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的通知
國衛辦食品函﹝202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體育局(廳),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直屬和聯繫單位,有關學會、協會:
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動、《國民營養計畫(2017—2030年)》和《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適應兒童青少年生長發育需要,推動學校營養與健康工作,規範學校營養與健康相關管理行為,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體育總局聯合組織制定了《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依職責抓好實施。有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部門要按照《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合理膳食行動和《關於落實國民營養計畫(2017—2030年)的分工實施方案》(國衛辦食品函﹝2017﹞1027號)職責分工,認真對照落實本部門責任,積極宣傳、廣泛發動,合力推進營養與健康學校試點建設工作。
二、各地區要通過試點先行、以點帶面,逐步在轄區全面推廣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工作,通過建設活動,切實推動轄區學校營養健康飲食服務整體水平的提升。要定期總結,交流經驗,分析研究問題,結合地方特點不斷完善實施策略,更好地適應兒童青少年日益增長的營養健康需求。
指南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進展、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及相關主管部門。
國家衛生健康委聯繫人:趙博雅、徐嬌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教育部聯繫人:朱紅松、樊澤民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市場監管總局聯繫人:王一、霍宏偉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體育總局聯繫人:劉磊、金鑫
聯繫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附屬檔案: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體育總局辦公廳
2021年6月7日
指南全文
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健康中國 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 年)》和《
國民營養計畫(2017—2030年)》的要求,為指導和規範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於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營養與健康學校的建設,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建設營養與健康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連續 3 年未發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連續 2 年未受過相關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落實衛生防疫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營養與健康相關規章制度。
第七條 將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納入到工作規劃,並提供人員、資金等保障。
第八條 設立由學校領導、後勤、工會和食堂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的營養與健康學校工作領導小組,學校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
第九條 建立防範和抵制食物浪費制度,並採取措施予以落實。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十條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制度,拓展健康教育課程資源。將食品安全、合理膳食、衛生防疫、科學運動、口腔健康、視力保護、心理健康等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完善並實施教學評價與質量監控。營造珍惜食物、節約為榮的氛圍。重點培養學生珍惜食物的認識,不偏食不挑食,讀懂食品標籤標識,養成勤儉節約的良好習慣。
第十一條 明確健康教育課程課時安排。以班級為單位的健康教育課程開課率達到 100%,每學期至少 6 學時。
第十二條 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健康教育教師,定期接受相關培訓。
第十三條 依託“5·20”中國學生營養日、“師生健康中國健康”主題健康教育等重要時間節點和活動,多渠道、多形式對學生、教師和家長開展主題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學校設立健康社團,班(年)級設立健康興趣小組,開展健康講座和實踐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相關活動。
第五章 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在顯著位置公示。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發現問題和隱患立即整改,並保留自查和整改記錄。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嚴格執行進貨查驗、集中用餐信息公開和食品留樣等制度,規範食品加工製作過程,確保提供的餐飲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食堂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鼓勵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食品原料採購、食品貯存及食品加工製作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十八條 學校食堂要實施“明廚亮灶”,鼓勵運用“網際網路+明廚亮灶”加強對食品加工製作全過程的監督。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營養健康、衛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訓與考核。
第二十條 建立學校相關負責人陪餐制度和家長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計畫,明確陪餐人員和要求,做好陪餐記錄。
第二十一條 學校食堂內不同類別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開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製作工具要分類(色標)管理、分開使用,定位存放。
第二十二條 學校食堂要設定專用的備餐間或操作區,並在顯著位置公示人員操作規範。校外供餐單位要提供備餐、分餐、送餐溫度和時間等記錄。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的餐具飲具要使用物理高溫消毒。
