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

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

《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是2008年12月1日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歐世龍。該書主要介紹了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的研究。

基本介紹

  • 書名: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
  • 作者:歐世龍 
  • ISBN:7308065324
  • 頁數:216頁
  • 出版社:浙江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12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 正文語種:簡體中文
  • 條形碼:9787308065320 
  • 尺寸:22.8 x 16.4 x 1 cm
  • 重量:281 g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章節選,

內容簡介

物權法實施中的若干問題研究》主要內容:我國的土地徵收有其《憲法》基礎,有關法律也規定了徵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土地法》還具體列舉了公共利益的範圍。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濫用行政權力,非法征地拆遷,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利,從而引發了一些社會矛盾的現象並沒有消除。歸其原因在於我國多元化的立法造成法律法規之間的不統一、欠協調,同層次的法律規範在內容上標準不一、寬嚴失調。雖然我國《憲法》第10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但是我國的土地立法體系主要是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核心,由系列單行法規組成的法律框架,沒有獨立的《土地法》,更沒有獨立的《土地徵收法》我國的土地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其一,土地立法層次低。只有少部分法律是由人大常委通過的,諸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大批量的則是部門規章,如“報告”、“意見”、“暫行規定”或者司法解釋等;其二,土地立法主體多元化,受傳統立法習慣的影響,不論是土地法律、行政法規還是地方土地法規,從表面上看,是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國務院或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而實際上通常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起草。也就是說,我國在土地徵收中所存在的問題並不是因為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而是沒有對土地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嚴格的界定。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私有財產的徵收
第一節 我國私有財產徵收的立法現狀
一、土地徵收是建立土地公有制的前提
二、我國財產徵收立法的現狀
第二節 財產徵收的目的限制
一、公共利益:構建徵收制度的基礎
二、公共利益界定模式選擇
三、徵收中“公共利益”的具體範圍
四、總結
第三節 財產徵收的程式限制
一、徵收程式限制的意義
二、主要國家財產徵收程式
三、總結
四、我國財產徵收程式的重構
第四節 徵收補償
一、徵收補償的原則
二、補償的範圍和方式
三、我國財產徵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制度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制度概述
一、不動產登記的含義
二、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三、不動產登記的分類
四、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第二節 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規範
一、《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
二、《物權法》確立了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三、《物權法》規定了具有操作性的不動產登記程式
四、《物權法》增設了三類特殊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五、《物權法》規定了登記當事人和登記機關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一、應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
二、應細化不動產登記的程式
三、應強化不動產登記賠償責任
四、應完善預告登記制度
第三章 我國水權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水權交易的物權理論基礎
一、水權的概念及特徵
二、水權交易的概念及類型
第二節 我國水權交易現狀及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水權交易現狀
二、我國水權交易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三節 國外水權交易制度及經驗
一、國外水權交易制度簡介
二、國外水權交易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節 我國水權交易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一、水權交易市場建立模式
二、合理配置初始水權
三、水權交易主體的確定
四、水權交易範圍的確定
五、水權交易價格制度的確定
六、建立水權交易程式
七、水權交易糾紛處理
八、建立水權交易監督機制
九、建立我國水權交易制度實施的配套措施
第四章 海域使用權市場化經營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海域使用權市場化經營的物權理論基礎
一、海域使用權的概念
二、海域使用權的法律特徵
第二節 我國海域使用權市場化經營的法律基礎
……
第五章 船舶擔保物權的若干問題
第六章 物權法上的占有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套用
參考文獻

文章節選

第一章 私有財產的徵收
在個人民事權利體系中,所有權無疑是財產權利的基本形態,是其他各種物權的基礎,所有權以外的物權都是從所有權中派生出來的。所有權所體現的利益是所有人獨享所有物之一般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利益,是權利人基本的財產利益。因此,在理性主義、個人主義以及自由主義思潮的影響下蓬勃發展的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大陸取得了勝利後,資產階級為發展經濟,在自己的法典上寫下了“所有權絕對”的口號,與“契約自卣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一道成為資產階級《民法》的三大原則。這一時期的人們對所有權的理解普遍存在以下觀念:(1)所有權在時間上具有絕對性,即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可以延伸到死後對其遺產所做的遺囑處分行為。(2)所有權在空間上的絕對性,亦即土地所有權“上至天空,下至地心”,均屬於所有權人的權利範圍。(3)所有權還具有添附權,即物之所有權等擴張至該物由於天然或人工產生或附加之物。(4)所有權的推定,即地上或地下的一切建築物、植物及其工作物,如無相反的證據,推定為土地所有權人自己購置並屬其所有。(5)所有權人可以對自己。的所有物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不僅可以為與所有權的社會職能相一致的行為,而且還可以為與所有權的社會職能相反的作為或不作為。各國立法對所有權提供了至為完備的保護:首先是紛紛制定民法典,對所有權制度作了詳盡的規定,為普遍個體得享所有權提供法律依據;其次是為所有權保護提供訴訟程式,所有權人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以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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