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保

牙保

牙保是宋朝時立契的中介人和保人,俗稱“中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牙保
  • 拼音:yabao
  • 朝代:宋朝
  • 定義:宋朝時立契的中介人和保人
摘要,詞義解釋,基本簡介,房產中介的鼻祖,有關規定,主要作用,

摘要

一:刑法中的「牙保」,是在贓物罪(第 749 條)中有兩字,其條文為:搬運、寄藏、故賣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從條文的意思上,所謂“牙保”應是「仲介買賣贓物」之意思,有一本字典上對「牙」字亦有「仲介」之解釋。 ,有一本字典上對「牙」字亦有「仲介」之解釋。 是故,所謂「牙保」,應是仲介買賣贓物之行為。

詞義解釋

牙保是宋朝時立契的中介人和保人。 宋 王溥五代會要·市》:“如是產業、人口、畜乘,須凴牙保,此外並不得輒置。” 宋 張邦基 《墨莊漫錄》卷四:“於舟尾得皂絛一條,系文字一紙,取觀之,乃雇舟契也,因得其人姓名及牙保之屬。”《元典章·戶部五·典賣》:“凡有典賣田宅,依例親隣、牙保人等立契,畫字成交。”

基本簡介

宋朝法律彙編《宋刑統》卷13寫道:“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意思是買賣房子和土地,必須讓中介經手,不然就按處罰盜賊的相關法律處理。處罰盜賊的相關法律是怎么寫的?在沒有造成人體傷害的情況下,一般是按贓計罪,也就是你偷的東西越值錢,給你定的罪越重。

房產中介的鼻祖

南北朝時候,有個朝代南齊,南齊有個人叫崔慰祖,崔慰祖想賣掉自家的房子,圖省事兒,找了個房產中介。《南齊書》卷52《崔慰祖傳》很生動地記載了崔慰祖和房產中介的對話。
中介問:“您這套房想賣多少錢?”崔慰祖說:“四十五萬。”中介問:“寧有減否?”意思是還能往下降一降嗎。崔慰祖說:“何容二價!”意思是一口價,45萬不能再少了。中介說:“君但責四十六萬,一萬見與。”意思是45萬就45萬吧,回頭我找著買主,你可千萬要給買主說這套房賣46萬,多賣的那1萬歸我,我多掙了錢,您也不吃虧,您看怎樣?
崔慰祖說:“是即同君欺人,豈是我心乎?”意思是那不可能,說45萬就是45萬,我幹嘛要對買主多說一萬,跟你合夥騙人家呢?
這個中介姓甚名誰,歷史上沒記載,但他的做法跟現在不少房產經紀人簡直一模一樣,都是想耍點兒小花招,既吃佣金,又騙差價。所以認為他是狹義的房產中介,是專業的房產經紀人,是信史上記載的有據可查的現代房產中介的鼻祖。

有關規定

從南北朝往下走,隋唐五代,宋元明清,這些朝代是不是也有房產中介呢?答案是:有。不但有,而且在其中某些朝代,政府明確規定買賣房屋必須要找房產中介幫忙,不然就是非法交易。哪些朝代有這類規定呢?
一是五代十國時期的後唐。 《五代會要》第26卷記載,後唐天成元年十一月,也就是公元926年十一月,後唐皇帝唐明宗下令:“如是產業、人口、畜乘交易,須憑牙保。如有故違,關聯人押行科斷。”這是什麼意思呢?如果有誰買賣房屋、買賣奴隸、買賣牲口,必須讓中介經手,誰敢違反這個規定,就讓中介把他送到相關的中介協會去接受處罰。
什麼是“相關的行業協會”?就是在每個城市裡面,經手房屋買賣的中介有一個房產中介協會,歷史上叫做“莊宅牙行”;經手奴隸買賣的中介有一個奴隸中介協會,歷史上叫做“生口牙行”;經手牲口買賣的中介有一個牲口中介協會,歷史上叫做“五畜牙行”。
這些中介協會跟今天的中介公司有點兒類似,都是民間性質的,都是經紀人的集散地。但是跟今天不一樣的是,那時候的中介協會權力很大,你不找他們經手都不行。
除了後唐,還有哪個朝代要求買賣房屋必須找房產中介經手的呢?
答案是宋朝。宋朝法律彙編《宋刑統》卷13寫道:“田宅交易,須憑牙保,違者準盜論。”意思是買賣房子和土地,必須讓中介經手,不然就按處罰盜賊的相關法律處理。處罰盜賊的相關法律是怎么寫的?在沒有造成人體傷害的情況下,一般是按贓計罪,也就是你偷的東西越值錢,給你定的罪越重。在北宋初年,偷的東西如果值一尺布,打六十大板;如果值50尺布,勞改一年。

主要作用

怎么才能把每一筆不動產交易都監控起來呢?古代的官員很聰明,發明了以民治民的方法:一是讓老百姓互相監控,哪家偷逃契稅,四鄰一起檢舉,誰最先檢舉誰領賞,誰不願檢舉誰頂缸。二就是讓房產中介發揮作用,強制性地給每一家房產中介劃片包乾,讓他們給自己管片內的一切不動產交易做好記錄,誰家今天買房了,誰家今天賣房了,成交價是多少,簽契約時誰在場,一一記錄在案。然後每一個月一次,或者每半個月一次,上報到縣一級政府,然後政府官員根據這些記錄去抓逃稅的人。
北宋有個叫李元弼的官員,寫了一本《作邑自箴》,說凡是正規的房產中介,都有義務幫助政府監控購房者和催繳契稅:“遇有典賣田產,即時抄上立契日月、錢數,逐旬具典賣數申縣,乞催印契。其歷半月一次,赴縣過押。”
問題是,房產中介不是公務員,不吃財政飯,政府讓人家替做監控,總得給人家些好處不是?這好處就是,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強迫購房者和賣主去找房產中介做代理,這等於是在法律上給房產中介提供了業務保障,保證他們永遠有錢賺。
所以後唐皇帝在聖旨里命令大家買房賣房必須找房產中介宋朝政府在法律里要求大家買房賣房必須找房產中介,這都是一筆交易,是政府跟房產中介之間的一筆交易。這筆交易達成以後,政府的財政收入有了保證,中介的業務來源有了保證,各取所需,皆大歡喜,堪稱雙贏。
當然,吃虧的是購房者和賣主,他們買房賣房的時候,必須多拿一筆錢給政府,再多拿一筆錢給房產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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