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營利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是分權式的改革引出的另一個問題是:由於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已不再占有像以前計畫經濟下那樣大的份額,因此,傳統的計畫經濟下的政府與企業關係模式勢必要進行整。比如,在原有的計畫經濟下,當一家下游企業需要原料時,丐以由計畫機制安排某一家上游企業予以供應(即使不是無償劃撥而存在貨幣為嫫介的交換,其實質與通過行政命令的調撥仍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在改革以後,不論該斗游企業是否是國有企業,原有的方法都行不通了!這時如何保證這兩家企業間的交換價格是合理的?有關人員在此過程中沒有發生“尋租”行為?顯然這需要有一種與原先不同的考核機制。

總之,原有國有資產管理中通過政府一計畫機制來實施的資源配置行為被許多分散化的市場交易行為所替代,而這些交易的行為中又必然會存有或大或小的“尋租”空間,因此,就需要重新確定調節國家與企間關係的制度形式。
從另外一方曲來看,在改革開放以前,山於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絕對優勢的地位,因此,國有資產管理問幾平就等同於國民經濟管理問題。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是由於國民經濟中存在著大量的其他企業資產,二是由於前述履行一般企業職能的國有經濟和髑行國家公共職能的國有經濟分權的客觀事實,以及在這一分權事實下產生的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就被集中地提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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