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分庭

特別分庭,是指國際法院處理特種案件或某特定案件的分庭。由法院應爭端當事國一方請求並徵得另一方當事國同意後決定設立。處理特種案件的分庭由3名或3名以上法官組成,處理特定案件的分庭人數由當事國同意決定,均由在法院秘密選舉中得過半數的最多票的法官出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分庭
  • 定義:是指國際法院處理特種案件或某特定案件的分庭
書面訴訟程式由當事國各方提出的單一書狀構成,口頭程式經當事國同意可由分庭決定取消。判決應在分庭的公開庭上宣讀,與全體法庭的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國際法院於1982年1月20日首次成立由5名法官組成的特定案件分庭,審理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緬因灣海洋劃界案,分庭於1984年10月12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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