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分權式的改革引出的另一個問題是:由於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已不再占有像以前計畫經濟下那樣大的份額,因此,傳統的計畫經濟下的政府與企業關係模式勢必要進行整。比如,在原有的計畫經濟下,當一家下游企業需要原料時,丐以由計畫機制安排某一家上游企業予以供應(即使不是無償劃撥而存在貨幣為嫫介的交換,其實質與通過行政命令的調撥仍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在改革以後,不論該斗游企業是否是國有企業,原有的方法都行不通了!這時如何保證這兩家企業間的交換價格是合理的?有關人員在此過程中沒有發生“尋租”行為?顯然這需要有一種與原先不同的考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