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納稅人

特殊納稅人是指銷售貨物時,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但不採用增值稅一般計稅辦法而採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的納稅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納稅人
  • 類型:經濟術語
相關案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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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財稅〔2009〕9號第三條同時規定,對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財稅〔2009〕9號檔案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徵收率”調整為“依照3%徵收率”。
對特殊納稅人的採用簡易徵收辦法,其徵收率從6%調整為3%,大幅度降低稅負。不過有人說,特殊納稅人採用簡易徵收辦法從6%的徵收率調整為3%徵收率,這樣稅負降低了50%,果然如此嗎?
案例:某企業銷售自產的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取得價稅合計款1000000元,問應徵收多少增值稅?
解析:
根據財稅〔2009〕9號,銷售自產的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價款1000000元,增值稅簡易徵收率是6%,不含稅銷售額為943396.22元,按6%簡易徵收增值稅56603.77元。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為56603.77元。
1000000/(1+6%)*6%=56603.77
根據財稅[2014]57號,銷售自產的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價款1000000元,增值稅簡易徵收率是3%,不含稅銷售額為970873.79元,按3%簡易徵收增值稅29126.21元。即應納增值稅稅額為29126.21元。
1000000/(1+3%)*3%=29126.21
增值稅稅負比原來降低:(56603.77-29126.21)/56603.77*100%=48.54%
如果考慮增值稅的附加(假設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其稅負的降低幅度是一樣的。
調整前的總稅負:56603.77*(1+7%+3%+2%)=56603.77*1.12
調整後的總稅負:29126.21*(1+7%+3%+2%)=29126.21*1.12
總稅負降低幅度:
(56603.77*1.12-29126.21*1.12)/56603.77*1.12=48.54%

結論

1、從2014年7月1日起,銷售特殊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的貨物,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特殊納稅人,稅負是相同的,它不會因為銷售額的差異出現稅負的增加,這符合稅負公平的原則。
2、特殊納稅人銷售可以實行簡易徵收辦法徵收增值稅的貨物,其稅負(僅包括增值稅及附加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考慮企業所得稅等)降低幅度為48.54%。
稅收風險點: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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