第二十四條 學校食堂要實施分餐制度,提高餐飲健康安全水平,要求學生餐一人一份(套)餐具、一人一份(套)飯菜,實現餐具、菜(飲)品等不交叉、無混用的餐飲方式。座位間要保持一定距離,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六章 膳食營養保障
第二十五條 不得在校內設定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不得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飲料。不得對含糖飲料、調味麵製品等零食進行廣告宣傳。
第二十六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根據當地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和飲食習慣搭配學生餐,做到營養均衡;制定食譜和菜品目錄,每周公示帶量食譜和營養素供給量,帶量食譜定期更換。
第二十七條 學生餐每餐供應的食物要包括谷薯雜豆類、蔬菜水果類、水產畜禽蛋類、奶及大豆類等 4 類食物中的 3 類及以上。食物種類每天至少達到 12 種,每周至少 25種。
第二十八條 學生餐要採用合理的烹調方法,儘量減少煎、炸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烹調方式。採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鹽、油和糖的用量。
第二十九條 按照《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對所提供的餐飲食品進行營養標示;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提供自製飲料或甜品時,要標示添加糖含量。
第三十條 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要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營養指導人員。營養指導人員需要具備為不同人群提供營養配餐的能力,指導採購、配料、加工和營養標示,制定食譜和菜品目錄,開展營養健康教育,指導食堂分餐員幫助學生合理選餐。定期組織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負責人、營養指導人員、食堂從業人員等進行營養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防控技能培訓。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負責人、營養指導人員、食堂從業人員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營養健康、衛生防疫以及食物採購、儲藏、烹飪和“三減”等方面的重點培訓,每年度不少於 20 學時;食堂炊事員需要接受低鹽、低油、低糖菜品製作技能培訓。每年組織一次學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單位負責人、營養指導人員、食堂從業人員的崗位能力自我測評和考核。
第七章 營養健康狀況監測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學生健康體檢制度,了解學生膳食、體重、骨骼、口腔、視力、脊柱、心理等狀況,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將體檢結果及時反饋家長,提出有針對性、有效的綜合干預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在顯著位置擺放身高和體重測量工具,張貼自測自評方法,並定期維護。
第八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
第三十三條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設立專(兼)職報告人。制定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規程。
第三十四條 定期開展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控知識及技能宣傳和培訓。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第九章 運動保障
第三十五條 宣傳科學運動理念和方法,培養運動健身習慣,實施學生體重管理,構建體醫融合模式。
第三十六條 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配備要達到國家標準,按照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及有關規定開齊開足體育課。
第三十七條 學生每天在校需要進行至少 1 小時符合要求的陽光體育運動,包括但不限於拉伸練習、平衡靈敏協調練習、心肺耐力練習、力量練習、脊柱健康練習和骨質增強型運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需要掌握 1~2 項運動技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優良率國小達到 80%以上、國中75%以上、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 70%以上。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體育教師健康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
第十章 衛生環境建設
第四十條 開展新時代校園愛國衛生運動,改善校園環境衛生,整治校園整體環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第四十一條 改善教學設施和條件,為學生提供符合用眼衛生要求的學習環境。嚴格按照建設標準,落實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宿舍等採光和照明要求,使用有利於視力健康的照明設備。教室照明達標率達 100%。
第四十二條 堅持實施眼保健操等護眼措施,提醒學生採用正確的執筆姿勢。要科學合理使用電子產品,教學和布置作業不依賴電子產品,使用電子產品開展教學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教學總時長的 30%。
第四十三條 採購符合標準的可調節課桌椅,每間教室內至少配置 2 種不同高低型號,教室內學生應當每人一張。根據學生座位視角、教室採光照明狀況、學生視力變化情況及衛生防疫要求,每月調整學生座位與間隔距離,每學期個性化調整學生課桌椅高度,使其適應學生生長發育變化。
第四十四條 向學生提供免費、充足、符合衛生標準的白開水或直飲水。盛裝開水的器皿(如保溫桶等)要定期清洗消毒並加蓋上鎖。教室或宿舍桶裝飲用水要符合相關標準要求,飲用水機等涉水產品要依法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許可批件。
第四十五條 按照學生與教職員工數量,配備洗手、消毒設施或用品。
第四十六條 建設無煙校園,校園內全面禁止吸菸,設定禁止吸菸標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南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和體育總局依職責負責解釋。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實施《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制定將促進營養與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實施的全過程,其目的和意義在於:一是適應兒童青少年生長發育需要,關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過程,從食品安全、合理膳食、科學運動、口腔健康、視力保護和心理健康等多個維度提出規範化要求,以全面促進學生健康;二是推動學校營養與健康工作,以中國小校為突破口,通過建設和推廣,營造校園健康氛圍,引導師生不斷增強營養與健康意識;三是通過營養與健康學校這一視窗,搭建從學校到家庭再到社會的傳遞鏈,傳播正確的健康知識和行為,加快全社會形成健康生活方式。
二、《指南》制定依據是什麼?
