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煤礦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製定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燈使用管理制度
  • 主要功能:預防礦燈失爆
一、公司礦燈由機電隊統一管理發放,要做到帳、卡、物三對照。
二、職工領出礦燈後,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或倒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三、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四、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五、燈牌不準轉借他人。燈牌丟失,應立即與充電房聯繫,由隊開出證明方可補發。
六、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七、升井後,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匯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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