個人的履歷特徵和法律特徵:社會地位、性別、年齡、教育水平、家庭地位、職業、犯罪的性質、有無前科等。
(2)心理特徵:個性的反社會傾向、主要認識傾向、基本需要和利益、道德觀、法制觀、主要的生理特點和心理特點。
(3)社會行為:在
社會團體(勞動集體、學校、家庭和鄰里等)中的關係;社會積極性、與反社會因素的聯繫;自我評價等。
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來的犯罪人格結構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多樣的。
基本觀點
犯罪人的人格也稱犯罪個性,這是一種嚴重的反社會人格。由於人格理論的複雜性,因此對犯罪人格有各種不同的見解。那些忽視犯罪人格社會性質的形形色色觀點,都是錯誤的。我們認為,要正確理解犯罪人格,應注意下列基本觀點:
沒有固有的犯罪人格。不能完全從原因論的因果關係來解釋犯罪人格與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繫。把犯罪人格看作是犯罪人特有的人格,是決定犯罪行為的人格,這樣的觀點是不科學的。因為犯罪人的標誌是他的犯罪行為,而不是他的人格特徵。
犯罪人格與一般人格不能截然分開。因為犯罪人雖有人格上
偏頗,但他同樣有與一般人人格相似的方面。要正確理解犯罪人格,首先要了解一般人格。
犯罪人格具有社會性本質。人格雖有其生理基礎,但它是在社會環境中形成的。犯罪人格與犯罪行為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由於犯罪行為是一種複雜的
社會行為,因此解釋犯罪人格必須著重分析社會環境的影響作用。
必須把犯罪人格放到社會化的過程中去考察。不能把它看成是固定不變的
靜止狀態,而應從動態的角度去分析犯罪人格的變化和發展。
從犯罪學理論意義上講,犯罪人格的研究日顯重要。大量的研究表明,人格的偏頗與惡變,對犯罪行為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揭示犯罪人格特徵,能促進犯罪預測和預防、罪犯改造等工作。
主要特徵
所謂犯罪人格,是指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由於遺傳及社會環境影響而形成的與主流社會規範不相符的,可能促使個體實施反社會犯罪行為的認識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緒偏差等心理特徵的總稱。犯罪人格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犯罪人格的多因性。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多種因素互動作用的結果。先天的遺傳因素和生理因素是犯罪人格形成和發展的物質條件,後天的社會環境則對犯罪人格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定的遺傳因素和環境相結合,就會不斷地產生一定的心理狀態,這種心理狀態又和環境相互作用,最終產生欲求。人的欲求,進而是人的行為,全都是遺傳因素和環境的必然產物”。犯罪人格的形成不外乎三種途徑:犯罪雖然不能遺傳,但犯罪人格(犯罪傾向性的心理特徵)卻與遺傳有著一定的聯繫,此其一;其二,後天的社會化環境對犯罪人格的形成起著重要作用;其三,個體素質與後天環境相互作用,促使犯罪人格形成。
第二,犯罪人格的反社會性。犯罪人格的本質在於反社會性。犯罪人格的主要內容表現為一種與主流社會規範不相符的,可能促使個體實施反社會犯罪行為的認識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緒偏差等心理特徵,這些心理特徵“對社會而言,不音構成一種威脅,以故具有實施犯罪可能性之性格,亦稱為社會危險性”。
第三,犯罪人格的犯罪性。犯罪性,指的是犯罪的傾向性。“犯罪一般理論的主要內容,區分了犯罪(crime)和犯罪性(criminality),但他們又認為犯罪是一種事件(event),犯罪性是一種傾向(propensity)",犯罪人格的犯罪傾向性說明具備犯罪人格的個體只是具備了實施犯罪的潛在可能性,而並不必然會實施犯罪。具備了犯罪人格的個體只有在與相關致罪因素相互作用,並在一定的“催化劑”催化作用下,才能生成犯罪。
第四,犯罪人格的廣泛性。所謂犯罪人格的廣泛性,是指具備犯罪人格的個體是廣泛的。只要具備了與主流社會規範不相符的,可能促使個體實施反社會犯罪行為的認識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緒偏差等心理特徵的個體,都具有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不以犯罪行為為征表,也就是說,並不只有犯了罪的人才具有犯罪人格。
第五,犯罪人格的可測性。犯罪人格的可測性,指的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來對個體的犯罪人格進行測量。犯罪人格測量方法主要借鑑於人格的測量方法。人格測量方法主要有四類:投射測量,主體測量,自陳量表和行為測量。在此基礎上,我國有學者運用自陳量表和結構性訪談方式,對犯罪人格進行檢測,取得了較好的信度和效度。
