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煤礦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及依據,施編制範圍的劃分和編制要求,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編制的基本要求,編製程序及要求,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會審、審批規定,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保存規定,作業規程複查,其他規定,檢查考核評比,

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及依據

(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原則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相關技術規範;
2.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先進的管理手段,不斷提高礦井管理水平;
3.單位工程、單項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作面、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作業規程,嚴禁無規程組織生產。
(二)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制依據
1.已經批准的有關設計(採區、綜采工作面等設計)檔案及資料;
2.地質測量部門提供的經過批准的地質說明書;
3.臨近工作面的礦壓觀測、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鑑定及水害等資料;
4.由通風部門提供的通風資料;
5.由機電部門提供的供電系統圖和機電設備資料;
7.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維修制度、機電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通風安全儀表使用維修制度等。

施編制範圍的劃分和編制要求

(一)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制施工作業規程
1.採煤工作面回採作業;
2.綜采工作面和單項大型機電設備(設施)的安裝(為礦井、礦井一翼或一個採區服務的膠帶運輸機、排水設備、供電設備的安裝,主副提升機更換首尾繩、罐籠、箕斗);
3.綜采工作面的回撤;
4.系統獨立的單位工程;
5.大型硐室的施工(為礦井及一個採區服務的絞車硐室、採區變電所及泵房等);
6.採煤工作面底板注漿改造工程;
(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重新編制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
3.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4.所施工的單位工程供電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等發生較大改變時;
5.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6.開拓巷道及施工時間超過一年的其它單位工程,以一年為一個單位工程編制作業規程並審批後執行。
(三)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對原作業規程進行修改或編寫補充措施:
1.現場地質條件與提供的地質說明書不符;
2.現場局部地段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施工工藝;
3.採煤工作面以及兩巷巷道支護的支護方式、支護強度需要進行變更;
4.發現作業規程有遺漏的;
5.《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補充的內容。
(四)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巷道開口施工;
2.小型硐室的施工;
3.採煤工作面過斷層(落差大於或等於1m)、過破碎帶、過老巷、過冒頂區、過應力集中區、過特殊構造帶或複雜地質帶、處理冒頂、片幫、托頂煤或偽頂開採、瓦斯異常、透水、遇到頂底板鬆軟、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收尾;
4.掘進巷道貫通、過斷層(較大斷層,需挑頂拉底)、通過複雜地質帶、瓦斯異常、透水、穿越(跨越)巷道、挑頂、擴幫、拉底、鋪設軌道、施工臨時水倉、絞車窩、巷道修復以及支護方式的改變;
5.井下機電運輸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材料)安裝、回撤;
6.井下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能夠產生引發易燃、易爆物品燃燒、爆炸熱能的設備;
7.井下進行電焊、氣焊、氣割,使用射釘槍、電錘等作業;
8.井下進行探放水工程施工及作業;
9.通風設施的構築施工;
10.通風系統調整;
11.巷道瓦斯排放、恢復通風;
12.串聯通風;
13.井下有計畫大面積停電後恢復供電;
14.井上下供電、排水、提升、運輸、壓風系統的大型檢修及井上下各類設備的檢修;
15.應急預案演練、反風演習;
16.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7.作業規程有關規定不具體或未包括的內容;
18.施工現場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支護形式發生變化,與作業規程不符;
19.《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要求的其他需要編制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

1.施工方法、工藝、工序安排等;
2.支護方式和支護材料;
3.生產系統與原規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說明;
4.工程的規格尺寸等,要有附圖;
5.其他與措施有關的內容;
(六)巷道貫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
1.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8條的規定;
2.在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只準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掘進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等;
3.工作面加強頂板支護的支護方式;
4.炮掘巷道貫通前長探短掘,明確探眼位置、角度、深度、數量,並附炮眼布置三視圖;
5.制定爆破制度,設定警戒線,對有關設施及設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6.水、火、瓦斯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檢查及處理辦法;
7.貫通前通風、貫通後調風方法,並附貫通前後通風系統示意圖;
8.有水患的巷道貫通,必須制定探水、防水及排水的方法。

