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追及力

物權追及力,又稱“物權追及權”、“物權追溯力”。是指所有人依法要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其財產的請求權效力。學理上視物權效力的一種。物權的追及力來自物權對標的物排他的支配力;不論標的物輾轉落入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得主張權利。物權的追及力以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並受到以下法律限制:(1)其追及權只針對不法占有人行使;(2)其追及權受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阻礙;依各國法,所有人不能對善意第三人行使追及權;(3)追及權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限內行使。

從法律關係闡釋物權的涵義,主要有對物關係說、對人關係說和兩方面說(又稱折中說)三種說法。我國通說為折中說,認為物權關係是以對物的占有、支配為媒介而發生的人與人的關係。《物權法》也采折中說,在物權的概念中強調了對物支配與效力排他兩個基本要素,並點明了物權的基本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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