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權

依法納稅權,納稅人獲得稅務機關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公正的徵稅決定的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權安排自己的納稅事務,以按照法律要求的最低限額繳納稅款。

依法納稅權,包括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和個體權利。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包括公共產品選擇權、參與稅收立法權、對稅收徵收和管理的監督權等等;納稅人的個體權利包括知情權、諮詢權、保密權等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轉型,經濟法學界出現了這樣一個爭論,即依法納稅是否是一項公民的權利。一般認為,依法納稅僅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不是一項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依法納稅權
  • 屬性:法律條文
  • 相關學科:法學
  • 相關領域:經濟學
探究,解讀,

探究

從詞的含義中看依法納稅的性質 納稅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
依法納稅權
從詞的含義中看依法納稅的性質
稅收的根本性質,即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一方主體的依法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係。這種分配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其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財產所有權,也不是勞動者勞動力的所有權,而是國家的公共權力,並且表現出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徵。
權利,是一種觀念(idea),也是一種制度(institution)。當人們說某個人享有權利時,是說他擁有某資格(entitlement)、利益(interets)、力量(power)或主張(claim),別人負有不得侵奪、不得妨礙的義務。既然澄清了納稅的定義和權利的概念,那么顯而易見,依法納稅只是一項義務而不是權利。權利是正面性的有益性的集合概念、相對恣意的行為,而納稅是受強制的,負面的不利益。
憲法的權威確定了依法納稅的性質 中國國家《憲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應當強調的是,憲法是我們國家根本大法,擁有最高的效力,憲法對納稅性質得界定,應當被視為國家範圍內最具權威性的。憲法是全體國民智慧的結晶,相信憲法比相信任何個人和集體都明智。在憲法對依法納稅的性質沒有修改或者刪除之前,任何個人、組織都不能也不可能就依法納稅的性質作出更權威的界定。
憲法的權威確定了依法納稅的性質
依法納稅與受教育和勞動的區別 憲法還規定了一些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活動,如受教育、勞動。這說明,如果一項活動即屬於公民的義務又屬於公民的權利,那么憲法一定以明文的形式把該活動的性質界定清楚。具體分析,是依法納稅與受教育、勞動的性質不同,決定了他們在憲法中的定性不同。
依法納稅與受教育和勞動的區別
受教育、勞動之所以是一項權利,是因為公民可以從他們在受教育、勞動的過程中得到近期或者中長期的利益。當今社會,受教育是就業的必備條件,特別是當今競爭激烈的就業市場,受到良好的教育更是個人發展甚至是生存的必須。從人們對受教育的重視程度就可以看出它能帶給人們多少利益的回報了。很多家長不惜花上數萬元供子女讀中學,打著教育旗號的公司集團很輕易便可以賺到大量授課費而資金雄厚,超生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實際就為孩子換一個受教育的機會。所以,可以直接或間接的看出受教育給人們帶來的巨大利益。勞動給我們帶來的利益自不用多說。大多數人還是靠勞動取得收入得,而收入的多寡直接關係到一個人是否能生存和幸福。所以說公民是否有權受到教育和是否有權勞動,直接牽扯到個人的核心利益。而依法納稅卻不一樣。依法納稅除了能給我們帶來光榮感以外,不能使我們得到什麼實際利益。如果說我們可以從依法納稅中得到的好處,我想最直接的就是可以免除各種責任甚至是刑責,而這完全是義務的標誌。有人說依法納稅的公民才可以參政議政和享受政治權利和自由,那么來看低收入群體。他們有的月收入達不到納稅的門檻,所以就不用納稅,但是他們依然可以很好的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給他們的一切公民權利。
同時,權利也表現出一種相對的任意性,即使是具有雙重屬性的受教育和勞動,也不例外。有人認為受教育和勞動是義務都是強制性的,那么在貧困山區的小孩子有多少不念書的?甚至是在有著極好家庭條件的孩子也因為叛逆或者其他謬誤的價值觀而在國中主動退學。這些孩子有意無意的違反了“憲法義務”,但是有誰認為應該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或者那個部門追究了她們的責任呢?勞動更不例外。多少人不願去勞動就閒置在家,多少人渴望勞動而被所在單位硬性的排斥在勞動行列之外。不勞動的人在實踐中也無責任可言。而依法納稅就不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二章第六節用整節規定了“危害稅收征管最”,包括第二百零一條至二百一十二條,總計十一條,單從國家最嚴厲的刑法便可見一斑。

解讀

納稅人權利包括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和個體權利。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包括公共產品選擇權、參與稅收立法權、對稅收徵收和管理的監督權等等;納稅人的個體權利包括知情權、諮詢權、保密權等等。而有學者認為以上納稅人的權利全是因為納稅而產生,所以“依法納稅權”是納稅人權利的同義概念。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如果通過一種行為取得了一些權利,那么之前的行為僅僅是取得的權利的一個原因,而不能將取得的權利概括為此行為權。正如服兵役而取得了軍人身份,軍人在社會上有一些特殊權利,但是將這些權利概括為服兵役權便是荒唐的。其實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大多是公民權利或者公民權利在稅方面的體現,如公共產品選擇權、參與稅收立法權、對稅務徵收和管理的監督權,這些權利與公民的基本權利類似。所以很多學者將納稅作為取得公民資格的必要條件。其實大部分納稅人(限自然人)和公民是重合的,但是兩者各有對方不能涵蓋的範疇。收入未達到納稅標準的人是不用納稅的,但仍屬於公民,如低保人群。而有的納稅人則不具有上述公共權利,如外國人向我國出口產品,便要交納關稅,作為我國稅務領域內的納稅人,它們不具有上述納稅人的整體權利。其實上述“整體權利”的主體不應該界定為納稅人,而是公民(特殊權利要求公民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依法納稅只是公民喪失公民權利的一個可能條件(因涉稅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而喪失),不是自然人取得公民權利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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