編制的基本要求

作業規程和較重要的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前,由分管礦長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有經驗的工人代表,對工作面煤層、地質構造、工作面四鄰情況進行現場勘查,並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檢查現場的生產條件、預測生產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對施工準備、施工工藝、勞動組織等進行研究,討論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明確生產程式和任務,為作業規程編製做好準備工作,形成一致意見,方可進行編制。做到作業規程和措施編制符合礦井實際,具有指導施工的實際意義,確保作業規程和措施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安全上的可靠性。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均由施工單位編制(串聯通風、恢復通風、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通風隊編寫)。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必須內容齊全,語言簡明、準確、規範,思路清晰,易於理解,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到章節標準化,各類圖表圖例規範、內容標註齊全、比例恰當、圖面清晰,採用計算機編制。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前,編制人員要認真研讀相關設計圖紙及設備資料,深入現場掌握實際情況,積極與相關科室及本區隊負責人溝通,理清編制內容和思路。
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負領導、組織責任,對其中的生產工藝、勞動組織、關鍵安全注意事項負有相應把關責任。

編製程序及要求

編製程序
作業規程在開工前20天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下達編制通知單,並在開工前20天提供編制作業規程的技術資料(生產科提供工程設計圖紙、地質說明書,機電科提供供電系統圖、設備布置圖、排水系統圖,安全監控中心提供安全監控系統圖、安全監控斷電範圍圖等)。施工單位在編制好作業規程後首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內審,內審修改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3天向組織科室提交1份書面作業規程,並將電子版發給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等 (用協同辦公系統發電子郵件),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在3天內組織會審,施工單位應根據會審意見重新修訂完善,並在48小時內將會審修訂過的作業規程電子檔及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科室, 否則每推遲一天對相關區隊技術負責人罰款100元。需上報的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轉交綜合辦公室行文上報集團公司。
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7天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下達編制通知單(電氣焊、氣割、電錘、射釘槍、刷漆等不需下達通知單,但必須提前1天審批完畢),並在開工前7天提供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5天向組織科室提交1份書面措施,並將電子版發給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等,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在2天內組織審批,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重新修訂完善,並在24小時內將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電子檔、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科室, 否則每推遲一天對相關區隊技術負責人罰款100元。
(二)各單位在對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基礎資料進行相互傳遞時,要執行相應的簽字手續,以便分清責任,對不負責任耽誤作業規程審批的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相應科室要建立好記錄本備查。
(三)不能按編製程序規定的期限完成編制、審批的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礦臨時安排的工程、計畫內的工程接替發生變化或突遇未預測到的地質構造需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時間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仍要按上述規定流程運作。
