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古代稱牙郎、宋、元、明又有引領百姓、行老等稱呼。
牙行一詞始見於明代。他們以經營牲畜、農產品和絲綢布匹等手工業品為主﹔也有居間包攬水運僱船的,稱埠頭。
經營牙行須經政府批准,並交納稅課。牙行在交易中起著“評物價”、“通商賈”,代政府統制市場、管理商業的作用,故也稱官牙。經營牙行是一種封建特權。牙行憑藉特權將其經營範圍從為買賣雙方間作介紹,擴大到代商人買賣貨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儲款項,運送貨物,設倉庫保管貨物,代政府徵收商稅等等。在城鎮交易中處統制地位,絕大部分商品的批發交易必須經過牙行之手。宋代以後有官牙、私牙之分。明代,經營牙行者須有一定數量的資產,經官府批准並發給執業憑證和帳簿。
清襲明制,《大清律例》規定,牙商必須為殷實良民,有聯保甘結,一個牙行只許一人經營。官廳發給牙行蓋有關防的文簿,以登記客商住所姓名,逐月送報官廳。在價格評定、銀錢收付、商品收付等業務方面,均有具體規定。近代,牙行又稱“牙紀”、“行紀”,牙商又稱“經紀人”。各地又有種種俗稱。
東北地區稱“大屋子”。華中、華東稱“行棧”。華南及港澳等地稱“九八行”、“平碼館”、“南北行”等。全國解放後,取消各種牙行,代之以貿易貨棧等商業形式。
明代以前的牙多屬個體經營﹐活動方式是在各居商停客的店和堆放貨物的邸之間往來說合。明初,朱元璋曾想排除
牙人。據《明會要·食貨五》記載,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縣各鎮市不許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貨物投稅之後,聽從發賣”。但禁令未能行,因而又想以邸、店、牙合而為一的
官店來代替牙人。據《明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條:“商人貨物至者……駔儈之徒,從而持其價,高低悉聽斷於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令工部,……為屋數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貯貨其中,既納稅,從其自相貿易,駔儈無所與。”實際上官店並不能代替牙人的活動,有些牙人仿照官店的邸、店、牙合一的形式,依樣辦理,這就是牙行。因牙行有鋪面、堆疊乃至客房等設備,並雇用看貨、幫手、帳房、莊客,需一定的資金,故《明律集解附例》卷十規定:“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充應。”
牙行必須持有官府發給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這大概自明代始。據萬曆《揚州府志》:“俗之經紀,皆官為給帖,凡魚鹽豆谷,覓車僱船騾馬之類,非經紀關說則不得行”,但無帖私牙仍大量存在。
清雍正十一年(1733),鑒於牙行太多,影響商品流通,改行額定牙帖制度,經各省確定全國牙帖總數約18萬張,並規定以後只能“退帖頂補”(《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一)。但未能杜絕州、縣濫發,反而使有帖之家視牙帖為奇貨,父子相傳,或一人領帖,多人經營,稱“朋比”。無帖私牙也日多。
自清代始,牙行的職能又從介紹交易、提供倉儲、食宿發展到自營買賣,代客墊款、收帳,代辦運輸、起卸、報關,對農民和手工業者進行預買、貸款。牙行的收入除佣金外還有商業利潤、貸款利息、服務報酬等,不過這類牙行是少數。
職能
自
清代始,牙行的職能又從介紹交易、提供倉儲、食宿發展到自營買賣,代客墊款、收帳,代辦運輸、起卸、
報關,對
農民和
手工業者進行預買、
貸款。牙行的收入除
佣金外還有商業利潤、貸款利息、服務報酬等,不過這類牙行是少數。
作用
牙行因把持地方市場,對商品流通有消極作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有衝破牙行把持的傾向。如明末布商即在棉布產區自設莊收購,清乾隆年間
廣東、
山西商人在北京組織的會館也力圖擺脫牙行的干預。
鴉片戰爭後,有些牙行又成為外國洋行搜刮中國農副產品的爪牙。總的說,牙行勢力在較大城鎮是逐漸衰落的,並部分轉化為批發商或改營旅棧、倉儲;在農村則仍舊活躍,直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才全部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