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轄權

特殊管轄權,“一般管轄權”的對稱。是指根據涉外民事案件性質的特殊性,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適用另外一些原則所確定的管轄權。如在中國,人民法院依被告所在地確定一般管轄權,但對侵權行為、船舶案件等,則依其他原則確定其司法管轄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管轄權
  • 釋義:根據涉外民事案件性質的特殊性,不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適用另外一些原則所確定的管轄權
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一般特點,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按行政行為的程式作出指定的決定。也就說,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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