(四)經施工單位內審過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出現原則性錯誤由負責組織審批單位責令編制單位重新編制,並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隊長分別處以500元罰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制不認真,出現丟頁、重複、內容錯誤的每處對編制人員處以100元罰款並予以通報批評,對作業規程或措施中的錯別字及錯誤的標點符號處以10元/處罰。
作業規程編號規定
作業規程編號按專業分年順序編號,內容包括:專業、年號、序號。專業分為採煤、開拓、掘進、機電、防治水五個專業,開拓工程施工按開拓編號,其他準備、回採巷道施工按掘進編號,專業書寫採用3號宋體字;年號為四位3號阿拉伯數字,序號為兩位3號阿拉伯數字,年號與序號之間採用“-”連線。編號示例:採煤-2013-01。
安全技術措施編號規定
1.所有採掘工作面的補充措施編號按本工作面內順序編號,內容包括:專業、年號、作業規程序號、措施序號。其他要求與作業規程編號規定一致。編號示例:採煤-2013-01-01。
2.其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分為採煤、掘進、通防、防治水、機電、電氣焊、巷修七類。編號方法示例,如採煤(CS)-2013-01。
編號管理
採煤、開拓、掘進、通防、防治水、巷修類的編號由生產科負責,機電類編號由機電科負責,編號在下達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通知單時一併下達。生產科、機電科要建立專用的分類登記薄對編號進行管理。所有編號以一個年度為周期
1.作業規程中以下圖紙要求按比例繪製。巷道布置圖(結合具體工程選擇1:200、1:500、1:1000、1:2000或1:5000比例繪製,並標明構造及相關的巷道名稱)、工作面支護圖(平面圖1:100或1:200,剖面圖1:50或1:100)、巷道斷面圖(1:50)、煤層柱狀圖(1:200)、炮掘工作面還必須包含按比例繪製的炮眼布置三視圖(1:50)、預期爆破效果表及爆破說明書,掘進工作面要有巷道預想剖面圖(1:1000)。
2.工作面設備布置圖、供電系統圖、運輸系統圖、避災路線圖、通風系統圖、安全監控布置圖、安全監控斷電範圍圖、供水及防塵系統圖、排水系統圖等按示意圖繪製。工作面設備布置圖和供電系統圖要標註相應位置、設備名稱和有關技術參數,作業規程要編制正規循環圖表和經濟技術指標表。
3.所有圖紙必須包含大小一致的圖簽(註明製圖人、審批人、圖紙名稱、審批日期、要求按比例畫圖時註明圖紙比例);圖紙內字型要求統一為宋體,圖紙標題、圖簽內字型高度統一為5mm,其餘字型(包括圖例)要求大小適中(必須以看清楚為準)、前後統一,如果圖紙過大時,可以在作業過程中畫示意圖,但必須配備按照比例繪製的圖紙圖紙格式見附屬檔案2。
4.編制規程和措施繪圖要使用標準圖例,所有圖紙中的圖例要規範、統一。
5.繪圖一律使用電腦繪製。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審批職責劃分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由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負全面責任,相關科室職責要求如下。
1.生產技術科
負責組織審批采、掘工程類(含採煤工作面初采、收尾及過構造帶,掘進巷道開口及過構造帶等),採煤工作面底板注漿改造及探放水工程,巷修工程,巷道瓦斯排放、恢復通風、串聯通風通風設施構築等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工程概況、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巷道支護、水文地質及工程地質、通風系統的設計、防滅火、瓦斯管理、煤塵管理、爆破等方面的內容及安全措施。參加人員為採煤(掘進)專業、地質專業、通防專業具有資質的人員。
2.機電科
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主要有綜采工作面的安裝、拆除作業規程,供排水系統安裝安全技術措施,機電設備安裝作業規程及措施,各類運輸安全技術措施,使用電氣焊、射釘槍、電錘等安全技術措施,各類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機電運輸相關內容,主要是供排水系統、壓風灑水系統、安裝、拆除方式方法,設備選型計算,供電系統設計及相關安全措施。參加人員為供電專業、機械專業、運輸專業具有資質的人員。
3.安檢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及礦的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對安全措施方面的內容進行審查。
4.調度室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的施工安排、煤質管理方面的內容。
5.監測監控中心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安全監控系統的設計、安裝、控制區域以及使用和維護方面的內容。
6.人勞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勞動組織方面的內容。
7.企管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各類物資消耗是否合理。
8.供應科
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需要的各類物資,並提前準備。