第六,犯罪人格的可變性。由於遺傳或後天環境原因,個體形成了犯罪人格。但這並不意味著個體將一直都擺脫不了犯罪人格。在一定條件下,犯罪人格個體是可以轉變的。這種轉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有”轉變為“無”,即不具有了犯罪人格;二是從“重”轉“輕”,即從嚴重型犯罪人格轉化為輕微型犯罪人格。然而,犯罪人格的轉變是比較困難的,因為改變一個人的個性往往是很困難的,更何況改變的是反社會個性,正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反社會性
揭示人格特徵,能促進犯罪預測和預防、罪犯改造等工作。實際上,要具體列出犯罪人格結構的一切特徵是不可能的。關鍵是要揭示犯罪人格結構中助長犯罪行為的人格特徵,犯罪人反社會性的表征有:
錯誤的信念體系
犯罪人的理想、信念具有以極端個人主義為核心的特徵。對現存社會持極端的否定或敵視態度,接受與社會主流文化相對立的亞文化甚至反文化。不承認這些或那些規定社會成員正當行為的原則(如按勞分配、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等)或者只在實現個人目的範圍內承認這些原則;曲解一系列標誌著道德價值概念的內容(如友誼、同志間相互幫助等);以利己主義的個人目的出發確定價值的等級。
歪曲的需要結構
具有歪曲的需要結構或者需要的滿足經常處於挫折狀態人的基本需要以及人的本性是“中性的”,人的破壞性以及那些惡毒或者殘酷的行為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威脅而出現的繼發性和反應性的後果。正常的需求並不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在正常欲求受到妨礙時,謀求不正當的補償性滿足的行為就成為違法犯罪行為。另外,當謀求優越(個人的名譽、地位、財產)而對他人進行侵害時,也會發生犯罪行為。犯罪人的個人需要常與社會需要處於對立的狀態之中,不可能在合法範圍內得到滿足,因而滿足需要的方式具有明顯的反社會傾向。
自我意識發展欠缺
具有不良的性格和情感特徵自我意識發展欠缺。具體表現為以自我為中心或者過於自卑;良心、同情心、羞恥感、責任感、法律意識等內在的自我價值準則很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缺乏。由於自我意識發展欠缺,他們往往會陷入一種“自我迷失”狀態,既不清楚自己的社會定位,又難以對社會及外部環境作出正確的反應和評價,因而難以適應社會。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徵。如高度內傾或高度外傾、冷漠孤僻、自私殘暴、虛偽狡詐、貪婪無恥、愛慕虛榮、意志力差等。
不良行為方式
生活方式是一個內容相當廣泛的概念,它包括人們的衣、食、住、行、勞動工作、休息娛樂、社會交往、待人接物等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價值觀、道德觀、審美觀等,這些方式可以理解為在一定的歷史時期與社會條件下,各個民族、階級和社會群體的生活模式。在一定的歷史時期與社會條件下,生活和行為方式違背了常理、倫理與價值觀、道德觀、審美觀甚至與相關法律法規相左即是不良生活和行為方式。
認識特徵、智力因素和犯罪能力
犯罪人的認識特徵,是指犯罪人在感覺、知覺、記憶、想像、思維等認識過程中對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作用特徵。犯罪人的認識能力低,觀察對象主要是畸形需要所指向的對象,對事物及其發展規律的理解和預見帶有嚴重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對道德、紀律、法律規範的認識普遍低下,守法意識淡薄,過高估計自己的力量,過低估計專政機關和人民民眾的力量,存在僥倖心理。
犯罪智慧型因素就是犯罪實施所憑藉的智慧型。列入智力素質的有:智力發展水平、知識範圍、生活經驗等。國內外許多研究表明,智慧型低劣者的犯罪率,通常高於智慧型正常者,許多少年犯、成年犯的智商都低於常人。與智慧型低劣者最有關係的犯罪是放火和性犯罪。但智慧型優異者並非不實施犯罪,只是他實施犯罪不同於智慧型低劣者而已。許多犯罪如詐欺罪、證券犯罪、計算機犯罪等,智商低者是難以實施的。由於思維周密、善於思考等特點,因而實施犯罪時往往先有周密的計畫,同時在千方百計消除犯罪痕跡,使犯罪行為不易被發覺。不過,智商高低不同對犯罪確實具有不同的影響,智商低者容易爆發衝動性的情緒,以致造成對社會的(道德的和法律的)標準和善惡的理解發生困難,這很容易導致犯罪,而高智商者,多能抑制衝動和情緒的爆發,但他們往往能夠周密地策劃實施犯罪活動。
犯罪能力是犯罪人智慧型結構的一個重要因素,它與犯罪人的知識經驗、技術等有密切聯繫,包括身體的自然力、大腦的智力、工具、技術和行為的操作能力、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等。犯罪行為總是藉助於犯罪能力來實施的,犯罪能力又是通過犯罪行為來表現的。犯罪能力的強弱,對犯意和犯罪決意及犯罪實施會有不同的影響。一般犯罪能力是實施任何犯罪行為的必備條件,即刑事責任能力。但犯罪是各種各樣的,不同種類的犯罪實施需要相應的特殊犯罪能力,這種能力只是實施某種犯罪行為所必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