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組織機構
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總局第52號令下發的《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五條:“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指導、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有關資格證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實施省屬煤礦企業、所轄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煤礦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屬礦井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以及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標準條件
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健康、職業禁忌症、從業年齡、學歷、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進行審核。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不予許可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按時辦結,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5.監管責任:對持證人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件、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等情況的,依法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