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物證鑑定強調三點:必須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擔任鑑定工作;鑑定人員必須同案件無任何利害關係,必須由社會公認的權威機構或權威人士出具正式鑑定證書。以此保證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正確、權威,從而為法庭和當事人接受。在偵察工作中物證鑑定的對象和內容是各種文書、痕跡及與案件有關並需要查明的物品。痕跡鑑定既包括進行同一認定的形象痕跡,如指印、腳印、工具痕跡;物體斷離痕跡;也包括只能進行種類認定的各種微體物證,如毛髮、纖維、玻璃碎片、金屬屑、泥土等。物證鑑定中的文書,不是作為書證的文書,而是作為物證的文書。它們往往被作為犯罪手段,通過鑑定證明其是否由罪犯所為以及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刑事偵察中的鑑定可分為4類:
法醫鑑定:鑑定的對象是活體、屍體、屍骨以及人體的各種分泌物、排泄物。法醫鑑定可以解決死亡原因、操作性質、致傷兇器、性機能、親子和血型問題等。
司法精神鑑定:主要對象是案件中的被告人,有時也可能是證人或原告人。通過鑑定,判斷是否有精神病,對確定案件性質以及量刑有重要意義。
司法會計鑑定:鑑定對象是有關人員的財會賬目,是否存在虧損短缺,經管人員應負的責任。在貪污案、經濟詐欺中常被用到。
物證技術鑑定:利用物證技術專業知識所進行的一類鑑定,對發現線索揭露犯罪過程和犯罪事實有重要意義。
由於物證鑑定結果事關重大,除了對鑑定人員的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有很高要求外,對送審的鑑定樣品、鑑定時採取的技術方法、手段以及工作程式都有明確規定和嚴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