會審、審批規定

(1)本管理辦法中所有的作業規程必須由相應科室組織進行會審。大型機電設備安裝作業規程生產科、調度室煤質的人員不參與審批(不含綜采工作面安裝、拆除);採煤工作面底板注漿改造作業規程生產科采(掘)專業、調度室煤質、機電科運輸專業不參與審批;其餘作業規程8個科室均必須參與審批。
(2)井下電氣焊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內容按礦相關檔案規定執行,由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通風隊、分管領導、總工程師進行會審,最後要經過礦長審批。
(3)大型機電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由機電科組織進行會審,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審批。
(4)應急預案演練、礦井反風安全技術措施由相關科室組織會審,相關科室及礦領導進行審批。
(5)掘進巷道貫通,較大的巷道修復工程,採掘工作面過構造帶,採煤工作面初采、收尾,通風系統調整、瓦斯排放、恢復通風、串聯通風,井下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科組織會審,生產科、安檢科、調度室,副總工程師(採掘副總工程師參與採掘類措施審批、通風安全副總工程師參與通風安全類措施審批、地測副總工程師參與探放水類措施的審批)、總工程師進行審批。串聯通風措施監控中心要參與審批,排放瓦斯機電科供電管理人員要參與審批。
2.不需組織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
(1)井下使用射釘槍、電錘、刷漆由機電科、安檢科、機電副總工程師(無機電副總時由機電礦長審批)審批。
(2)一般性的機電設備檢修、一般的機電設備安裝等由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審批。
(3)其餘安全技術措施由相應科室、安檢科、相應副總工程師審批(無機電副總工程師時由機電礦長審批)。
3.作業規程及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總工程師或由總工程師委託分管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意見必須列印,統一編號,嚴禁出現手寫稿,參加會審人員要統一簽字,簽字日期要統一,嚴禁在會審意見下標註會審單位及人員姓名,並將會審意見附在作業規程正文前頁。會審完畢的。
作業規程由編制人對會審意見逐條進行落實,並提出落實意見,經總工程師和分管礦長簽字後方可實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礦領導代簽,總工程師或分管礦長返回工作崗位後2天內應補簽。
不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牽頭科室分管負責人主持,特殊情況,分管負責人缺席時可由科長指派,由相應科室審批完後由分管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審批,副總工程師、分管礦長審批簽字後方可實施。
4.審批規定
(1)需會審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由相關科室按規定的時間提前一天通知相關人員參加,具體時間原則上安排在下午進行。牽頭組織科室通知參審人員時,必須說明會審題目、具體時間及地點,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2)參審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審批,否則由此造成工程不能按期開工者,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並視責任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3)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500元。
(4)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於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科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審批人在相應審批的內容每頁上籤字備查(包括附圖),如審批人員未按照規定執行簽字備查手續,每處按10元罰款並通報批評。
(5)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歸納分條目列出,並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負責列印,份數同作業規程數目一致,且必須和作業規程一起裝訂。同時作業規程和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將技術及安全措施貫徹要點書面寫出來並附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前面便於進行貫徹。
(三)參加審批人員資質
工程師、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安檢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主任工程師)、調度室分管煤質、監控中心主任(或技術負責人)、機電科分管機電、運輸副科長(或分管該業務的主任工程師、業務主管)、生產技術科分管地質、通風、採煤、開掘副科長(或分管該業務的主任工程師、業務主管,採煤、開掘只參與相應專業的作業規程會審)、勞資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供應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企管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施工單位隊長、技術負責人參加,綜采工作面的安裝與拆除規程要有相關施工單位機電副隊長參加。
2.不需會審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相應科室分管該業務的業務主管及以上人員審批。
3.牽涉到礦井重大安全事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或礦長簽字後方可實施。

