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價格、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能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價格、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能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執行。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級以上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保證全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負責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協調、指導及綜合管理。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負責全縣投資巨觀管理,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組織擬定年度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及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負責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保障等事宜。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縣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縣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八)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和鄉村振興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實施意見,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和措施。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縣內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州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性發展戰略,擬定並協調實施全縣發展循環經濟和能源資源節約及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負責監測、分析、預報全縣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提出政策建議。提出全縣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措施建議。監督指導全縣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開展公共服務價格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制定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
(十五)貫徹落實國家、省、州價格收費改革政策;擬定全縣價格、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貫徹執行國家、省、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許可權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年度審驗制度。
(十六)承擔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組織對農產品、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七)管理全縣糧食和重要物資及食糖儲備,負責縣級儲備糧糖和應急物資儲備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縣級石油、天然氣和食糖等重要物資儲備及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計畫的建議,組織實施縣級石油、天然氣和食糖等重要物資儲備和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組織指導全縣物資儲備統計工作。
(十八)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糧食流通和社會糧油供需平衡調查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軍糧供應相關工作,承擔糧食安全縣長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糧食和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擬訂全縣物資儲存、流通運輸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拋售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在縣的省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和全縣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工作。
(二十)根據全縣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統一負責全縣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及全縣糧食市場體系、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國有糧食和物資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工作,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國家和省、州級投資項目。編制全縣糧食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負責全縣糧食倉儲設施的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核上報工作。
(二十一)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糧食庫存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糧食流通執法督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二十二)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州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配合國資部門管理直屬企業資產。
(二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做好軍供差價款的撥付工作,保障軍隊(含武警)政策性糧食供應。執行有關糧油、飼料質量法規、質量(衛生)標準。承擔全縣糧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定。
(二十四)負責擬訂全縣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實現總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擬訂能源相關體制改革的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五)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統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生產安全管理;開展能源行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流域水電規劃管理;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建設管理;參與協調解決重大能源建設項目建設環境和建設條件;指導協調農村能源工作,負責“送電到鄉”農網建設改造等相關工作。
(二十六)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
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巨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1.強化研究擬定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在國家和省、州規劃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做好規劃統籌,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國家和省、州發展戰略、規劃導向作用。
2.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及時按國家和省、州規定,修訂政府定價目錄,健全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4.改革完善儲備體系和運營方式,完善地方儲備,進一步發揮政府儲備引導作用,鼓勵企業商業儲備,推動形成國家、省、州與縣(市)級儲備,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互為補充的協同發展格局。加強市場分析預測和監測預警,動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強化上下聯動、動態監控,提高儲備防風險能力,增強儲備在保障國家安全、穩定社會預期、引導市場方面的作用。
5.加強監督管理,創新監管方式,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根據縣級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及動用指令,監督儲備主體做好收儲、輪換工作,確保縣級儲備物質收得進、儲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管理;承擔信息、保密、依法治理、信訪、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目標管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實施機關電子政務,制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二)發展與改革股
組織並匯總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綜合平衡,綜合分析全縣經濟形勢,搞好對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及計畫執行情況的檢查、預測、監測和分析,負責建立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庫和資料庫。
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發展速度、比例、結構、效益和生產力布局等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國家產業政策在全縣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藏區政策研究。研究社會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協調社會發展同經濟發展的關係。研究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投資結構和有關投資調節政策。研究制定投資體制改革方案,負責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及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比選)工作,參與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及竣工驗收工作。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議。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指導和協調城市綜合改革、城鄉配套改革和重大專項改革試點。研究推進國民經濟市場化和市場體系建設中的重要體制改革問題,提出促進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發展的重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促進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三)項目股
負責組織管理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立全縣重點建設項目。負責提出全縣重點經濟建設項目及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計畫,組織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城鎮基礎設施、黨政機關、政法部門基本建設項目及社會事業項目的立項、審批、轉報工作,負責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審批許可權以內的基本建設、重點建設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基本建設,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負責轉報許可權以內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管理省、州發改委下給本縣的社會事業項目投資,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社會事業專項資金。建立、完善全縣項目庫,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項目規劃、立項、審批、包裝、推介等工作。
(四)重點項目管理股。
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匯總並發布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各縣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州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協調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承辦州重點項目領導小組和州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五)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股。
負責組織研究糧食和物資儲備的重大問題。負責承擔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工作。組織起草全縣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政策和配套制度。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縣本級行業內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負責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建立健全儲備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指導糧食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糧食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牽頭做好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具體事項。擬定系統內有關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相關資金。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報告和會計決算工作;負責糧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協助國資部門監管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貫徹落實國家糧改財務政策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財務核算管理。
(六)價格管理與成本審核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制定的物價管理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負責全縣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價格計畫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規定商品和收費的估價原則、作價辦法及審批事宜,制定、調整貧乏商品和重要商品的價格和收費標準,報省、州、縣及主管部門批准。承擔涉案物品價格評估,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負責全縣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整分析,並向有關部門提供調查材料,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工作,協調處理價格爭議。負責全縣的價格管理、監督、檢查,推行明碼標價制度,依法查處違法案件,控制物價暴漲。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市場交易的違法行為,指導綜合執法大隊開展價格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全縣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
(七)財務統計股
嚴格財經紀律、統計審計政策,做好財務統計審計工作和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工作。使用好各項資金和各類補貼,控制各項費用支出和加強增收節支工作。按時按質準確編制各類統計報表,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做好財務公開工作。做好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管理和財務審計等工作。
(八)能源建設管理辦公室
研究分析、預測預警能源供需和能源應急對策及計畫管理,擬訂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提出促進能源發展、能源節約、能源安全的政策意見。組織對煤、電、油、氣資源勘探調查和合理、有序開發利用;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開展能源行業節能減排的監督、管理;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流域水電規劃管理;按管理許可權,依法審批、核准和申報水電、太陽能和風能建設項目和電網建設項目。統籌協調經濟發展、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解決重大能源建設項目建設環境和建設條件;推進能源體制改革,配合相關部門解決重大水電項目征地拆遷、移民安置中的問題;參與水電開發移民規劃大綱審查,研究移民安置區可持續發展和後期扶持政策。組織能源區域互補交流協調管理,研究建立適合產業發展需要的緊缺能源和民生能源的合作機制;申報國家能源項目和資金;指導協調農村能源工作;負責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無電地區電力建設、“送電到鄉”等相關工作。
(九)對口支援股。
負責統籌、聯繫、協調全縣對口支援受援工作。牽頭組織各縣和州級部門協助編制廣東省對口支援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各部門編制省內對口幫扶規劃,跟蹤落實對口援建項目,監督檢查援建項目實施情況和已確定援助事項落實情況;收集報送對口支援項目進度、工作進展等情況和信息。負責協調縣委、縣政府到支援方考察對接事宜;協助支援(幫扶)市到縣開展考察調研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與省、州對口支援辦、廣東省駐甘孜協調小組銜接落實具體工作;負責承辦縣委、縣政府、縣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財政金融股。
研究全縣財政、金融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的總量、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聯繫指導縣級投融資平台項目投資工作;提出政府主導重大項目資金平衡的意見;安排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申報和監管,負責產業投資基金設立的申報;指導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和監管;參與研究和指導全縣性產權交易市場建設。負責國家、省、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意見的貫徹實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全縣社會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國外貸款、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轉報。
人員編制
縣發展改革局行政編制9名。其中,局長1名(兼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