本指南制定依據為《國民營養計畫(2017—2030年)》中的學生營養改善行動、《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中“中國小校健康促進行動”和“合理膳食行動”有關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指南》制定原則是什麼?
《指南》的制定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科學性原則。《指南》參考國內外法律法規、標準、指南和有關文獻資料,結合調研情況和專家意見,科學確定內容框架,並進行詳細地說明。二是協調一致性原則。《指南》與我國現行食品安全、食品衛生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協調一致。三是前瞻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原則。《指南》制定既考慮了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的發展,又考慮了我國目前大多數學校的現狀,是當前國情、社情下前瞻性與可行性相結合的產物。
四、《指南》是強制性執行檔案嗎?
《指南》是作為學校開展營養與健康宣傳教育、合理膳食指導、創建健康氛圍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性檔案,鼓勵學校參與,不是所有學校強制性執行。但是,如要建設營養與健康學校,則應當依據本《指南》全面落實相關要求。
五、其他國家是否有開展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類似的活動?
1995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健康促進學校的理念,並在全球範圍內積極倡導、推廣,發布系列指南指導全球學校開展健康促進學校的創建工作。2006年,世界衛生組織提出“營養友好學校倡議”,為以校園為基礎的項目提供框架,並為多部門合作提供可持續機制,包括5個核心內容和26項核心標準,目前已在18個國家開展試點。從已開發國家的實踐來看,美國的《健康,無飢餓的兒童法案》、歐盟的《歐洲健康學校午餐的營養標準》、澳大利亞的《全國健康學校食堂指南》、日本的《學校供餐法》、《學校給食衛生管理標準》等對營養健康學校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六、我國是否有開展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類似的活動?
1995年起,我國積極回響世界衛生組織倡導的學校健康新理念,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省份相繼開展健康促進學校試點工作。2006年起,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持續在全國開展了“營養與健康學校”創建工作。2011年起,中國學生營養與健康促進會聯合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共同推進此項工作。2016年,原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健康促進學校規範》(WS/T495—2016)。2017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健康所在我國8個省(區、市)的部分中國小啟動“營養校園”試點創建工作。
前期營養與健康學校類似的建設主要側重健康環境營造、健康技能培養和衛生服務等方面,在膳食營養保障、食品安全、營養健康教育、運動保障等方面相對不足,《指南》彌補了相關內容的缺失。
七、《指南》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指南》規定了建設營養與健康學校在基本要求、組織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安全、膳食營養保障、營養健康狀況監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運動保障、衛生環境建設等九個方面的內容。
八、《指南》發布後將如何使用?
《指南》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和體育總局聯合發布並組織推進實施,鼓勵各地各類學校自願參與。《指南》的發布旨在規範學校營養與健康相關管理行為,推動學校營養與健康工作,全面促進學生健康。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工作由地方各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開展,各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教育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體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採取多種形式推動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
九、《指南》與《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和《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三者之間的關係如何?
《指南》與《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和《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三者相輔相成;同時在適用對象、基本內容方面又存在差別。
在適用對象方面,《指南》適用於全日制普通中、國小校營養與健康學校,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營養與健康學校參照執行;《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適用於食品經營主體業態中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而《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適用於各類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製作並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
在主要內容方面,《指南》規定了建設營養與健康學校在基本要求、組織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安全、膳食營養保障、營養健康狀況監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運動保障、衛生環境建設等九個方面的內容;營養與健康學校的食堂,作為集體食堂的一類,也應當符合《營養健康食堂建設指南》相關基本要求;同時,學校食堂按照《餐飲食品營養標識指南》對菜品進行營養標示,也是《指南》對營養與健康學校建設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