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出版制度

特許出版制度是封建時代各國專制政府控制報業的一個重要方法。其具體方法是,政府給予那些經過選擇的馴順的人以獨占經營報業的專利權,只要他們不危害國家安全,他們就可以從這種獨占事業中謀取利潤。從當時的情形看,這是把國王的利益與出版商的利益統一起來的最好辦法。在近代報業誕生以來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特許出版制度是各國專制政府控制報業的一個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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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英國首創

15世紀中後期,印刷術傳入英國後,印刷品的不斷出版和擴大發行,使封建王朝惴惴不安。亨利八世下令管制出版業,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許制度。所謂的皇家特許制度是英控制印刷出版的措施。1528年,英王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業的發展,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許制度,規定所有出版物均須經過特許,否則禁止出版。1557年,瑪麗女王下令成立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規定只有經過女王特許的印刷商才能成為公司的會員,只有公司會員和其他特許者才能從事印刷出版。
1586年,伊莉莎白女王頒布皇家出版法令,規定:一切印刷品均需送皇家出版公司登記;除教會允許者外,不再允許出版商申請登記;印刷任何刊物均需事前請求許可;皇家特許出版公司對非法秘密出版物,有搜尋、扣押、沒收及逮捕嫌疑犯的權利。這個命令使國王與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的利益更為一致,他們聯合起來,共同對付反對言論。該命令一直執行到1641年才告廢止。
但在1643年,英國國會又恢復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至1694年,英國的特許出版制度才被最終廢除。

北美殖民地

在北美殖民地,班傑明哈里斯創辦的第一家報紙《國內外的公共事件》,沒有獲得殖民當局許可,被勒令停刊,北美殖民地獨立以後,將出版和言論自由寫入憲法。

法國

法國在十六世紀末,出現“出版事業組合”,正式建立起特許出版制度。法國報業之父勒諾多的《法國公報》便是得到國王路易十三的特許狀,特許狀上還寫明“勒諾多及其子孫後代,在法國境內,永遠享有發行報紙的權利” 。法國大革命曾廢除特許出版制度,拿破崙在1800年又恢復了波旁王朝的這種制度。直到十九世紀中葉,才徹底廢除。

德國

德國的特許出版制度創立於十七世紀初,1628年,斐迪南二世發布命令,規定由一位公爵來管理授予出版報紙特許權一事,1637年法蘭克福郵政局局長得到辦報特許權之後,板報特許權均落在各地郵政局局長的手裡,直到十七世紀中後期,新聞工作者才有資格向政府申請特許。

義大利

撒丁王國在1645年建立起特許出版制度。

星法院法令

在1641年出版特許制廢除之前,英國新聞法制體現出濃厚的專制色彩。
這一時期,統治者設立了皇家特許出版公司(1557年)、皇家出版法庭(1570年)等專門機構來管理出版業;亦頒布很多管制新聞業的法令法規。最為著名的是1586年伊莉莎白女王的“出版法庭命令”(也稱“星法院法令”),其主要內容是:全體印刷商的印刷機必須在皇家特許出版公司登記;除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倫敦市以外禁止印刷;除非教會同意,不再允許新聞出版商登記,對私自出版的印刷品處以罰款,或判處出版商徒刑;皇家特許出版公司有權搜查和沒收非法的印刷品和秘密印刷機;印刷商的學徒不得超過三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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