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保存規定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原件由施工單位保存,工程類需報複印件到生產技術科、安檢科、調度室備存,機電安裝類需報複印件到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備存。涉及爆破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須給通風隊送交一份備存。
六、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修改與補充
(一)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中,出現本管理辦法(第二 (二)、(三))中的任一條時,施工單位要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工程中途移交其他單位施工時,接收單位要重新編制規程或措施。修改或補充作業規程或措施同樣按本管理辦法三中規定的審批程式進行審批,若因修改補充不及時造成的後果由施工單位承擔,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負責對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各處以500元罰款並進行通報。
(二)針對作業規程或主要安全技術措施在用期間,當分管礦領導或會審簽字的礦領導因工作調離本礦或崗位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簽字礦領導調離本礦或本崗位5天內)向生產科或機電科申請複審,由組織單位在接到複審申請3天內,組織現業務分管礦領導、總工程師及相關科室業務人員進行複審,並簽字執行。施工單位未及時提出複審申請,由組織單位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給予罰款200元,並通報批評。
(一)審批後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施工前向所有參加施工的幹部職工進行貫徹。貫徹時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施工單位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負責貫徹。
(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貫徹之後,參加學習人員必須由本人簽字認可,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同時將複印件報生產科等相關科室備案;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命題進行書面考試,考試成績(副隊長和班組長的考試成績必須達到90分以上)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三)對作業規程(措施)貫徹時缺勤、缺考及考試不合格人員,嚴禁從事與該作業規程或措施相關的工作,必須進行補貫徹、補簽名、補考試,且單獨註明,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四)所有隊乾和參與該單位工程施工的所有職工必須參與貫徹學習。若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貫徹時按施工地點對作業人員分別貫徹,但所有隊乾、技術人員及機電維修人員多個作業地點的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都要參與學習。
(五)一個作業規程執行三個月後,施工單位必須進行一次重新貫徹學習,並有簽名記錄,進行重新貫徹時缺勤人員必須在下一次上崗前進行補貫徹、補簽名,否則不得上崗。
(六)作業規程貫徹記錄見附屬檔案3,作業規程補充貫徹記錄附屬檔案4,作業規程季度貫徹記錄見附屬檔案5,安全技術措施貫徹記錄見附屬檔案6,安全技術措施補充貫徹記錄見附屬檔案7。規程及措施貫徹記錄複印件必須在貫徹後2日內報送相關科室;作業規程及措施執行過程中的補充貫徹記錄複印件必須於每月5日報送相關科室。
(七)每月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考試及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管理不規範、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
(八)每出現一項(或一人次)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罰本單位技術負責人100元,發現安排沒有參加學習或作業規程考試不及格人員從事該規程或措施相關工作的,每一人次罰隊長100元。

作業規程複查

(一)工程開工後,每月由生產技術科或機電科組織有關科室相關人員對作業規程進行一次複查,對出現因地質條件變化、生產系統變化、相關規定發生變化、主要機電設備設施使用情況發生變化或工程移交其他單位等情況時,牽頭科室要對出現的問題及注意事項以書面形式報總工程師簽字後通知區隊。相關區隊對作業規程中需修改、補充和完善的內容由區隊技術負責人負責落實,並進行貫徹和執行,同時對修改後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送相關單位備存。
(二)作業規程複查必須形成複查意見,複查意見填寫在《作業規程複查意見表》(見附屬檔案8)上,並由參加複查人員及礦總工程師簽字後,由牽頭組織科室負責送達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複查意見進行貫徹。

其他規定

(一)採掘工作面生產施工結束後,應寫出作業規程執行總結和工作面生產指標、經濟指標分析報告,送交礦牽頭組織科室,連同作業規程、修改補充措施、圖紙等技術資料、檔案一起存檔。存檔的作業規程文本、電子文檔不得修改,一般保存5年以上。
(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貫徹執行情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等業務科室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現場不按規程規定組織生產,應責令及時整改;如有規程不能滿足現場生產需要的情況,應責令其及時補充、修改規程,並履行審批和貫徹程式。

檢查考核評比

(一)為加強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礦成立作業規程檢查評比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員:各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等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生產技術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日常管理、檢查、考核評比工作。
(二)作業規程檢查評分標準:根據作業規程編制內容,滿分為100分,其中封面和目錄5分,會審簽字及會審意見10分,作業規程編制內容60分,貫徹記錄及考試10分,複查意見5分、安全技術補充措施10分,具體評分標準見XX煤礦採掘作業規程檢查標準及評比辦法(見附屬檔案9)。同時對於規程編制特別優秀,且有創新點的,可根據情況給予該規程2-3分加分獎勵。
(三)根據檢查評分,對全礦作業規程進行排名,並將作業規程編制質量分為三個等級,其中90分以上(不含90分)為優秀、70-90分為合格(不含70分),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檢查評比辦法:
1.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17日和18日下午14:30,在二樓會議室,由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評定小組,對全礦採掘區隊作業規程及主要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一次評比;
2.評定小組成員必須由各科室和各專業技術水平較高、思想品德端正的專業人員組成。
3.參加評比人員為各採掘單位技術負責人、技術員及實習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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