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畢節市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將原畢節市煤炭管理局負責的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管理職責交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四)加強對有關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畢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市安委辦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畫和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和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市有關部門落實整改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分解下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組織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檔案,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通報全市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督管理省屬在畢、地直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承擔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七)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排除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八)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九)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行統計分析工作。
(十)負責全市煤礦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對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規定,對煤礦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對煤礦涉及安全方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複查;制定全市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工作,指導鎮鄉安監站和駐礦督促員開展煤礦監督管理;承擔煤礦礦長安全資格證、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的申報工作;對煤礦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煤礦安全生產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有關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三)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承辦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十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畢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擬訂機關的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局文字綜合、會務、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務公開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黨務、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整髒治亂工作;負責局財務、機關公務接待、辦公物資採購、公產管理、車輛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協調全局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統計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增減變化情況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變化情況;負責辦理退休人員相關手續;承擔全市安監系統幹部職工再教育培訓、職稱考核考試工作。
綜合協調股
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負責:起草、審核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各類文稿;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會議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調度市直有關部門及各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掌握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及時為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提供安全生產決策參考依據;擬訂、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綜合大檢查工作方案,督促、調整、匯總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分解下達意見,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工作信息的調度、整理和報送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信息調度、隱患排查統計上報等工作;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及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推廣和經驗交流,負責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指導協調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法規宣傳教育股
承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傳達學習和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建議;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的宣傳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監督、指導全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組織培訓和考核發證;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煤礦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復)訓,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它高危行業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培(復)訓;承辦註冊安全生產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及註冊管理有關工作。
應急救援股
擬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有關辦法、規定、制度;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評審和演練;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安全生產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檔和監測監控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報送處置及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應急值守、事故信息報送處置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和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組織協調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實施管理;按規定牽頭組織或參與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調查處理上報;協調、參與較大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承辦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批覆結案工作,受委託承辦較大事故的調查;依法對隱瞞不報、謊報、緩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參與一般性生產安全事故、突發事件的救援工作。
綜合監管股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及尾礦庫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或參與相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組織督促全市非煤礦山企業及尾礦庫企業按要求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指導督促非煤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督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關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道路交通、水運、鐵路、建築、水利、電力、郵政、電信、林業、旅遊、消防、民爆物品等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或配合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或參與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危險化學品監管股
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承擔相關安全生產和化學品經營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承擔有關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工作;組織或參與相關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股
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除外,下同)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政策、制度和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人員編制
畢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