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對稱。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特別規定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侵權行為不同。根據大陸法各國的規定,構成特殊侵權行為須依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有行為人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行為是某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須依法律規定不適用自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主要包括職務侵權行為,無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高度危險業務致人損害,建築物及其懸置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侵權行為,雇員的侵權行為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侵權行為
- 外文名:Special tort
- 情形:15種
- 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致人損害行為
- 依據:法律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